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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鐵路站區立體連通廊道與平台建設及毗鄰地區開發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為改善鐵路設施對都市發展造成之阻隔,推動車站所在之舊都心區域
    或新興開發區建設,整合規劃車站與其毗鄰地區人車動線,具體評估
    確定鐵路站區立體連通廊道、平台建設之必要性及整合性,爰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站區:指鐵路機構車站之經營管理範圍。
  (二)毗鄰地區:指站區以外,與站區緊鄰且可直接連通之已開發、待
        開發土地或都市計畫街廓。
  (三)立體連通廊道、平台建設:指連結站區範圍內車站與毗鄰地區範
        圍內道路、建築、公共設施之連通設施。
三、依本要點所提鐵路站區立體連通廊道、平台建設與毗鄰地區開發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之車站,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
  (二)非屬鐵路高架化或地下化範圍。
  (三)其毗鄰地區已具有明確開發計畫,且車站發展經評估(如人口、
        商業活動、可開發機會或其他等)具有發展潛力者。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應循序辦
    理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其範圍僅涉及立體連通廊道、平台建設及
    局部車站改建,且工程建造經費未達新臺幣十億元者,逕採綜合規劃
    方式辦理。
五、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可行性研究,得自籌經費或向交通部申請補助;
    其申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七條規定辦
    理,且對同一計畫之補助,原則以一次為限。
六、地方政府向交通部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提出申請計畫書,報經交通部
    審核;其申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基本社經分析:車站周邊鄰里居住人口數、及業及就學人口數、
        人口密度、毗鄰地區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權屬等。
  (二)交通特性分析:車站進出旅客數、車站周邊主要道路(含與鐵路
        橫交之平交道、陸橋與地下道)之交通量、事故統計資料、車站
        周邊其他公共運輸場站位置、路線服務可及範圍及相關路線運量
        等。
  (三)鐵路站區及毗鄰地區開發規劃構想:整體開發或都市更新構想、
        建設範圍及規模(局部車站改建或車站整體改建)、開發效益及
        預估辦理時程等。
  (四)配合立體連通廊道、平台建設,預計可提供鐵路機構作行旅服務
        或辦理其他附屬事業之空間構想。
  (五)財源籌措構想:包括可挹注本計畫之經費來源或其他有關之財源
        ,及初步建議中央政府分攤比率。
  (六)鐵路車站旅客與周邊人車動線及公共運輸系統整合規劃構想。
  (七)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補助辦理本計畫可行性研究期程及作業費用
        之概估等。
七、本計畫可行性研究內容,應符合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
    審要點、政府公共工程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公共建設計畫
    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作業手冊及交通建設計畫經濟效益評估手冊
    等相關規定,並將下列事項納入報告書陳報交通部:
  (一)本計畫建設目的及發展目標。
  (二)基本社經分析:車站周邊八百公尺內居住人口數、及業及就學人
        口數、人口密度及土地使用分區比例、毗鄰地區之土地權屬等。
  (三)交通特性分析:車站進出旅客數(含尖峰量)、車站周邊(一定
        範圍內)道路(含與鐵路橫交之平交道、陸橋與地下道)之交通
        量、車流特性及車種組成,及平交道尖峰小時阻斷時間、事故統
        計資料、車站周邊其他公共運輸(含公路及軌道)場站位置、路
        線服務可及範圍及相關路線運量(含尖峰量)等。
  (四)鐵路站區及毗鄰地區開發規劃:開發計畫範圍、基本環境資料、
        地區發展定位、開發內容實質構想、周邊都市計畫配合變更之必
        要性及其規劃構想、土地開發與用地取得計畫、招商(或開發)
        推動規劃及時程(包含毗鄰地區土地開發控管規劃)、相關配套
        措施、地方政府配合既定國家整體發展計畫之需要並敘明關聯性
        等。
  (五)鐵路車站站內區域及相鄰街廓地形圖、土地使用分區圖、道路及
        連通基地之地籍謄本與地籍圖、立體連通廊道、平台設置形式、
        規模及初步規劃圖說,各類圖說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六)交通及防災規劃:車行、人行系統現況及立體連通廊道、平台設
        置後之整體動線系統調整、逃生避難動線規劃。
  (七)鐵路站區活化利用構想:提供鐵路機構作行旅服務或多目標使用
        等之通廊空間利用構想。
  (八)配合本計畫之必要鐵路設施移設工程可行性評估及營運衝擊分析
        。
  (九)經營管理規劃:地方政府與鐵路機構之經營管理內容、權責劃分
        與相關配套措施等構想。
  (十)財務計畫:內容應至少包含財務可行性分析、鐵路機構新增營運
        成本及收入分析等。
        1.財務可行性分析:包括建設經費、營運成本及收入、財源籌措
          方式(包括基金或專戶之經費來源、運用方式及風險評估及因
          應對策等相關事項);其屬臺鐵局因本計畫增加之車站內行旅
          服務空間或商業空間之營運評估期間淨現金流入,應依行政院
          核定之臺鐵償債計畫比例償還債務。
        2.造成鐵路機構營運虧損者,應有具體之補償或優惠措施,並取
          得其同意函。
  (十一)地方政府應於可行性研究階段召開至少一場公開說明會。民眾
          意見及其後續處理情形,並應一併敘明。
  (十二)地方政府承諾事項:提供鐵路機構之優惠措施;成立基金或專
          戶;負擔之經費額度(具可行性之配合款財源);承諾負擔經
          費未如期到位時,中央得自地方政府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計畫
          型補助款先行扣抵或支付;承諾辦理用地取得作業。
八、地方政府應提出綜合規劃報告書,併同地方政府與鐵路機構分別研提
    下列事項,陳報交通部:
  (一)地方政府
