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源依據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二十三條有關棄土區相關之規定辦理高速鐵路工程棄土區(土石 方資源堆置場)申請設置之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 定者,適用省(市)政府有關棄土場或土場或土石方資源堆置場設 置管理要點之規定。 二、適用範圍本要點適用高速鐵路工程所需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之申請設置。 本要點所稱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係指高速鐵路工程所產生 之工程賸餘土石方之暫存、轉運處理、加工處理、分類再利用及堆 置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三、申請之書圖文件資料本部審核高速鐵路工程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 置場)之申請設置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分初審與複審兩階 段審核。 申請人於各審核階段應提送下列書圖文件乙式三十份。 (一)初審 1.申請書表。 2.申請人證明文件影本。 3.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4.設置計劃書圖概要(場址位置圖、範圍圖、概要說明)。 (二)複審 1.申請書(初審認可文件)。 2.設置場地計畫書圖,包括: (1)土地使用計劃書圖(地形圖、位置圖、配置圖)。 (2)容量計算書。 (3)如屬都市計畫區內土地,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4)污染防治措施計劃。 (5)分區分段分期計劃書(含使用期限)。 (6)交通運輸計劃。 (7)再利用計劃。 3.依法令規定認定必要時,應檢附下列書圖文件: (1)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2)水土保持計畫。 (3)軍事禁限建管制。 4.其他經相關單位認定須增加之文件。 四、申請程序申請案件之申請與報核應由申請人提送交通部高速鐵路工 程局轉本部申請審核。 五、審核程序申請案件之審核,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初審應就申請案件辦理現場會勘與進行審查,並應自收件日起 三十日內通知申請人是否同意設置棄土區(土石方資源置場) 可行性之認可,必要時得適度延長該期限。申請案件經初審認 可後,申請人應於通知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複審。 (二)複審應就申請複審案件進行審查,並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將複 審意見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適度延長該期限,申請人應依複 審意見修正相關書圖文件後,提送本部核定。′前項棄土區( 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審核之作業流程詳如附圖。 本部為審查申請案件,應邀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農業委 員會、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營建署、臺灣省政府及相關縣(市 )政府等單位會同審查。 六、勘驗啟用高速鐵路工程棄土區(土方資源堆置場)應有之設施完成 後,應檢具核准文件及完成後之照片,向本部申請勘驗核可後啟用 ,並副知當地縣(市)政府。 七、申請案件核可後重大變更申請案件內容經本部核可後,遇有重大變 更事由者,申請人應出變更計畫之書圖文件,報請本部核可後,送 請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當地縣(市)政府會同監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