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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第三人申請高速鐵路交通建設用地作其他公共利益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修正

一、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以下稱「本局」)依據「台灣南北高速鐵路
    興建營運合約」(以下稱「興建營運合約」)第 6.5.2.1條前段約定
    ,在不影響高鐵興建及營運安全前提下,為處理第三人申請高速鐵路
    交通建設用地作其他公共利益使用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高速鐵路交通建設用地,指依興建營運合約第 6.2.1.1條
    約定,以依設定地上權方式已交付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稱「台灣高鐵公司」)興建暨營運高速鐵路建設之用地。
三、本要點所稱其他公共利益使用,指下列用途:
  (一)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之道路。
  (二)公用事業設置管線,依其目的事業法令得使用公共設施用地者。
  (三)土地作公園綠美化、通道及排水溝渠使用者。
  (四)農田水利會興建水利設施使用者。
  (五)其他確實符合公共利益使用且具有必要性者。
    前項第五款所稱其他確實符合公共利益使用且具必要性者之認定,須
    經本局召開會議審核。
四、申請高速鐵路交通建設用地作其他公共利益使用之第三人,以中央行
    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公用事業
    機關(構)及農田水利會為限。第三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乙式五
    份向本局提出:
  (一)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計畫書。
  (三)興建及管理計畫書。
    前項申請文件如有不符或欠缺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
    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應予駁回。
    本局審查時得視需要,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申請人應配合辦理。
五、本局審查申請案件時應通知台灣高鐵公司就第三人之申請案件對於高
    鐵興建及營運安全影響提出書面意見,必要時得共同進行現場會勘。
六、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同意,由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一)申請使用之土地不符第二點規定者。
  (二)申請使用之土地已使用,或本局已同意他人使用而無法提供其他
        使用者。
  (三)申請用途不符第三點其他公共利益使用之規定者。
  (四)申請人資格不符第四點第一項規定者。
  (五)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六)使用有影響高速鐵路興建或營運安全之虞者。
  (七)作為營利目的使用者。
  (八)申請人不同意遵守第十一點規定者。
七、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後,通知台灣高鐵公司配合辦理,並報請交通部
    備查。
八、申請案件,除第九點情形外,申請人應於本局通知期限內與本局完成
    簽訂「高速鐵路交通建設用地提供其他公共利益使用合約書」(如附
    件一)。申請人逾期未完成簽約者,視同放棄。
九、中央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申請
    作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等用途,且無償供公眾使用者,由本
    局函(如附件二)知申請人,免簽訂「高速鐵路交通建設用地提供其
    他公共利益使用合約書」。
十、第三人使用高速鐵路交通建設用地時,應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
    五計收使用費。但第九點之情形免收使用費。
十一、第三人於使用期間內應依經本局同意之土地使用計畫書、興建及管
      理計畫書及其他條件使用土地,並負責所需設施之興建、使用及維
      護管理,負擔全部費用。
十二、高速鐵路交通建設用地於第三人使用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局於使用期限屆滿前通知第三人終止使用,並報請交通部備查:
    (一)因高鐵相關興建營運需要者。
    (二)因其他重大公共利益而具終止必要性者。
十三、第三人使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於約定使用期限屆滿前通
      知第三人終止使用,並報請交通部備查:
    (一)未依經本局同意之土地使用書書、興建及管理計畫書及其他條
          件使用土地,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二)有第六點第五款至第七款情形,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
          未改善者。
    (三)其他依「高速鐵路交通建設用地提供其他公共利益使用合約書
          」約定或第九點函記載得終止使用之情形者。
十四、第三人申請作公務使用,經台灣高鐵公司同意,且不影響高鐵興建
      及營運安全者,準用第四點至第八點及第十點本文至第十三點規定
      。
十五、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十六、本要點奉交通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