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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人員服制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廢止

第一條
  鐵路人員之服制,除鐵路警察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二條
  鐵路人員執行職務或接受在職訓練時,應一律穿著制服。
第三條
  鐵路人員之制服質料,以採用國產品為原則。
第四條
  鐵路人員之帽式如左:
  一、形式:硬軍帽式。
  二、顏色:深鐵灰色。
  三、帽簷:革質或漆布,外表黑色,裏面灰色。
  四、帽絆:黑線寬一公分,兩端綴銅鈕直徑一公分。
  五、帽牆:除各鐵路火車站站長加圍紅色布條外,其餘一律本色。
  六、帽徽:上為國徽搪瓷質料,下附飛輪塑膠質料,飛輪中嵌以鐵路徽
      標誌。
第五條
  鐵路人員之服式如左:
  一、男性外勤者為軍常服式鐵路裝及平領式鐵路裝,內勤者為西服式。
  二、女性不分內外勤均為西式短衫裙,衫長齊臀,袖長齊腕,裙長過膝
      ,上衣正面西式鈕扣四顆,左上方口袋一個,袋蓋直徑一五公分,
      顏色與衣同。
  三、各類制服顏色為冬季深鐵灰色,夏季淺鐵灰色,制服鈕釦一律用鐵
      路標誌之銅質鈕釦。
第六條
  鐵路外勤人員應佩帶「職稱識別證」,用塑膠製成,長方形,長七.七
  公分,寬二.五公分,證上周圍為金線方框,長七.二公分,寬二公分
  ,框內右端為鐵路標誌,標誌左端由右至左書寫職稱,表明其職務。
第七條
  鐵路人員之外套長度過膝,正面單排鈕釦四顆,深灰色,其質料得因地
  區氣候之需要,由各鐵路自行決定之。
第八條
  鐵路人員之雨衣與外套同式,深藍色。
第九條
  鐵路人員之鞋靴均為黑色。
第十條
  鐵路人員之制服換季日期,由各鐵路以命令行之。
第十一條
  鐵路人員之制服保管年限及核發核銷辦法,由各鐵路另定之。
第十二條
  鐵路人員如因本身工作之特殊或氣候需要事實上不便穿著制服時,得由
  各鐵路另行製發適用之工作服,並將式樣報請直屬主管機關備查。
  專用鐵路人員如因本身所營事業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兼營客貨運
  輸之專用鐵路,其外勤人員之制服應儘可能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