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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交通數據流通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便利產、官、學各界於符合公共利益或學
    術研究前提下取用本部與相關單位之歷史交通數據,以促進跨機關資
    料流通並達成數位治理及加速產業發展之施政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範圍為本部「交通數據匯流平臺」(以下簡稱匯流平臺)
    內之交通數據,提供單位包含本部、部屬機關、縣市政府交通機關或
    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以下簡稱來源機關)等,本部依據與數據來源
    機關約定之開放方式及對象提供各界申請使用。
三、本部交通數據之使用者應詳閱本要點並遵守各項規範,申請匯流平臺
    交通數據時須填具申請單(如附件 1)交本部管理資訊中心辦理審核
    (或依約定由本部協同來源機關共同審核),本部保有申請之同意權
    。針對特定種類數據之使用,使用者並須與本部簽署資料應用協議(
    如附件2)。
四、數據使用與終止
  (一)數據使用規範
        1.匯流平臺交通數據由來源機關提供,所有權及著作權人為來源
          機關,使用者不得宣稱著作權所有。
        2.使用者可重製、編輯匯流平臺提供之數據或以其他加值應用方
          式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加值衍生物),但不得以任
          何方式使人誤以為該加值衍生物為本部提供或由本部授權製作
          。
        3.使用者依本要點申請之數據,僅限於申請目的使用,並需管制
          數據之使用、確保數據安全,未經本部書面同意,禁止再將數
          據轉予他人利用;如發現數據有侵害他人隱私權或其他法律利
          益之虞,使用者負有主動通知本部之義務。
        4.使用者依本要點申請之數據內容若包含去識別化個資屬性資料
          ,禁止重新識別該資料;使用者如發現可運用技術或方法重新
          識別該資料而取得個資,應立即停止使用相關資料,並負有主
          動通知本部之義務。
  (二)數據終止提供
        1.因政策變更、有違反法令、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使用者
          違反規定或其他正當事由,本部與來源機關有權隨時終止全部
          或部分數據之提供。
        2.使用者違反數據使用規範,自確認時間起一年內,違規當事人
          不得再申請及下載本部交通數據。
五、免責聲明
  (一)依據本要點提供之數據僅供參考,使用者如因利用該數據而遭受
        損害或損失,或引致第三人受到損害或損失,本部及來源機關不
        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二)使用者申請通過審核後,數據將依本部規定方式提供;本部為確
        保系統正常運作,得修改數據提供之設定、提供內容及下載限制
        。
六、使用回饋
  (一)為增進交通數據流通應用效益、累積研究量能,本部每年將徵詢
        資料使用者將成果回饋供本部參考。
  (二)使用者本於互惠原則或成果涉及本部政策推動方向將成果回饋本
        部時,須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參考;為鼓勵使用者分享其成果,回
        饋成果經納管公開者,本部將放寬回饋者資料申請、下載量之限
        制。
七、本要點未詳盡之處,或另有糾紛爭議等,均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