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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保證金單證統一流程管理方式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制(訂)定

  本局保證金單證統一流程、管理方式作業要點
  壹、目的及法源
  (一)、本作業要點依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訂定。
  (二)、為控管立約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
        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預付款還款保證、差額保證金、履約及賠償連帶
        保證者,避免損及本局權益,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貳、保證金單證種類:
  (一)、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履約保證金、保固
        保證金、預付款還款保證及差額保證金,附件一)
  (二)、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預付款還
        款保證、差額保證金、廠商資格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書,附件二
        )
  (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預
        付款還款保證、差額保證金、廠商資格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保險
        單,附件三)
  參、本局各處室暨其所屬單位之出納單位(以下簡稱出納單位)應就經
      管之保證金單證設置保管品明細備查簿(附件四),詳細登錄存入
      與註銷資料;每月製作保管品明細表送相關業務單位備查。
  肆、業務單位於保證金單證有效期屆滿前二個月應檢討購案履約驗收情
      形,倘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無法於保證金單證有效期
      內完成驗收者,應於保證金單證有效期屆滿前一個半月通知立約商
      限期辦理展延(視履約驗收情形展延三個月至六個月),並請立約
      商於保證金單證有效期屆滿前半個月將展延之修正書送達業務單位
      ,如限期前立約商將辦妥展延之保證金單證送達,業務單位則將該
      單證送出納單位保管,若至限期立約商未辦妥保證金單證展延,則
      業務單位應於限期之次日立即通知出納單位洽該單證開發之銀行(
      保險公司)扣收該款項存入局帳。
  伍、出納單位收取、退還保證金單證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據業務單位填開之繳納各項保證金清單(一式二份詳附件五
        )收取時應辦事項:1、核對保證金單證金額、有效期限、授權
        人簽章。
        2.開立保管證(一式三份詳附件六),一份交業務單位,一份交
          繳納人收存,一份出納存查,保管證應按順序編號。
        3.繳納保證金清單、保管證存查聯與保證金單證正本裝訂後,妥
          為保管。
        4.登錄廠商名稱、銀行(公司)名稱、保管證號、金額、有效起
          訖日以備        查考(詳附件四)。
  (二)、依據業務單位開立之各項保證金單證退還單退還時應辦事項(
        一式二份詳附件七):1、 	核對領款人印鑑、收回繳納人留存
        保管證正本並退還保證金單證。
        2.備查簿內填入退還日期並加蓋註銷。
          前二項保證金繳納及退還清單均需蓋妥廠商合約章。
  陸、本保證金單證保管單位主管及會計單位應按本局出納會計事務處理
      第一四0條規定辦理定期或不定期監督盤點及抽查,並作成紀錄,
      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簽報機關長官依法處理之。(詳附件八)
  柒、本要點經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