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車體廣告出租作業要點 一、本局為擴展廣告業務,提供列車車體,供廠商刊登行銷廣告,特訂 定本要點。 二、廠商租賃本局車體廣告得於刊登日起一個月前,檢附企劃書參份﹝ 內容應包括租賃期間、列車車次、進度表、車體廣告圖樣等﹞,向 本局﹝貨運服務總所﹞提出申請,本局依廠商申請順序﹝收文日期 ﹞,審核企劃內容並視業務需求及列車調度情形決定是否同意辦理 並函復。 三、出租單位: (一)推拉式﹝ P.P﹞自強號列車車體廣告案以每一編組﹝原則為十 二輛車廂、二輛機車﹞為單位。 (二)電聯車車體廣告案以每一組車(四輛車廂)為單位。 (三)前二款以外車種之車體廣告案以每一輛車廂為單位。 四、車體廣告圖樣設計原則: (一)圖樣內容以行銷廣告為原則,不得為藥品、菸酒、選舉、政治 廣告及其相關類型廣告。 (二)圖樣內容不得有歪曲事實、虛偽宣傳、及違反善良風俗、商標 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及其他法令之相關規定、亦不得有任何 侵權行為及妨害本局形象之情形。 (三)廠商所提供之圖樣不得有侵害本局或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 權利。 五、車體廣告租金: (一)( P.P)自強號列車車體廣告租金每編組列車每月二三四、○ ○○元。 (二)電聯車車體廣告租金每一組車每月六七、○○○元。 (三)前二款以外車種之車體廣告租金每輛車廂每月一一、七○○元 。 六、優惠折扣規定: (一)為鼓勵廣告或相關業者招徠業務,其彩繪內容無招徠業者自身 文字或圖案者,按前條規定訂價九折計收車體廣告租金。 (二)為配合政令宣導,政府機關或政府授權申辦彩繪車體廣告者, 按前條規定訂價八折計收車體廣告租金。 (三)凡為本局業務需要且廣告面積佔車體總面積六分之一以下者, 按前條規定訂價五折計收車體廣告租金,無任何廣告者免收租 金。 七、本局免費提供車體廣告列車首航日停靠站場所予承租車體廣告廠商 辦理活動。 八、廣告租金繳納方式:廠商應於簽約前以現金或抬頭為交通部臺灣鐵 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之即期支票或匯款﹝匯款帳號:台灣銀行公 庫部005037290652,戶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 用途欄應註明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標的﹞向該所(總務室 )一次繳清。 九、履約保證金: (一)按廣告租金之三分之一計算。 (二)廠商得以下列任一種方式繳納:1、 同廣告租金繳納方式。 2.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應記載本局貨運服務總所為質 權人﹞。 (四)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均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 (五)廠商應持財政部登記核准金融機構簽發之定期存款單之質權設 定申請書向本局貨運服務總所完成用印後,再攜向該簽發定期 存款單之金融機構辦理質權設定,並於設定完妥後,將存單、 覆函、實行質權通知書及質權消滅通知書繳至該總所。 (六)履約保證金應以申請廠商名義繳納。 十、車體廣告施工期限: (一)( P.P)自強號列車車體:1. 安裝:每一編組列車三天。 2.拆除:每一編組列車二天。 (二)電聯車車體:1.安裝:每一組車二天。 2.拆除:每一組車一天。 (三)前二款以外車種之車體:1.安裝:每一輛車廂六小時。 2.拆除:每一輛車廂三小時。 十一、有關本局與廠商權利義務關係請參考空白契約書﹝附件﹞。 十二、作業程序: (一)廠商檢附企劃書向本局貨運服務總所提出申請。 (二)本局初核後決定是否同意並函復,同意時並依下列程序繼續 辦理。 (三)本局通知廠商舉行車體廣告前置作業會議,研擬相關細節。 (四)本局通知廠商繳納租金及履約保證金。 (五)本局通知廠商簽約及公證。 (六)本局通知廠商施工。 (七)施工完竣,廠商通知本局(機務單位)校驗。 (八)其他詳如契約規定。 十三、本要點得隨時視業務情況及實際需要修訂之,並於本局首頁 \出 租業務 \廣告位置標租項下登出。 十四、本局貨運服務總所聯絡電話: 02-23815226轉2857。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車體廣告出租作業要點 一、本局為擴展廣告業務,提供列車車體,供廠商刊登行銷廣告,特訂 定本要點。 