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稱: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並自108年8月 1日生效 制(訂)定
一、重大飛航事故:指下列各款之一之事故:
(一)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
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航空器時止,於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
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2.使航空器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3.其他有造成人員死亡、傷害或航空器失事之虞,且經國家運
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二)超輕型載具: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超輕型載具時起,至所
有人離開該超輕型載具時止,於超輕型載具運作中所發生之事
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2.使超輕型載具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3.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
之必要。
(三)遙控無人機:為飛航目的啟動推進系統準備移動時起,至飛航
結束推進系統關閉時止所發生之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2.最大起飛重量逾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
3.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
之必要。
二、重大鐵道事故:指營運中之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列車或車輛,發生下
列情形之一者:
(一)鐵路:
1.正線衝撞事故。
2.正線出軌事故。
3.正線火災事故。
4.平交道事故,造成列車車載人員死亡,或人員死亡及傷害人
數五人以上。
5.違反閉塞運轉、違反號誌運轉、冒進號誌、設備損害事故或
車輛故障,有造成列車衝撞、出軌或火災之虞,且經運安會
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6.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
之必要。
(二)大眾捷運系統:
1.列車衝撞事故。
2.列車傾覆事故。
3.列車火災事故。
4.車載人員死亡。
5.列車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列車車載人員死亡,或人員死亡
及傷害人數五人以上。
6.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
之必要。
前項第一款各目所稱正線衝撞事故、正線出軌事故、正線火災事故、
平交道事故、違反閉塞運轉、違反號誌運轉、冒進號誌、設備損害事
故及車輛故障,依鐵路行車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至第一百二十二
條之三規定。前項第二款第五目所稱列車與道路交通事故,指列車或
車輛與道路車輛或行人發生衝撞或碰撞事故。
三、重大水路事故:指水路失事及水路重大意外事件。
(一)水路失事:指民用船舶或公務船舶於運作中發生非故意行為之
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人員死亡。
2.船舶全損。
3.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二)水路重大意外事件:指民用船舶或公務船舶於運作中發生下列
情形,有造成水路失事之虞,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者
:
1.十人以上之人員傷害。
2.人員失蹤。
3.船舶棄船或失蹤。
4.與船舶安全操作直接相關之船員,無法履行其職責而對人員
、財產或環境安全構成威脅。
5.船舶裝備故障,對人員、財產或環境安全構成威脅。
6.須採取緊急措施,以避免重大水路事故。
7.船舶發生沉沒、傾覆、浸水、擱淺、碰撞、失火、爆炸。
8.船舶之貨物落海、移動或液化影響適航性。
9.船上意外釋放危險或輻射物質達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之通報
標準。
10.水路事故致船上殘油外洩達一百公噸以上七百公噸以下。
11.船舶或水路基礎設施實質損害,或有充分理由認為該船舶或
水路基礎設施遭受實質損害。
四、重大公路事故:指汽車於道路運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汽車運輸業發生行車事故,造成人員死亡逾三人,或死亡及傷
害逾十人,或傷害逾十五人。
(二)汽車運輸業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
、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造成人員死亡。
(三)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重複發生或情況特殊致影
響公路運輸安全,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