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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鐵道局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自111年1月1日施行 制(訂)定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所轄二十樓國際會議廳場地及設備提供使
用時,應依交通部鐵道局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基準表(如附表)繳納場地
使用規費。
第三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