二、廠商租賃本局車體廣告得依其業務便利性或列車行駛區間特性需求 於刊登日起一個月前,檢附企劃書參份﹝內容應包括租賃期間、列 車車次、進度表、車體廣告圖樣等﹞向本局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主 辦單位依廠商申請順序﹝收文日期﹞,審核企劃內容並視業務需求 及列車調度情形決定是否同意辦理並函復。 三、出租單位: (一)推拉式﹝ P.P﹞自強號列車車體廣告案以每一編組﹝原則為十 二輛車廂、二輛機車﹞為單位,電聯車車體廣告案以每一組車 (四輛車廂)為單位,但第六條第(二)、(三)款情形申辦 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以外車種之車體廣告案以每一輛車廂為單位。 四、體廣告圖樣設計原則: (一)圖樣內容以行銷廣告為原則,不得為藥品、菸酒、選舉、政治 廣告及其相關類型廣告。 (二)圖樣內容不得有歪曲事實、虛偽宣傳、及違反善良風俗、商標 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及其他法令之相關規定、亦不得有任何 侵權行為及妨害本局形象之情形。 (三)廠商所提供之圖樣不得有侵害本局或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 權利。 五、車體廣告租金: (一)( P.P)自強號列車車體廣告租金每編組列車每月二三四、○ ○○元(每輛車廂每月一六、七一五元)。 (二)電聯車車體廣告租金每一組車每月六七、○○○元(每輛車廂 每月一六、七五○元)。 (三)前二款以外車種之車體廣告租金每輛車廂每月一一、七○○元 。 六、惠折扣規定: (一)為鼓勵廣告或相關業者招徠業務,其彩繪內容無招徠業者自身 文字或圖案者,按前條規定訂價九折計收車體廣告租金。 (二)為配合政令宣導,政府機關或政府授權申辦彩繪車體廣告者, 按前條規定訂價八折計收車體廣告租金。 (三)凡為本局業務需要,其廣告面積佔車體總面積六分之一以下者 ,按前條規定訂價五折計收車體廣告租金;無任何廣告者免收 。 七、本局免費提供車體廣告列車首航日停靠站場所予承租車體廣告廠商 辦理活動。 八、廣告租金繳納方式:廠商應於簽約前以現金或抬頭為主辦單位名稱 之即期支票或匯款,(用途欄應註明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 標的)向主辦單位一次繳清。 九、履約保證金: (一)按未優惠折扣前所計廣告租金之三分之一計算。 (二)廠商得以下列任一種方式繳納: 1、同廣告租金繳納方式。 2.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應記載主辦單位為質權人﹞。 (三)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均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 (四)廠商應持財政部登記核准金融機構簽發之定期存款單之質權設 定申請書向主辦單位完成用印後,再攜向該簽發定期存款單之 金融機構辦理質權設定,並於設定完妥後,將存單、覆函、實 行質權通知書及質權消滅通知書繳至該單位。 (五)履約保證金應以申請廠商名義繳納。 十、車體廣告施工期限: (一)( P.P)自強號列車車體: 1、安裝:每一編組列車三天。 2.拆除:每一編組列車二天。 (二)電聯車車體: 1、安裝:每一組車二天。 2.拆除:每一組車一天。 (三)前二款以外車種之車體: 1、安裝:每一輛車廂六小時。 2.拆除:每一輛車廂三小時。 十一、有關本局與廠商權利義務關係請參考空白契約書﹝附件﹞。 十二、作業程序: (一)廠商檢附企劃書向本局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二)本局主辦單位初核後決定是否同意並函復,同意時並依下列 程序繼續辦理。 (三)本局主辦單位通知廠商舉行車體廣告前置作業會議,研擬相 關細節。 (四)本局主辦單位通知廠商繳納租金及履約保證金。 (五)本局主辦單位通知廠商簽約及公證。 (六)本局主辦單位通知廠商施工。 (七)施工完竣,廠商通知本局機務單位校驗。 (八)其他詳如契約規定。 十三、本要點得隨時視業務情況及實際需要修訂之,並於本局首頁 \出 租業務 \廣告位置標租項下登出。 十四、本局主辦單位聯絡電話等資料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