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監督本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之正常運 作及健全發展,特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財產,指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權利。 本要點所稱財產管理,指財產之登記、增置、減少、處分及保管運用 等有關處理程序事項。
三、財團法人應訂定各類財產管理規範,以財務結構健全、不影響法人業 務運作為原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定。 前項各類財產管理規範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管理規範: 1.不動產之購置、處分、設定負擔或出租。 2.不動產之購置包含提出不動產購置計畫書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 務評估報告書。 (二)有價證券投資管理規範: 1.投資前應建立投資評估、管理及停損等相關機制。 2.有價證券之購買,應提出投資計畫書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評 估報告書;如委託外界代為投資者,限於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核准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及加附委託合約書,經董事會通過後為之。 (三)轉投資成立相關事業管理規範: 1.轉投資成立相關事業之關聯性及必要性。 2.投資評估之合理性及效益。 3.轉投資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與財務、業務及會計等相關監督管 理制度。 財團法人應即時更新財產清冊,本部並得視業務需要請財團法人提供 之。
四、財團法人處分捐助財產取得之對價或所得,應於一年內移轉為財團法 人捐助財產之一部,並應於轉帳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變更登記。
五、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當年度目標及其前一年度績效 評估結果,送本部查核。 前項績效評估結果得作為董(監)事聘(派)任、人事調整及補(捐 )助之參考。
六、財團法人應訂定下一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於 每年七月十五日前送本部備查。 財團法人編列預算時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檢討各項工作計畫或方針 及優先順序;辦理政策宣導,應確實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及其執 行原則等規定辦理。 經立法院決議須將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之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七、財團法人應於決算書內敘明預算所列工作計畫或方針執行成果,並分 析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各項工作計畫,倘有以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辦理者,應說明工作計畫 達成進度並評估其成效。
八、財團法人應將前一年度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 監察人分別查核後,連同會計師查核報告,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送本部備查。 經立法院決議須將年度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之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準用前項之規定。
九、預算送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如於年度開始後,預算仍未獲立法院 審議通過,其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 1.政府補(捐)助收入及委辦收入,按政府依立法院審議通過或 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實際撥付之數額,覈實收入。 2.前目以外之收入,依實際發生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1.以政府補(捐)助收入為財源指定辦理之工作(業務)計畫, 配合政府依立法院審議通過或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實際撥 付收入,暨業務實際需要,覈實支出。政府補(捐)助預算須 經立法院同意後動支者,應俟該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2.政府委託研究計劃及其他委託辦理事項,依契約或相關文件覈 實動支。 3.前兩目以外,以自籌財源辦理之工作(業務)計畫,依業務需 要,覈實動支。
十、軍公教人員依法令奉派或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財團法人 職務,其兼職費依行政院訂頒之「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辦理。 財團法人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支給基準,應 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及行政院所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 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訂定,並經董事會決議後,報請本部核准。變更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