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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代辦代判部稿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修正

一、本部所屬一級機關代辦部稿,陳判前應先送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
    必須加會之相關單位;代判部稿則授權本部所屬各機關逕自發文。
二、代辦、代判部稿以下列案件為限:
    (一)代辦:
          1.須以本部名義函請主管機關釋示法令疑義案件。
          2.法制作業之預告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3.有關業務法規須以本部名義函請行政院討論之立法或法案修
            正案件。
          4.須以本部名義答覆之各級政府或各級民意代表來函或建議案
            件。
          5.須以本部名義答覆立法院院會暨委員會會議書面質詢及部長
            承諾事項案件。
          6.依會報(議)議決事項依其決議辦理案件。
          7.部長臨時交辦、指示或裁示應辦案件。
          8.監察院糾正或調查案、審計部稽核或調查案,須以本部名義
            發文之相關案件。
          9.本部採購稽核小組專案稽核會議紀錄及專案稽核監督修正報
            告。
          10.觀光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變更及監督案件重大事件。(重大
             事件指依立法院要求需將預算書等送立法院業務或董監事改
             選需行政院及交通部指派者)。
          11.國家風景特定區範圍公告。
          12.溫泉區管理計畫之核定。
          13.溫泉區輔導方案之審查。
          14.離島建設基金觀光遊憩補助款之核撥。
          15.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法」辦理民間機構參與交通、觀光建設適用投資抵減、進
             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等相關資料。
          16.國營事業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
             條件之核定案。
          17.有關部屬機關申請徵收(含徵收地上權、徵收土地改良物及
             徵用等)、撥用(含廢止撥用)交通建設用地,及公用財產
             變更非公用財產(含回復公用財產)案件。
          18.高鐵民間投資計畫依特許權契約執行者,須由本部核定、核
             備、備查或須以本部名義發文之相關案件。
          19.民間參與投資交通建設計畫,須由本部核定、核備、核轉、
             備查或須以本部名義發文之相關案件。
          20.公路、軌道建設之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報告書及修正計畫
             等審查、報院案件或須由本部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
          21.鐵路設備(施)修建、養護之監督管理。
          22.鐵路重大事故調查(包含定期委員遴派及調查報告定稿)。
          23.鐵路機構事故/事件通報準則訂定。
          24.鐵路機構訂定應變計畫及緊急應變小組相關組織、訓練、啟
             動、通報及其處理。
          25.指定鐵路機構應報告特定異常事件之公告。
          26.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運價等費用核定。
          27.鐵路旅客或物品運送契約及消費者保護之監督管理(包含延
             遲賠償基準備查)。
          28.鐵路機構附屬事業經營核定。
          29.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租借營業核准。
          30.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採購車輛功能技術文件核准。
          31.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採購車輛檢驗測試合格報告同意。
          32.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財務報告備查。
          33.國營鐵路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
          34.國營鐵路年度安全管理年報備查。
          35.鐵路機構違反鐵路法罰則執行。
          36.「交通部交通費率委員會」委員遴聘(兼)及改派、會議召
             開、會議紀錄發送等作業。
          37.各工程案之水土保持計畫。
          38.國家航空保安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等人員之派(
             聘)兼(含徵詢各機關推薦委員)及未來改派(聘)兼等案
             件。
          39.引水區域劃分及變更之核定。
          40.引水費率之核定。
          41.國際海難救護之協調合作。
          42.海難災害防救之督導及相關事宜。
          43.國際(國內)商港指定及商港區域劃定之相關核定事項。
          44.商港區域之整體規劃及發展計畫事項。
          45.商港安全及管理事項涉及國際事務事項。
          46.績優航商表揚審核案件。
          47.須以本部名義核准之氣象改造案件。
          48.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屬規模降低、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有
             利者之環境影響評估之變更事項。
          49.內政部函詢民眾籌組成立協會之章程草案內容案件。
          50.國際(內)商港區域範圍變更公告。
          51.國內固定航線聯營審核。
    (二)代判:
          1.須以本部名義答覆之人民陳情、申訴或立委答詢案件,屬無
            需政策另議之例行性事項。
          2.須以本部名義與其他機關協調聯繫案件。
          3.召開本部採購稽核專案會議開會通知單。
          4.公民營交通事業機構聘僱外國專業性、技術性工作人員及來
            華實習學員之申請證照案件。
          5.國籍民營航空運輸業僱用外國航空人員申請證照案件。
          6.外購器材請領證照案件。
          7.申請外匯結匯案件。
          8.有關申請都市計畫變更案件。
          9.有關申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案件。
          10.有關部屬機關申請一併徵收、撤銷徵收、廢止徵收、更正徵
             收交通建設用地。
          11.民間投資計畫依特許權契約執行者,無涉代本部核定、核備
             或備查權限,經簽奉本部核准授權以本部名義發文之相關案
             件。
          12.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條文所揭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事項。
          13.交通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案件。
          14.水土保持計畫實際執行監督管理業務及變更。
          15.部屬機關經管動產之受贈、贈與、移撥,倘依規定需陳報主
             管機關之案件。
          16.各特種建築物申請案及建築物變更使用等相關審查申請案件
             。
          17.省道公路通車前勘驗。
          18.公路違規使用及挖掘之裁罰。
          19.民營駕訓班集體報考申請案件。
          20.汽車駕駛考驗員、檢驗員證書之核發案件。
          21.核發駕訓班班主任、教練、法規講師、汽車構造講師合格證
             書之案件。
          22.汽車檢驗員處分案。
          23.觀光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變更及監督案件例行業務。
          24.高速鐵路限建範圍內查詢、開發申請核定之案件。
          25.機場捷運延伸線段限建範圍內開發申請核定之案件。
