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變賣呆廢料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 修正

1
  一、本變賣作業注意事項依據事務管理相關手冊、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
      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及本局有關之規定訂定。
  二、已無法利用、轉撥、交換之呆廢料仍有殘餘價值者,各存料單位應
      填寫呆廢料處理清單(如附件)並依規定估價,由本局用料主管部
      門委託材料處辦理變賣。
  三、變賣方式以公開標售為原則,但政府法令有其他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變賣及估價程序如下:
    (一)決定變賣方式。
    (二)估價:由存料單位依下列方式辦理,但由政府機關或其委託辦
          理單位辦理收購,定有收購價格者,以該價格為準。
          1.依帳面價值﹝已提列折舊者﹞或折舊後之殘值;但有市價者
            ,以二者之較高者為準。
          2.自行估定。
          3.委託專業單位估價。
    (三)材料處參照存料單位預估殘值金額百分之十額度逐案酌定押標
          金﹝計至千位,不足一千元者免計收﹞。
    (四)公告招標:於開標14日前公告標售。未標脫案件重新辦理公開
          標售時,得於開標 7日前公告。但有預先廣告傳播必要或殘值
          較高者得視實際需要延長等標期。標售公告應張貼於本局局外
          公文電子公布欄並得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財物變賣
          公告欄﹞登錄招標資訊。
    (五)底價由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底價核定人員,因差假等原因不
          能核定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為核定。
    (六)開標,由局長或其授權人指派適當人員主持開標。
    (七)得標人繳價款。
    (八)交付。
  五、招標公告,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款。
    (二)標售標的及數量。
    (三)押標金金額。
    (四)開標日期及地點。
    (五)投標及開標方式。
    (六)價款繳納期限及繳付方法。
    (七)提貨期限。
    (八)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之時間地點。
    (九)其他應註明之事項:例如採單價決標及須過磅及按現狀辦理交
          付及勞安規定等。
  六、投標人參加投標,應依下列規定:
    (一)填具投標單:載明投標人、標的物、投標金額【自然人應註明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及電話號碼。法人﹝公司﹞
          應註明法人﹝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法人﹝公司﹞證
          明文件字號及法定﹝或收件﹞代理人姓名。投標金額應用中文
          大寫】。
    (二)繳納押標金:其金額為投標單內所訂押標金金額,以經政府依
          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
          社、郵局、農會或漁會之劃線支票﹝指以上列金融機構為發票
          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匯票繳納;該
          押標金票據連同投標單妥為密封於專用之標封內,用掛號函件
          於開標前一日寄達本局材料處並即生效,不得撤回;逾期寄達
          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三)投標人得親自或出具授權委託書委由他人出席開標現場,並辦
          理後續相關事宜。
  七、公開標售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公開標售採通信投標方式辦理。
    (二)主辦單位派員會同監標人員【監標人員由本局會計及政風人員
          擔任】於開標地點當眾點明拆封審查。
    (三)審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投標單及押標金是否齊備。
          2.投標單及押標金是否符合規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投標單及押標金票據,二者缺其一者。但免計收押標金者不
            在此限。
          2. 押標金金額不足或其票據不符六、(二)規定者。
          3.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
            、或未以中文大寫者。
          4.投標單所填標的物、投標人姓名,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
            定無法辨識者。
          5.投標單之格式與本局規定之格式不符者。
          6.投標押標金票據之受款人非本局名義而未經所載受款人背書
            者。
    (五)開標時須注意事項如下:
          1.開標作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有合格投標者投標,即應依招
            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
          2.若投標者標價均未達底價,則由標價最高者優先加價 1次,
            若仍未達底價時,則由所有合格投標者比加價 3次。
          3.開標時應將詳細開標情形記載於開標紀錄表,開標承辦人、
            開標主持人及監辦人員應會同簽認。
    (六)決標:以有效投標單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
          人,底價以上之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最高標價有 2標以上
          相同時,應當場比加價 1次,比加價結果相同時,當場由主持
          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 2標以上相同時
          ,比照辦理。
    (七)得標人放棄得標者,其投標押標金不予發還。
    (八)未得標者之押標金,應由未得標者持憑交寄投標單函件之郵局
          掛號執據及與投標單內所蓋相同之印章無息領回。
    (九)決標後,得標人應於本局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至本局簽訂契約
          ,簽約時,應繳付標售總價一成之提貨保證金(得由投標押標
          金移充),簽約日起15日內向本局繳清全部價款,但得標人於
          本局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 1次將全部價款繳交者(所繳押標金
          應抵繳價款),以公告及投標須知視同契約得免簽訂契約。逾
          期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得標,除押標金(或提貨保證金)
          不予發還外,應通知次得標人於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按最高標
          價 1次繳清價款承購。但以單價決標及須過磅以實際重量計價
          者,應先繳決標單價乘預估重量之價款;俟過磅後計算應繳之
          總價款再多退少補。
    (十)提貨期限除另有規定外以繳款日起30至40日為原則。
  八、得標人至各存放地點提貨時應出示本局製發之材料收發單( 0卡)
      。
  九、有關促請投標人注意之事項,應於投標須知內載明。
  十、變賣呆廢料,數量必須明確標示,數量無法明確標示時,採按實重
      計價﹝即按實際過磅重量計價者﹞,必須預估重量﹝標示重量時須
      加「約」字﹞作為計算繳交押標金之依據,提貨時再按實際過磅之
      重量計算總價款,另有特殊規定者,應於投標須知內載明。
  十一、提貨點交監辦:
      (一)決標金額(含稅)在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上者,由各存料單
            位通知本局會計室及政風室派員監辦。
      (二)決標金額(含稅)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至未達查核金額十分
            之一者,由各存料單位通知該單位政風室或專、兼辦政風人
            員會同監辦。
      (三)決標金額(含稅)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者,由各存料單
            位自行辦理,毋需報請監辦。
            前項報請監辦,如本局採購案件權責劃分及內部控制機制表
            或本局會計  、政風單位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十二、呆廢料點交時得標人應在本局填開之讓售物料點交清單上簽認。
  十三、本注意事項奉局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