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受理人民申請閱覽行政資訊或卷宗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
      四條至四十六條規定,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以
      下簡稱閱覽)有關本局行政資訊或卷宗之相關事項,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局受理人民申請閱覽行政資訊或卷宗程序:
    (一)申請方式:1、 	申請閱覽行政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
          如附件一),並檢附相關身分証明文件,如委任代理人申請,
          應另提出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二)。
          2.本局受理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並
            依下列各款規定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雙掛號寄達)通知申請
            人(格式如附件三):(1) 	經核准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
            日及處所。
           (2)經同意付予資料應附收費標準及所申請之行政資訊或卷宗
              影本。
           (3)駁回申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前項准駁之時限,必要時得延長之,其時間不得逾七日,
              如涉及收費,應將收費標準告知。
    (二)收費標準及方式:1、本局允許下載之網站電子檔,免予收費
          。除前項資料外,得予收費,其收費標準如下:(1)已定售
          價者:依所定之售價收費。
           (2)未定售價者:比照檔案管理局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發布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收費標準如附件四
              行政資訊複製收費標準表)。
          2.收費方式:申請人以現金至本局行政處出納課繳費。
  三、申請人應依本局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經本局業務主辦單位核驗
      身分證明文件及本局通知書,於申請閱覽行政資訊登記簿(格式如
      附件五)上簽名或蓋章,於繳納費用,並簽署同意書(格式如附件
      六),保證遵守規定後,向本局業務主辦單位承辦人員洽閱行政資
      訊或卷宗。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本局得拒絕提供閱覽。
  四、申請人閱畢後應於申請閱覽行政資訊清單上簽名或蓋章(格式如附
      件七),並將原閱覽行政資訊或卷宗,交還本局承辦人員點收。
  五、申請人欲撤回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至遲應於屆期
      前一日通知本局。
  六、申請人申請閱覽行政資訊或卷宗,每次時間以二小時為原則,有正
      當理由者,經本局主辦單位主管認定得延長半小時。
  七、同一案件申請閱覽次數以一次為限,但依情形由本局主辦單位認定
      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准予續申請閱覽一次。
  八、申請閱覽行政資訊或卷宗,應依本局指定時間、處所為之,並遵守
      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行政資訊有關資料攜出閱覽處所。
    (二)對於行政資訊或卷宗之有關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
          、圈點、污損、竊取或作其他記號。
    (三)行政資訊或卷宗之有關資料不得拆散、重組,應照原狀存放。
    (四)行政資訊或卷宗不得私自拷貝、抄錄。
    (五)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六)禁止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修正液等易污損行政資訊
          資料之物品。
          本局人員如發現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立即制止,並終止
          其閱覽行為,並紀錄之;如情節重大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
          察機關偵辦。
  九、申請人完成閱覽後,業務單位承辦人應檢附有關申請人申請過程之
      申請書、  委任書、同意書等相關資料,簽陳主管併案存查。
  十、本要點經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