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用地無償提供第三人公共利益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並自107年6月11日起生效 修正

一、本要點依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訂定之
    。
二、本要點適用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以下簡稱機場捷運系
    統)用地,係指交通部鐵道局(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管理之公有土地
    ,其範圍如下:
  (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用地。
  (二)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用地。
三、本要點所稱之公共利益使用,指下列用途:
  (一)提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之道路或通道使用。
  (二)提供公園、綠美化、戶外活動場所或排水溝渠及其相關設施使用
        。
  (三)提供跨越或穿越通行、設置行人步道或自行車車道使用。
  (四)提供設置路燈、交通號誌、指示標誌或公車候車亭使用。
  (五)提供為飛航或交通安全設置相關監測、測試等相關設施使用。
  (六)提供為水土保持或防洪排水設置堤防、護坡及護欄、箱涵、管線
        等相關設施使用。
  (七)提供短期執行消防需要或警察緊急勤務使用。
  (八)提供短期舉辦公益、節慶活動或政令宣導及軍事、防災等演習活
        動等使用。
  (九)其他確實符合公共利益使用且經管理機關召開會議認定具有必要
        性。
四、申請公共利益使用之第三人,以中央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為限。
    第三人申請時應在不影響機場捷運系統興建、維修及營運安全之前提
    下,檢具下列文件乙式六份向管理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計畫書。
  (三)興建及管理計畫書。
    機場捷運系統已通車營運路段,則檢附該路段捷運主管機關許可之禁
    建限建相關審定文件,免附第二項第(三)款文件。
    前二、三項申請文件或內容如有不符或欠缺者,管理機關應通知申請
    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應予駁回。
    管理機關審查時得視需要,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申請人應配合辦理
    。
五、管理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時,得請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營運機構)就機場捷運系統維修及營運安全影響提出書面意見,必要
    時得共同進行現場會勘。
六、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同意,由管理機關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
  (一)申請使用之土地不屬於機場捷運系統用地。
  (二)申請使用之土地已使用或已同意他人使用,而無法再提供其他使
        用。
  (三)申請使用用途不符第三點公共利益使用用途之規定。
  (四)申請人資格不符第四點第一項規定。
  (五)申請使用用途有妨礙或影響機場捷運系統興建、維修或營運安全
        之虞。
  (六)申請人不依第七點規定辦理。
七、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後,由管理機關無償提供使用土地,並通知申請
    人訂定契約及規範使用者不得收益。
    契約訂定後,由管理機關依提供使用期程點交土地及通知營運機構配
    合辦理。
八、第三人於使用期間內,應依管理機關審查同意之土地使用計畫書、興
    建及管理計畫書(未通車營運路段)或捷運主管機關許可之禁建限建
    審定文件(已通車營運路段),及其他條件使用土地,並負責土地管
    理及所需設施之興建、使用及維護,負擔全部費用。
九、第三人如於使用期間內,需變更原同意之興建及管理計畫書內容時,
    應將變更之興建及管理計畫書報請管理機關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重
    新辦理,經審查同意後始得進場施工。
    機場捷運系統已通車營運路段,第三人於使用期間需變更原審定文件
    時,則應檢附該路段經捷運主管機關許可之變更後禁建限建相關審定
    文件,報請管理機關依第四點規定辦理。
十、第三人於使用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通知第三人終
    止使用:
  (一)因機場捷運系統相關興建營運需要。
  (二)因其他重大公共利益而具終止必要性。
  (三)如因法令變更或政策需要,致使用土地之權屬有所變更。
十一、第三人於使用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管理機關以書面通知
      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得通知第三人終止使用:
    (一)違反第八點之規定。
    (二)違反第九點之規定情形。
    (三)違反申請書之內聲明事項或未遵守使用契約書之約定。
十二、管理機關依第十點或第十一點終止使用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
      通知第三人恢復原狀、限期返還土地,並通知營運機構配合接管。
      第三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由管理機關依契約約定處理。
十三、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及使用契約書範本,如附件一至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