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之。第二條
交通部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所轄二十樓國際會議廳場地及設備提供使 用時,應依交通部鐵道局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基準表(如附表)繳納場地 使用規費。第三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