          26.各工程案之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
          27.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資產租借、設定用益物權之審定行為
             。
          28.「交通部交通費率委員會」委員遴聘(兼)及改派作業過程
             。
          29.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時刻表備查、班次變更通報。
          30.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聯運契約備查。
          31.鐵路機構旅客、包裹及貨物運送契約備查。
          32.鐵路機構行車人員專業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適性檢查事
             項之核准備查。
          33.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聘僱外籍員工之核准。
          34.旅客及第三人違反鐵路法罰則執行。
          35.公路總局配合水利署治水計畫辦理橋梁改建工程,須以本部
             名義評定同意資料或報部備查案件。
          36.外機關介接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申請案件。
          37.有關建築法軌道類雜項工作物之認定。
          38.鐵路重大事故調查(包括會議召開及專案調查認定與調查)
             。
          39.營建剩餘土石方督導作業實際執行監督管理業務及變更。
          40.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觀光遊憩建設案一般性行政事務事項。
          41.航空貨運承攬業經籌設完成申請核發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
             之案件。
          42.航空貨運承攬業之許可籌設及廢止案件。
          43.民用航空運輸國際(含兩岸)航線客貨運價備查案件。
          44.須以本部名義申請機場管制區公務接待通行證。
          45.本國籍及港澳籍航空器飛航於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間之國
             際緊急醫療包機、醫療專機任務、私人飛航、國籍商務專機
             及自用航空器之飛航申請。
          46.民航各業之交通事業購置投資設備抵減證明文件申請案件。
          47.民用航空運輸業與其他民用航空運輸業相互間或與相關企業
             組織間,有關航空器租借、共用班號協議(含附約)、相繼
             運送及機場運務代理等契約。
          48.民用航空運輸業名稱、組織或代表人、英文名稱或代碼變更
             等備查案件。
          49.民用航空運輸業暫停國際客運定期航線或終止國際客運或貨
             運定期航線之備查案件。
          50.普通航空業名稱、組織、代表人或資本額變更之備查案件。
          51.民用航空運輸業增減資本或發行公司債之辦理結果備查案件
             。
          52.民用航空運輸業按期檢送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份持有者之備
             查案件。
          53.普通航空業按期檢送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份持有者及檢送現
             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執行情形之備查案件。
          54.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新闢或增加國際定期航線之籌辦核准案
             件。
          55.普通航空業與其他企業組織間有關航空器租借契約之締結、
             變更或終止之備查案件。
          56.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訂定各項收費費率之備查案件。
          57.航空站地勤業財務表報及各項收費費率之備查案件。
          58.符合「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4項或第7條
             第1款之國際客運或貨運包機申請案。
          59.航空站經營人之空難災害演習計畫審核事宜。
          60.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及出具推薦理由書案件。
          61.屏東軍用機場為自外國入境及我國出境第一個機場之飛航申
             請核准事宜。
          62.航空站空橋操作收費費率。
          63.空廚業財務表報備查案件。
          64.部屬機關邀請之貴賓須申請國際機場特別或一般禮遇案件。
          65.民用航空法第34條有關飛航安全宣導相關事宜。
          66.民航局暨所屬單位特種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之防災計畫書及建
             築物變更使用之審查案件。
          67.各航業及港埠業之交通事業購置投資設備抵減證明文件申請
             案件。
          68.外國籍遊艇申請進入龍洞、後壁湖遊艇港及漁政機關公告開
             放供遊艇泊靠之漁港之特許案件。
          69.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之物資材品
             名公告、政府機關(構)擬非以買方洽船承運條件辦理之申
             請案件,暨本部認可之專責機構報請備查事項。
          70.外國對國籍船舶運送業之不利措施調查及採取必要措施事項
             ,暨為增進公共利益及維持航運秩序所需,採取必要措施事
             項。
          71.船舶運送業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條次之處分及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各項作為事項。
          72.須以本部名義同意使用氣象設施之案件。
          73.氣象改造並派員監督。
          74.申請來臺投資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業或自由
             港區事業之審議案件及前開業別或事業申請外國學生來台實
             習案件。
          75.離島建設基金補貼離島海運基本航次及居民票價補貼之一般
             性行政事務事項。
          76.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為旅客投保傷害保險之契
             約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報請同意案件。
          77.國際航運協議。
          78.公有船舶維修補貼之工作計畫書審查及經費核撥等事項。
          79.引水人執業證書之核、換、補發作業。
          80.有關提供業者申請地勤及維修車輛裝備之關稅及貨物稅減免
             相關證明事宜。
          81.「交通部主管事業機構僱用身心障礙者輔導及獎勵辦法」所
             列受理申請、轉請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輔導措施及經費補助、
             獎勵、頒予獎項等執行事項。
          82.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外之高員級以上資位人員送銓敘審定案件
             (非一條鞭人員)。
    (三)奉交下或依部函指示代辦或代判案件。
三、業務主管單位或會稿單位對代辦部稿認與前條規定不合者,應加敘說
    明,由業務主管單位確認後退還代辦部稿機關,由代辦部稿機關重新
    辦理。
四、業務主管單位或會稿單位,對代辦部稿如另有意見,應加簽說明理由
    ,提供部次長採擇。
五、代辦、代判部稿應用部定格式,並在第一頁稿面上端加蓋「代辦部稿
    」或「代判部稿」字標;代判部稿由本部函發代字,各機關自行核給
    流水號並歸檔。
六、各機關代判部稿署名用簽名章決行。
    部長○○○
    (機關全銜)局長○○○決行
七、代辦及代判部稿除密件外,業務承辦人應以副本發文給本部有關業務
    主管單位、代辦、代判機關及相關單位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