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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會議場所外租(借)使用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制(訂)定

第一條
  一、依據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經管公用不動產出租及利用作業要點辦
      理。
  二、出租對象 :限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公私立學校、登記有案
      之合法公益及慈善團體、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三、會議場所可租(借)用時段、容納人數、收費標準及可使用設備等
      ,參照台鐵大樓會議場所出租資料表(如附件一)。
  四、使用時段結束後務必於半小時內撤場完畢。若有超出時,未滿 1.5
      小時以半場計收費用,超過 1.5時至 3小時,加收一場費用。
  五、嚴禁於晚場時段結束後進場佈置。
  六、會議場所租用時間經本局同意時,得提前或延後使用,惟仍以 3小
      時為一場計收費用;若有超出時,未滿 1.5小時以半場計收費用,
      超過 1.5小時至 3小時,加收一場費用。
  七、申請審查合格後,即須繳交一成訂金,並於使用前30天繳清費用,
        如離使用日期一個月內申請租用,應立即繳清費用。
  八、繳費後,如於使用前 29~15天取消使用時,應付全額費用之 20%,
      使用前14~8天取消使用時,應付全額費用之 30%,使用前 7~0天取
      消使用時,應付全額費用之 50%,但遇有不可抗拒之重大災害影響
      時除外,另延期使用時比照取消使用辦理(以一次為限)。
  九、若不遵照本局規定繳費,本局有權逕予取消登記使用。
  十、租(借)用單位繳費,外埠地區得以匯入台灣銀行公庫部本局0050
      37057275帳戶繳費後將收據影印本逕寄本局行政處事務課辦理確認
      或以即期支票(抬頭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郵寄方式(地址:
      台北市北平西路三號行政處事務課收)均可。
  十一、租(借)用單位應於集會或演出前七天,檢齊演講人姓名、活動
        內容或海報、  演出節目表等文件,送交本局審閱,本局如發現
        與申請內容不符時,可隨時通知租(借)用單位終止使用並得視
        為使用前 7- 0天取消使用,應付全額費用之50﹪,租(借)用
        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全額退費。
  十二、租(借)用單位不得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一經發現,本局
        得視為嚴重違反規定,立即通知停止使用並沒收所繳租金,租(
        借)用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退費。
  十三、本局如因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於十四日前通知租(借)
        用單位,或遇有不可抗拒之重大災害影響時,亦得隨時通知租(
        借)用單位終止租(借)用,並無息退還所付之  費用,租(借
        )用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十四、租(借)用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立即停止其使用,
        租(借)用單位不得異議及要求退費:
      (一)違背政府法令者。
      (二)違反社會公序良俗者。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違背本規定事項者。
      (四)有損及本局會議場所建築或設備者。
      (五)有造成本局會議場所秩序紊  亂之虞者。
      (六)使用火把、炮燭、煙火或其他易燃品者。
  十五、租(借)用會議場所,應嚴守下列事項,若有違反,本局得永不
        再出租(借):
      (一)為維持本局台鐵大樓辦公環境品質,租(借)用會議場所,
            使用範圍應以所租(借)用之會議場所為限。
      (二)本局台鐵大樓除各樓層標示之吸煙區外,其餘全面禁煙。
      (三)本局會議場所均有容納人數限制,一人一座,入場人數不得
            超過座位數。
      (四)使用本局會議場所時,本局依容納人數發給參加人員出入証
            、工作人員工作證,如因超過容納人數,而導致空調不足、
            座椅不夠············等不良後果時由租(借
            )用單位自行負責。
      (五)場內禁止飲食、不得隨意丟棄垃圾並保持肅靜整潔。
      (六)穿著汗衫、背心、拖鞋等衣衫不整者,禁止入場。
      (七)租(借)用本局會議場所時,未經本局管理人員許可,不得
            移動固定設施(如會議桌、麥克風等),會議場所內之各項
            裝潢及設備除本局管理人員外,他人不得操作,若因擅自操
            作不當致本局設備故障或有人為破壞情事發生時,由租(借
            )用單位負責恢復原狀或依市價賠償。
      (八)租(借)用單位若需加裝會場現有設備外之其他設備時,應
            事先徵得本局同意。
      (九)租(借)用單位如需加裝燈光、音響、舞台道(吊)具等各
            項設備之按裝、接電事宜,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本局同意
            且會同本局電訊中  心人員  辦  理,不得私自架設、接電
            ,以策安全。
            如未經同意而擅自按裝、接電,衍生不良後果時(由本局認
            定),租(借)用單位須負一切賠償責任。
      (十)如有事先存放物品事宜,須經本局同意提供場地借放,但不
            負保管之責。
      (十一)有關會議用資料,諸如會議之標語、圖表、座位順序及名
              牌書寫、典禮名稱橫額文字等一切標  示,均由租(借)
              用單位自行準備並請於會議前二日洽本局行政處事務課協
              商佈置事宜。
      (十二)活動海報、宣傳資料等除可張貼於會場入口處之佈告欄或
              活動式指示牌外,嚴禁張貼於公共走道及任何壁面。
      (十三)若屬機密性會議或有高級長官蒞臨,其保密及安全措施由
              租(借)用單位自行策劃辦理,惟須將高級長官職級、姓
              名事先知會本局。
      (十四)本局各樓層均設有逃生安全門,請先行詳加察看緊急逃生
              路線,並於開會或演出前通告工作人員及開會人員或觀眾
              ,以維自身安全。
      (十五)對本局台鐵大樓之門禁安全防護等相關規定,租(借)用
              單位均應配合遵守。
  十六、租(借)用單位如於會場內從事錄音、錄影、攝影等之行為,應
        逕行向有關單位做好申請手續,如有發生違反第三人著作權之行
        為,租(借)用單位應自負一切責任,若因而致本局遭受任何損
        害賠償請求時,租(借)用單位亦應負一切賠償與相關費用。
  十七、租(借)用單位對上列各項如確認無訛始得填寫本局會議場所外
        租(借)用申請書(如附件二)。
  十八、本規定經本局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其未盡事項依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