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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辦理抽樣調查合作優良受查單位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勵抽樣調查受查單位之合作,提高調查
    資料品質及時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受查單位,指接受本部直接辦理或委託辦理調查之公民營
    企業、機關、學校、團體、住戶及個人等。
三、受查單位評分基準如下:
  (一)合作態度占百分之二十:按受查單位熱心合作,配合良好等具體
        事實評定之。
  (二)資料品質占百分之六十:按受查單位針對調查表各問項,能詳實
        答覆,填表內容完整正確,資料情況變化特殊時,並能主動附加
        說明等具體事實評定之。
  (三)資料時效占百分之二十:按受查單位能依約定時間前填妥,讓調
        查員順利收回調查表,無藉故拖延等具體事實評定之。
四、受查單位評分方式及其程序如下:
  (一)訪問調查:由調查員依照前點規定評分基準評定成績,並列舉具
        體之優良事實,填入受查單位獎勵名冊,經督導員初核後,彙送
        本部核定給獎。
  (二)通信調查:由本部主辦單位依照前點規定評分基準評定成績,並
        列舉具體之優良事實,造冊報請核定給獎。
五、受查單位獎勵基準如下:
  (一)評定成績排名前五名者,頒給優等獎牌壹座。
  (二)評定成績排名六至二十名者,頒給獎狀乙紙。
  (三)若有同分數者,名次往後遞延。
六、辦理受查單位獎勵時間如下:
  (一)定期調查之獎勵,每二年辦理一次,於第二年最後一次調查終了
        後二個月內辦理之。
  (二)不定期調查之獎勵,於該種調查結束後二個月內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