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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民間投資開發高速鐵路產業專用區優惠貸款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修正

  一、目的交通部為推動「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之產業專用區」(以下簡
      稱高鐵產專區),協助民間事業取得優惠融資開發高鐵產專區,促
      進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之發展,提升國民生活水準,並促進城鄉均
      衡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金來源額度及貸款利率
    (一)由行政院經建會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小組提供優惠貸款
          總金額新台幣四百七十八億六千萬元,由交通部依高鐵各產專
          區招商進度逐期申請。
    (二)第一期額度為新臺幣一百六十億元,貸款利率按中長期資金運
          用利率加承貸銀行承做之利差計息,其中承貸銀行承做利差至
          多二個百分點(含稅費)。
    (三)第二期以後各期之資金額度及貸款利率,配合產業專用區開發
          情形,由交通部協調行政院經建會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
          小組後實施。
  三、貸款對象交通部審核推薦之高鐵產專區投資開發人。
  四、貸款範圍
    (一)高鐵產專區內營建及土木工程之投資項目。
    (二)高鐵產專區內自動化設備之投資項目。
    (三)高鐵產專區內其他經交通部核准之投資項目。
  五、申貸程序由申請人研提摘要表及申請書向交通部提出申請並經審議
      後,送經行政院經建會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小組同意後,再
      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其授信作業程序及有關規定辦理後續貸款事宜。
  六、承貸金融機構承貸金融機構應由申請之投資開發人洽妥,該金融機
      構應為資金供應單位(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認可之往來金融
      機構。
  七、償還期限及寬限期依個別投資計畫之時程及申請人財務狀況核定,
      償還期限不得超過十年,前項貸款寬限期不得超過三年。
  八、貸款額度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申請人財務狀況及申貸額度核定,且
      不得超過該核准貸款範圍投資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九、使用監督
    (一)貸款撥付之資金由承貸金融機構監督動用,並輔導借款人建立
          完整的會計制度。
    (二)交通部、行政院經建會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小組、承貸
          金融機構等單位得派員前往借款人處查核有關貸款運用情形,
          借款人不得拒絕。
    (三)凡經核准適用本貸款之案件,應於承貸金融機構核准日起六個
          月內動用第一次款,逾期註銷其核貸案。
    (四)承貸金融機構應於申請人經交通部函知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
          與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中長期資金運用撥款合約」。
    (五)借款人如有移用貸款情事,應由承貸金融機構改按其一般貸款
          利率追溯核計利息後,收回全部貸款。
  十、本要點未定事項,悉依中長期資金運用須知暨相關規範、銀行法及
      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