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速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一定路程、一定檔位行駛狀態下,測出之 加速噪音量。 二、原地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原地噪音 量。 三、科學儀器: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公告之檢驗測定方 法所規範之儀器與設備。 四、新車型審驗:指各車型車輛於製造或進口後,銷售或使用前,對該車 型噪音所為之審查檢驗測定。 五、新車檢驗:指車輛經新車型審驗合格,於其製造或進口達規定之數量 時,對其噪音所為之檢驗測定。 六、使用中車輛檢驗測定:指主管機關不定期於停車場(站)、路旁、柴 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港區或其他適當地點,執行車輛噪音原地噪 音檢驗測定。 七、使用中車輛行駛噪音測定:指主管機關以固定或非固定設置方式架設 科學儀器,對機動車輛於車道行駛噪音之測定。 八、功率質量比(Power to Mass Ratio, PMR):指引擎最大馬力與受測 車重之比值,最大馬力(千瓦,kW)/受測車重(公噸,T)。第三條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一、第一期至第五期機動車輛加速噪音、原地噪音之噪音管制標準值如附 表一。 二、第六期機動車輛加速噪音、原地噪音之噪音管制標準值如附表二。 三、機動車輛行駛噪音之噪音管制標準值如附表三。第四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