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鐵路人員之服制,除鐵路警察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第二條
鐵路人員執行職務或接受在職訓練時,應一律穿著制服。第三條
鐵路人員之制服質料,以採用國產品為原則。第四條
鐵路人員之帽式如左: 一、形式:硬軍帽式。 二、顏色:深鐵灰色。 三、帽簷:革質或漆布,外表黑色,裏面灰色。 四、帽絆:黑線寬一公分,兩端綴銅鈕直徑一公分。 五、帽牆:除各鐵路火車站站長加圍紅色布條外,其餘一律本色。 六、帽徽:上為國徽搪瓷質料,下附飛輪塑膠質料,飛輪中嵌以鐵路徽 標誌。第五條
鐵路人員之服式如左: 一、男性外勤者為軍常服式鐵路裝及平領式鐵路裝,內勤者為西服式。 二、女性不分內外勤均為西式短衫裙,衫長齊臀,袖長齊腕,裙長過膝 ,上衣正面西式鈕扣四顆,左上方口袋一個,袋蓋直徑一五公分, 顏色與衣同。 三、各類制服顏色為冬季深鐵灰色,夏季淺鐵灰色,制服鈕釦一律用鐵 路標誌之銅質鈕釦。第六條
鐵路外勤人員應佩帶「職稱識別證」,用塑膠製成,長方形,長七.七 公分,寬二.五公分,證上周圍為金線方框,長七.二公分,寬二公分 ,框內右端為鐵路標誌,標誌左端由右至左書寫職稱,表明其職務。第七條
鐵路人員之外套長度過膝,正面單排鈕釦四顆,深灰色,其質料得因地 區氣候之需要,由各鐵路自行決定之。第八條
鐵路人員之雨衣與外套同式,深藍色。第九條
鐵路人員之鞋靴均為黑色。第十條
鐵路人員之制服換季日期,由各鐵路以命令行之。第十一條
鐵路人員之制服保管年限及核發核銷辦法,由各鐵路另定之。第十二條
鐵路人員如因本身工作之特殊或氣候需要事實上不便穿著制服時,得由 各鐵路另行製發適用之工作服,並將式樣報請直屬主管機關備查。 專用鐵路人員如因本身所營事業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兼營客貨運 輸之專用鐵路,其外勤人員之制服應儘可能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