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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列車晚點賠償作業暫行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 修正

  一、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旅客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旅客持用對號以上指定車次之乘車票(含無座票)搭乘指定車次到
      站時間較時刻表公告到開時間延遲60分鐘以上者,依本要點規定賠
      償之。
  三、凡符合本要點賠償要件者,旅客得憑該晚點列車乘車票(未持有原
      票者不予受理),自乘車日起15日內,於到達站(或中途站)辦理
      退還乘車區間票價全額,惟本局發售之各種優待乘車票,僅退還該
      優待票價金額。
  四、到達站如車站現款不足或申辦旅客過多不及受理,應即電報或電話
      委請其它車站代為受理並應於票面簽證註明:自該次列車到達日起
      15日內向相關車站辦理退款;如不及簽證者,受理車站亦得於查證
      屬實後補予簽證及退款。
  五、旅客於中途站或銜接站(指定銜接列車)因列車晚點中止旅行者,
      除依規定退還未乘區間票價外,其已乘區間達晚點賠償時分者,依
      本要點賠償之。但指定銜接列車旅客繼續行程者,經本局簽證改乘
      後續列車,其晚點時間之計算,仍以原指定車次到站時間為計算標
      準。
  六、因列車運行事故,旅客改乘後續列車或改乘經由其他路線或由本局
      辦理接駁運輸者,其實際到站時間晚點時分之計算,仍按原車次到
      站時刻為基準。
  七、旅客於起程站購票乘車前,車站已告知該列車延遲時分,仍同意購
      票搭乘者,該站應于票面註明:(本次車起程站已晚點××分鐘,
      計算晚點賠償時同意扣除上述時分)該次車到站時刻扣除上述時分
      未達60分鐘者,不予賠償,超過者按本要點賠償之。
  八、持記帳乘車票旅客,其晚點賠償由到達站於乘車票簽證晚點時分及
      應扣除票價金額,交還旅客持回記帳單位憑以在本局按月結付帳款
      時,扣除晚點賠償金額。
  九、各車站值班站長接獲通知旅客列車晚點達賠償標準時,應轉知票房
      等相關單位辦理退還票價。如車站人員未獲通知,應主動即時查證
      ,俾憑據以辦理核退事宜,確保旅客權益。
  十、依本要點規定,旅客列車晚點時分雖略為不足賠償標準,惟因該列
      車到站時間延遲適值深夜,旅客無大眾運輸轉運工具… .等情事,
      授權各站值班站長得依當時狀況准予比照本賠償要點之額度補償之
      ,並電傳主管運務段及會計室、運務處核備。
  十一、有下列情事不適用本賠償要點:
      1.歸責於旅客事由自行改乘變更乘車者。
      2.非對號列車或票面未指定乘車車次之各級對號列車乘車票。惟旅
        客如提出聲明確係搭乘該晚點列車,經列車長或值班站長確認簽
        證後,依本要點賠償之。
      3.未經起程站購票乘車,而於列車上補票或到站補票之旅客。但確
        係於車上補票乘車後始發生晚點情形達晚點賠償標準經列車長或
        值班站長確認簽證後,依本要點賠償之。
      4.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者。
      5.非歸責於本局事由發生之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