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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高速鐵路計畫區段徵收取得其餘可供建築用地標售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制(訂)定

交通部高速鐵路計畫區段徵收取得其餘可供建築用地標售
  交通部高速鐵路計畫區段徵收取得其餘可供建築用地標售作業要點中華
  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總九十(一)字第00二九九三號函
  發布實施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速鐵路計畫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
      建設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區段徵收取得之其餘可供建築用地(以
      下簡稱其餘可建地)之標售,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
      得土地處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高速鐵路工程局。
  三、執行機關應視其餘可建地之區位特性及實際需要,擬定標售計畫,
      報本部核備後辦理之。
      前項所稱之標售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標售土地之位置、面積及範圍。
    (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三)投標資格。
    (四)預估標售金額。
    (五)標售方式。
    (六)預定標售時程。
  四、辦理本要點其餘可建地之標售招標文件由執行機關自行訂定之。但
      預先標售之買賣契約範本應報本部核備。
  五、第三點第二項第五款所稱之標售方式,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
      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預先標售:於其餘可建地未完成地籍整理前所為之標售。
    (二)一般標售:於其餘可建地完成地籍整理後所為之標售。
  六、標售其餘可建地之招標公告應於開標十五日前公告之。執行機關除
      應於機關門首公告五日外,並應連續登報三日以上,並得函請其餘
      可建地所在之縣(市)政府張貼公告。
  七、得標人應於招標文件規定期限內簽訂買賣契約。
  八、承購人於買賣契約規定期限內繳清全部價款後,由執行機關依買賣
      契約規定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土地點交事宜。但預先標售者
      ,執行機關應於承購人繳清全部買賣價款之日起三十日內核發土地
      使用同意書予承購人申請相關證照使用,執行機關應以現況辦理點
      交,製作點交紀錄。
      交通部高速鐵路計畫區段徵收取得其餘可供建築用地標售作業要點
      總說明
  壹、本作業要點之訂定背景及依據交通部為執行高速鐵路計畫,業已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以下簡稱獎參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辦理特定區之區段徵收。經劃定為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應依獎參
      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其中,獎參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
      三款規定,其餘可供建築用地由主管機關會同省(市)或縣(市)
      政府依所負擔開發總成本比例協議處理。獎參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
      並規定,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取得之土地(包括第三款之其餘可
      供建築用地),得逕為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處理辦法另定之。交
      通部據此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五日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五三六號令
      訂定發布「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以下簡稱處理辦法)。
      依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土地,係指下列各款:::
      三、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取得之可建築用
      地。」及處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取得之第二條第
      三款土地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逕為使用、收益及處分時,得視
      各交通建設之特性,依下列方式辦理:......五、標售。」同條第
      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於辦理第一項各款作業時,得視各交通建設
      事業需要訂定作業要點。」為辦理前揭高速鐵路特定區或未來其他
      地區之區段徵收而取得之可供建築用地(包括產業專用區等)之標
      售作業,爰訂定本作業要點。
  貳、本作業要點之內容說明本作業要點共計八點,其內容如下:
  一、本要點之訂定依據(第一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第二點)。
  三、標售計畫之擬定及其項目(第三點)。
  四、招標文件及買賣契約範本之訂定(第四點)。
  五、標售方式(第五點)。
  六、招標公告之方式(第六點)。
  七、簽訂買賣契約之期限(第七點)。
  八、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土地點交之配合辦理(第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