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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變賣作業注意事項依據事務管理相關手冊、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 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及本局有關之規定訂定。 二、已無法利用、轉撥、交換之呆廢料仍有殘餘價值者,各存料單位應 填寫呆廢料處理清單(如附件)並依規定估價,由本局用料主管部 門委託材料處辦理變賣。 三、變賣方式以公開標售為原則,但政府法令有其他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變賣及估價程序如下: (一)決定變賣方式。 (二)估價:由存料單位依下列方式辦理,但由政府機關或其委託辦 理單位辦理收購,定有收購價格者,以該價格為準。 1.依帳面價值﹝已提列折舊者﹞或折舊後之殘值;但有市價者 ,以二者之較高者為準。 2.自行估定。 3.委託專業單位估價。 (三)材料處參照存料單位預估殘值金額百分之十額度逐案酌定押標 金﹝計至千位,不足一千元者免計收﹞。 (四)公告招標:於開標14日前公告標售。未標脫案件重新辦理公開 標售時,得於開標 7日前公告。但有預先廣告傳播必要或殘值 較高者得視實際需要延長等標期。標售公告應張貼於本局局外 公文電子公布欄並得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財物變賣 公告欄﹞登錄招標資訊。 (五)底價由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底價核定人員,因差假等原因不 能核定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為核定。 (六)開標,由局長或其授權人指派適當人員主持開標。 (七)得標人繳價款。 (八)交付。 五、招標公告,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款。 (二)標售標的及數量。 (三)押標金金額。 (四)開標日期及地點。 (五)投標及開標方式。 (六)價款繳納期限及繳付方法。 (七)提貨期限。 (八)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之時間地點。 (九)其他應註明之事項:例如採單價決標及須過磅及按現狀辦理交 付及勞安規定等。 六、投標人參加投標,應依下列規定: (一)填具投標單:載明投標人、標的物、投標金額【自然人應註明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及電話號碼。法人﹝公司﹞ 應註明法人﹝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法人﹝公司﹞證 明文件字號及法定﹝或收件﹞代理人姓名。投標金額應用中文 大寫】。 (二)繳納押標金:其金額為投標單內所訂押標金金額,以經政府依 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 社、郵局、農會或漁會之劃線支票﹝指以上列金融機構為發票 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匯票繳納;該 押標金票據連同投標單妥為密封於專用之標封內,用掛號函件 於開標前一日寄達本局材料處並即生效,不得撤回;逾期寄達 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三)投標人得親自或出具授權委託書委由他人出席開標現場,並辦 理後續相關事宜。 七、公開標售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公開標售採通信投標方式辦理。 (二)主辦單位派員會同監標人員【監標人員由本局會計及政風人員 擔任】於開標地點當眾點明拆封審查。 (三)審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投標單及押標金是否齊備。 2.投標單及押標金是否符合規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投標單及押標金票據,二者缺其一者。但免計收押標金者不 在此限。 2. 押標金金額不足或其票據不符六、(二)規定者。 3.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 、或未以中文大寫者。 4.投標單所填標的物、投標人姓名,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 定無法辨識者。 5.投標單之格式與本局規定之格式不符者。 6.投標押標金票據之受款人非本局名義而未經所載受款人背書 者。 (五)開標時須注意事項如下: 1.開標作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有合格投標者投標,即應依招 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 2.若投標者標價均未達底價,則由標價最高者優先加價 1次, 若仍未達底價時,則由所有合格投標者比加價 3次。 3.開標時應將詳細開標情形記載於開標紀錄表,開標承辦人、 開標主持人及監辦人員應會同簽認。 (六)決標:以有效投標單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 人,底價以上之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最高標價有 2標以上 相同時,應當場比加價 1次,比加價結果相同時,當場由主持 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 2標以上相同時 ,比照辦理。 (七)得標人放棄得標者,其投標押標金不予發還。 (八)未得標者之押標金,應由未得標者持憑交寄投標單函件之郵局 掛號執據及與投標單內所蓋相同之印章無息領回。 (九)決標後,得標人應於本局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至本局簽訂契約 ,簽約時,應繳付標售總價一成之提貨保證金(得由投標押標 金移充),簽約日起15日內向本局繳清全部價款,但得標人於 本局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 1次將全部價款繳交者(所繳押標金 應抵繳價款),以公告及投標須知視同契約得免簽訂契約。逾 期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得標,除押標金(或提貨保證金) 不予發還外,應通知次得標人於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按最高標 價 1次繳清價款承購。但以單價決標及須過磅以實際重量計價 者,應先繳決標單價乘預估重量之價款;俟過磅後計算應繳之 總價款再多退少補。 (十)提貨期限除另有規定外以繳款日起30至40日為原則。 八、得標人至各存放地點提貨時應出示本局製發之材料收發單( 0卡) 。 九、有關促請投標人注意之事項,應於投標須知內載明。 十、變賣呆廢料,數量必須明確標示,數量無法明確標示時,採按實重 計價﹝即按實際過磅重量計價者﹞,必須預估重量﹝標示重量時須 加「約」字﹞作為計算繳交押標金之依據,提貨時再按實際過磅之 重量計算總價款,另有特殊規定者,應於投標須知內載明。 十一、提貨點交監辦: (一)決標金額(含稅)在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上者,由各存料單 位通知本局會計室及政風室派員監辦。 (二)決標金額(含稅)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至未達查核金額十分 之一者,由各存料單位通知該單位政風室或專、兼辦政風人 員會同監辦。 (三)決標金額(含稅)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者,由各存料單 位自行辦理,毋需報請監辦。 前項報請監辦,如本局採購案件權責劃分及內部控制機制表 或本局會計 、政風單位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十二、呆廢料點交時得標人應在本局填開之讓售物料點交清單上簽認。 十三、本注意事項奉局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