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暨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考核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修正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施政計畫執行,並使施政計畫年度評
    核作業有所依循,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管制作業要點)第11點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
    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評核要點)第 8點,訂定本規定。
二、本部年度施政計畫,依據管制作業要點第 2、第 3點規定,分級管制
    ,其中「部會管制」選列原則增加「年度可支用預算數達 2億元以上
    者」。
三、審查分工:
  (一)各級管制計畫管制報表主辦機關(單位)研考單位(人員)送審
        後,應由本部秘書室會同路政司、航政司、郵電司、科技顧問室
        及會計處(以下簡稱本部審查單位)共同辦理審查作業;施政計
        畫內容如涉及部內其他單位業務權責,業務權責單位應配合辦理
        。
  (二)本部審查單位應確實掌握並督導施政計畫執行,並及時協助解決
        問題。
四、管制作業程序:
  (一)選項作業:
        1.年度施政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每年10月10日前辦理分級
          管制項目提報。
        2.提報之列管項目,由本部審查單位於10月20日前辦理審查作業
          ,並由本部秘書室彙整陳報部次長核定後,核送行政院研考會
          彙辦。
  (二)擬定年度作業計畫(以下簡稱作業計畫)
        1.分級管制計畫核定後,主管(辦)機關研考單位(或人員)應
          協助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擬定作業計畫,作為執行及管制之
          依據。
        2.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依下列時間提報作業計畫並由研考單
          位(人員)審查後送審:
         (1)院管制計畫應於每年 1月 5日前。
         (2)部會管制計畫應於每年 1月31日前。
         (3)自行管制計畫應於每年 2月15日前。
         (4)由 2個以上機關或單位共同主辦者,主管(辦)機關研考單
            位得視業務性質指定一機關或單位負責綜合作業,該機關或
            單位應主動協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或單位確定分工,於上述
            規定時限前,彙擬作業計畫。
        3.本部審查單位應於下列時限前完成作業計畫審查作業:
         (1)院管制計畫:主辦機關(單位)送審後 3日內。
         (2)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主辦機關(單位)送審後10日內
            。
        4.院管制計畫,本部秘書室於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依據本部
          審查單位審查意見修正完竣後,於 1月15日前簽奉部次長核可
          ,並辦理初審作業。
        5.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本部秘書室於各計畫主辦機關(單
          位)依據本部審查單位審查意見修正完竣後,彙整簽陳部次長
          核定並公告。
  (三)定期檢討:
        1.各項管制(院管制、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主辦機關(單
          位)應於每月 8日前更新提報執行進度及成果,並確保資料正
          確性。
        2.由二個以上機關或單位共同主辦者,由指定負責綜合作業之機
          關或單位協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或單位於前項規定時限前彙整
          更新提報執行進度及成果。
        3.本部審查單位應於下列時限前完成執行進度審查:
         (1)院管制計畫:每月10日前。
         (2)部會管制計畫:每月11日前。
         (3)自行管制計畫:每季次月11日前。
        4.施政計畫執行進度落後,主辦機關(單位)應立即檢討,填列
          落後原因說明,並研提具體因應對策;如計畫落後幅度總累計
          進度超過2%且落後持續達 3個月以上(含)者,計畫主辦機關
          (單位)應成立專案小組確實檢討改善。
        5.總累計執行進度落後1%以上或年度累計進度落後5%以上或年累
          計支用比未達 80%者,本部審查單位應提出管考建議,主辦機
          關(單位)應於次月執行進度報表中就管考建議提出辦理情形
          。
        6.本部秘書室應每月彙整院管制計畫及部會管制計畫執行情形提
          報部務會報;主辦機關研考單位應每月彙整各級管制計畫執行
          進度提報主管會議檢討。
  (四)實地查證:
        1.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要點」第 5點。
        2.查證範圍:
         (1)年度施政計畫。
         (2)部屬機關施政計畫管制考核辦理情形及管考機制建構狀況。
        3.分期中業務訪查及期末年度評核:
         (1)頒訂實地訪查實施計畫,敘明訪查事項、時間、地點、人員
            等。
         (2)受訪查機關(單位)應就查證事項,備妥相關資料,並充分
            配合。
         (3)訪查所發現問題,屬機關(單位)權責範圍者,應限期自行
            解決;涉跨機關(單位)者,應責成主辦機關或單位先行自
            行協調解決,於協調不成時,應立即反應上級機關或主辦訪
            查之管考機關或研考單位協助解決。
  (五)年度評核:
        1.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第 8點。
        2.評核項目:本部列管施政計畫,除已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
          政計畫管制作業要點」規定撤銷管制外均應辦理評核。
        3.評核程序:
         (1)院管制計畫:區分為主辦機關(單位)自評、本部初核、行
            政院複核及評核結果公告等程序,主辦機關(單位)應於每
            年 2月28日前完成自評作業,本部應於每年 3月31日前完成
            初核作業。
         (2)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區分為主辦機關(單位)自
            評、本部複核及評核結果公告等程序,主辦機關(單位)應
            於每年 2月28日前完成自評作業,本部應於每年 3月31日前
            完成評核作業。
        4.評核方式及本部評核小組組成,由本部秘書室於年度結束前一
          個月擬定實施計畫,簽陳部次長核定後頒布實施。
        5.各級管制計畫年度評核指標及權數配置:
         (1)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資料格式,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訂定辦理。
         (2)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比照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資料格
            式辦理。(評核指標及資料格式如附件 1)
         (3)年度施政計畫因屬先期前置作業或設計階段、經費凍結冗長
            等因素,致績效尚未呈現者,主辦機關得於年度結束前三個
            月提出申請免予評定分數,逾期不得申請或核轉,屬院管制
            計畫者本部應於年度結束前二個月核轉行政院;計畫經審核
            同意免予評定分數者,應於次年二月底前提報執行現況報告
            。
五、獎懲標準:本部年度施政計畫評核分數奉核定後,計畫執行機關(單
    位)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評核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複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
        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
        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二)院管制及部會管制計畫:
        1.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兩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
          主管各記功一次;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兩次、主辦
          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
          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一大功為限;相關主管人
          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成績最佳計畫之等第辦理敘獎。
        2.計畫辦理敘獎時,仍應審酌計畫難易程度,敘獎人員以不超過
          10人為原則。
        3.院管制計畫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機關(單位)相
          關主管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一次以上。
  (三)自行管制計畫:上述獎懲標準降一級辦理。
  (四)各機關辦理院管制及部會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負責
        計畫管考人員記功一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
        嘉獎一次。
六、調整與撤銷管制:
  (一)各施政計畫主辦機關應依核定之作業計畫貫徹執行,但符合管制
        作業要點第 6點第 1項第 1款及第 2款所列各目條件者,得辦理
        調整作業計畫或撤銷管制。
  (二)前項申請案件,主辦機關應在年度或計畫結束前三個月提出,逾
        期不得申請。
  (三)申請調整作業計畫之幅度,除以原定當年度工作事項為範圍外,
        應先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修正計畫後始得提
        出申請。
七、各項管制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所報年度作業計畫、執行進度、年度
    評核報告等相關資料,均應先會請會計單位確認。
八、管制計畫屬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事項者,主辦
    機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另定補助計畫及預算
    執行管考規定,協調地方政府加強管制。
九、年度中新增管制計畫項目,應依本規定辦理管制作業。
十、依本規定應填報之資料,除另有規定外,應運用「施政計畫管理資訊
    系統」作業,並經權責主管核可後傳送。
十一、本部所屬各機關得參考本規定另訂本機關管制考核執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