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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民用航空局所航空站財產保險投保要點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十八日 制(訂)定

  一、本要點依「事務管理規則」伍、財產管理第六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航空站對其設施及財產,視其性質及預算財力辦理保除。投保時,
      應詳確計算標的物現值及可能受損之機率。
  三、凡已廢置、停用且近期內無運用計劃之財產得予免辦。
  四、出租或出借之財產,能單獨投保者,航空站應協調承租人或借用人
      辦理保險,如依其性質無法單獨辦理者由航空站統一辦理。
  五、航空站應確知其由本局所屬其他單位使用之財產,是否已辦理保險
      ,以免重複或遺漏。
  六、建築物及室內設備得保火險,室外裝備得投保風險,油料設施得投
      保爆炸險,其他保險項目應視需要辦理,但不得投保竊盜險。
  七、各類保險應向公營保險機構投保,並以會計年度為投保起止日期,
      逐年辦理續保。
  八、本要點自核定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