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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修正「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 修正

第一條之一
  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為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以下簡稱閱覽)
      有關本局政府資訊或卷宗之相關事項,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局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程序:
    (一)申請人資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局申請閱覽、抄寫、複
          印、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
          要者為限。
    (二)申請限制本局對前款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
          絕: 1、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
            之必要者。
          3.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
            必要者。
          4.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5.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
            正常進行之虞者。
    (三)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四)申請方式: 1、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者,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1),並檢附相關身分証明文件,如委任代理人申
          請,應另提出委任書(格式如附件 2)。
          2.本局受理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起15日內為准駁,並依
            下列各款規定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雙掛號方式通知申請人(格
            式如附件 3-1及 3-2):
           (1)經核准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日及處所。
           (2)經同意付予資料應附收費標準及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或卷宗
              之影本。
           (3)駁回申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3.前目准駁之時限,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15日
            ,如涉及收費,應將收費標準告知。
    (五)收費標準及方式: 1、本局已印製完成之政策宣導品(含文書
          、錄影帶、光碟)、允許下載之網站電子檔,免予收費。除前
          項資料外,得予收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1)已定售價者:依所定之售價收費。
           (2)未定售價者:依檔案管理局93年 6月16日所發布「檔案閱
              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收費標準如附件 4、附件4-
              1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2.收費方式:申請人以現金至本局秘書室(出納)繳費。
  三、申請人應依本局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經本局業務主管單位核驗
      身分證明文件及本局通知書,於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 5)上簽名或蓋章,於繳納費用,並簽署同意書(格式
      如附件 6),保證遵守規定後,向本局承辦單位人員洽閱政府資訊
      或卷宗。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本局得拒絕提供閱覽。
  四、申請人閱畢後應於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清單上簽名或蓋章(格
      式如附件 7),並將原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交還本局承辦人員點
      收。
  五、申請人欲撤回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至遲應於屆期
      前一日通知本局,但不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其他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
  六、申請人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每次時間以 2小時為原則,有正
      當理由者,得延長半小時。
  七、同一案件申請閱覽次數以 1次為限,但經審酌確有正當理由者,得
      准予續閱。
  八、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者,應依本局指定時間、處所為之,並遵
      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政府資訊或卷宗攜出閱卷處所。
    (二)對於政府資訊或卷宗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
          損、竊取或作其他記號。
    (三)政府資訊或卷宗不得拆散、重組,應照原狀存放。
    (四)政府資訊或卷宗不得私自拷貝、抄錄。
    (五)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六)禁止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修正液等易污損政府資訊
          、卷宗之物品。
    (七)不得進入本局檔案作業處所。
          本局人員如發現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立即制止,並終止
          其閱覽行為,並紀錄之;如情節重大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
          察機關偵辦。
  九、本要點經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