        1.基本社經分析:依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內容規定項目進行具體
          評估。
        2.交通特性分析:依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內容規定項目進行具體
          評估。
        3.本計畫之都市計畫變更:本計畫建設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者,
          應擬具書圖草案;其屬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
          則適用範圍者,應依該原則辦理。
        4.土地開發與用地取得計畫:整合開發範圍內土地權屬,並研提
          具有執行可行性之用地取得方式。涉及公有土地或鐵路機構管
          有用地者,應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鐵路機構確認,且雙方應
          就須回饋地方政府用地比例、面積、開發規模及管制原則達成
          共識,並取得同意函。毗鄰地區土地開發為本計畫之要件者,
          應擬定開發進度控管機制,以確保本計畫與毗鄰地區開發時程
          相互搭配。
        5.財務計畫:依第七點第一項第十款內容規定項目進行具體評估
          ,並提出評估預期目標與實際執行具落差時之財源籌措因應對
          策。
        6.車站聯外及周邊交通整體計畫:包含公共運輸轉乘接駁(含場
          站空間配置、資訊與票證無縫運輸規劃等)及其他運具交通管
          理措施,並提出具體期程與分年經費編列之規劃,且地方政府
          須承諾同步配合本計畫之期程確實啟動執行。
        7.經營管理及門禁管制規劃:地方政府與鐵路機構之經營管理內
          容、管理權責劃分及相關配套措施等構想。
        8.應提各承諾事項之具體措施與下列應辦事項說明:
         (1)提供鐵路機構作為行旅服務空間之規劃、優惠補償措施等。
         (2)毗鄰地區與鐵路站區連通者,其都市更新計畫;配合本計畫
            辦理立體連通廊道、平台設施多目標使用者,其使用核准程
            序;本計畫用地取得作業;籌編車站聯外及周邊交通整體計
            畫經費並提出相關文件函,應於動工前完成。
         (3)鐵路機構管有土地配合本計畫開發或毗鄰土地與本計畫連通
            者辦理都市計畫案變更。
         (4)以正式文書承諾,依財務計畫核定之分擔經費分年撥付一定
            額度至可運用於本計畫之基金或專戶,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如預算書等)報請交通部審查通過者,始得執行工程經費
            並起算施工期程;其撥付經費未如期如數到位者,中央得自
            地方政府當年度或以後年度計畫型補助款先行扣抵或支付;
            其因可歸責於地方政府之原因而延遲,導致經費增加者,應
            負擔其費用。
         (5)研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法規(草案)提報議會。
  (二)鐵路機構
        1.鐵路站區土地利用計畫:管有土地開發計畫書及多目標使用計
          畫書(草案)。
        2.營運財務影響檢討:因本計畫開發所增加或減少之營運收支差
          額分析。
        3.營運效能影響檢討:因本計畫開發對整體路線容量及行車效率
          之影響分析。
        4.施工期間鐵路營運維持計畫。
九、本計畫採可行性評估與綜合規劃作業程序辦理者,其綜合規劃評估後
    ,若因可行性研究之疏漏致經費增加,則增加之經費應由地方政府負
    擔。
十、本要點所定財務計畫之中央對各級政府非自償性經費補助比率,依附
    表計算之。
十一、本計畫工程經費處理原則,如下:
    (一)鐵路機構設施設備併同本計畫一併整建、移設、或新增商業空
          間等設施時,其衍生之費用,得納入本計畫工程經費。
    (二)因施工臨時需要,所拆除設施設備及復舊者,得納入本計畫工
          程經費。
    (三)非屬鐵路設施或供公共使用之部分,不納入本計畫工程經費。
    (四)不妨礙站房與立體連通廊道、平台建設之既有轉乘通道或地下
          道,若有拆除之需要,其拆除費用不納入本計畫工程經費。
十二、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之立體連通廊道、平台位於鐵路站區範圍部分者
      ,其所有權為國有。
十三、本計畫營運管理維護經費分攤原則,如下:
    (一)立體連通廊道、平台之管理維護費,由地方政府全額負擔,其
          收取方式及金額依鐵路機構相關規定辦理。但其所在空間兼具
          鐵路機構與地方政府權益者,其管理維護費,依雙方受益比例
          負擔,並納入綜合規劃報告書。
    (二)鐵路機構因立體連通廊道、平台新增行旅服務空間或商業空間
          者,其管理維護費由鐵路機構負擔。
    (三)毗鄰地區非屬公共設施之建築物或設施所有者,提出連通道與
          鐵路站區連通設置需求者,其建設經費、管理維護費、權利金
          、工程保證金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十四、交通部為辦理本要點所定審查事項得召集審查會,專責審查作業;
      其組成依下列規定:
    (一)由交通部指定次長一人為委員兼召集人,及指定所屬機關之首
          長一人為委員兼副召集人。
    (二)其餘委員由交通部派聘有關業務機關之首長或代表、及具交通
          、都計、建築結構、財務、地政或土地開發等必要領域之學者
          專家擔任之,其中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
          為兩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審查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依會議結論辦理。
      可行性研究與綜合規劃內容由交通部鐵道局先行初審,並得於初審
      階段邀請相關業務機關研提審查意見。
      審查會委員為無給職;辦理現勘及會議所需費用,由交通部及所屬
      機關(構)相關預算支應。
十五、綜合規劃報告書經交通部審議通過,並確認完成下列事項後,陳報
      行政院核定:
    (一)鐵路站區立體連通廊道、平台用地及其毗鄰地區用地之變更都
          市計畫案,應至少送請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都市設計委
          員會審議。
    (二)立體連通廊道、平台綜合規劃,應符合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
          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