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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使用產品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認可申請須知

中華民國 112年9月18日,並自即日起生效 制(訂)定

一、依據
    交通部鐵道局(下稱鐵道局)依據交通部一百十二年七月六日交路(
    一)字第一一二七九00五一四二號公告受委任執行鐵路法第十九條
    之一所定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事項,並依據「鐵路使用產品
    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規定,執行檢
    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認可、增列或減列變更認可範圍、展延認可有效
    期間之申請審查、複審及認可文件核發等作業,特訂定本須知公告執
    行之。
二、申請範圍
    以交通部依據鐵路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公告鐵路指定產品之類別、
    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為範圍,其公告內容刊登行政院公報及
    公開於鐵道局網站(https://www.rb.gov.tw/)。
三、審查費用
    (一)依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認可為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
          複審、展延認可有效期間或增列認可範圍者,應繳納審查費每
          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其同時申請展延認可有效期間及增列認
          可範圍者,以一件計收之。
    (二)申請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減列認可範圍者,免繳納審查費。
    (三)依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為應申請者需要,鐵道局派
          員赴國外辦理管理辦法所定相關審查、勘查或複審之差旅費,
          應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各項費用基準,由鐵道
          局向申請者計收。
    (四)匯款帳戶:《銀行》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 0000022),《
          帳號》05298101015014,《戶名》交通部鐵道局審查費戶。
四、申請資格條件
    (一)檢測機構:應具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下列各款資格條
          件:
          1.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專科以上學校、行政法人或財團法
            人。但依檢測領域、檢測項目或其他事項之實際需要,經交
            通部公告者,不在此限。
          2.取得符合國際標準ISO/IEC 17025或國家標準CNS 17025測試
            實驗室之認證;其認證範圍包含指定產品之檢測程序。
          3.具備必要之設施、檢測設備與計量追溯性、管理系統,足以
            辦理指定產品之檢測業務。
          4.設置具備符合下列資格之技術負責人員、品質管理人員及報
            告簽署人員,且報告簽署人不得同時兼任技術負責人員或品
            質管理人員:
           (1)技術負責人員: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
              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從事相關檢測領域
              或鐵道系統開發、管理、審查、測試有關工作達二年以上
              。
           (2)品質管理人員: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
              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曾受品質管理相關
              專業訓練,並從事相關檢測領域品質管理實務或鐵道系統
              開發、管理、審查、測試有關工作達二年以上。
           (3)報告簽署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
              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從事相關檢測領域或
              鐵道系統開發、管理、審查、測試有關工作達二年以上。
    (二)驗證機構:應具備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下列各款資格條
          件:
          1.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專科以上學校、行政法人或財團法
            人。但依驗證領域、驗證項目或其他事項之實際需要,經交
            通部公告者,不在此限。
          2.取得符合國際標準ISO/IEC 17065或國家標準CNS 17065相關
            領域之產品驗證機構認證;其認證範圍包含指定產品之驗證
            基準。
          3.設置驗證業務之專責人員,應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
            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從事檢
            測或驗證相關工作達二年以上,具備專業技術及能力。
五、應備申請資料
    (一)申請檢測機構之認可、增列變更認可範圍或展延認可有效期間
          者,檢附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所定下列資料:
          1.申請表。(附件一)
          2.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3.檢測設備配置圖與規格及計量追溯性之佐證文件。
          4.品質手冊、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5.第四點第一款第四目所定人員之職務說明及履歷資料。
          6.其他指定文件:申請費用之繳款證明。
    (二)申請驗證機構之認可、增列變更認可範圍或展延認可有效期間
          者,檢附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下列資料:
          1.申請表。(附件二)
          2.符合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3.品質手冊、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4.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所定人員之職務說明及履歷資料。
          5.辦理指定產品驗證業務所需資源一覽表,含自設檢測實驗室
            及可取得之外部資源,並應符合ISO/IEC 17025或CNS 17025
            之適用要求。
          6.其他指定文件:申請費用之繳款證明。
    (三)申請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減列變更認可範圍者,檢附下列資
          料:
          1.申請表。(附件一或附件二)
          2.減列項目相關資料。
六、申請方式及期間
    申請者為辦理下列作業,應依所定期間向鐵道局行文申請(送件地址
    為22023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9樓):
    (一)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認可、增列認可範圍:在第二點交通部
          公告之有效期間內得隨時申請。
    (二)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減列認可範圍:在認證範圍減列生效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申請。(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
    (三)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展延認可有效期間:在認可有效期間屆
          滿之日九十日前申請。(管理辦法第八條)
    (四)審查未通過之複審:在鐵道局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九十
          日內申請複審。(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
七、審查程序
    (一)資料檢核
          1.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認可、增列認可範圍、展延認可有效
            期間:
           (1)由鐵道局檢核申請者所送之申請資料是否完備。若有申請
              資料不完備,申請者應於鐵道局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六十日
              內補正。(管理辦法第六條)
           (2)若申請者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鐵道局逕行駁回其
              申請,並函知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九十日後,始得重新提
              出申請。(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第三項)
          2.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減列認可範圍:
           (1)由鐵道局檢核申請者所送之申請資料是否完備。若有申請
              資料不完備,申請者應於鐵道局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六十日
              內補正。(管理辦法第六條)
           (2)若申請者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鐵道局得依管理辦
              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或暫停辦理全
              部或部分認可範圍之業務,或依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六款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認可。
    (二)審查作業
          1.鐵道局經檢核申請資料完備後,將審查費用繳費收據函送申
            請者,並續辦其申請資料之書面審查,必要時得派員赴現場
            勘查。(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
          2.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認可:
           (1)為辦理認可申請之審查,鐵道局得成立審查小組,置委員
              三至五人,得由鐵道局人員或其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派
              兼或聘兼之,並由鐵道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其中一人
              擔任召集人,綜理審查事宜及主持會議。另非屬鐵道局人
              員兼任之委員,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
              支給要點」支領出席費及必要費用。
           (2)審查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得請申
              請者列席會議向委員說明及回復提問。
           (3)認可申請審查結果之決議,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後
              ,循鐵道局行政程序核定。
          3.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增列或減列變更認可範圍、展延認可
            有效期間:
           (1)鐵道局得依申請案件之性質,採前款成立審查小組方式,
              或逕由業務單位辦理審查。
           (2)無論採成立審查小組或逕由業務單位辦理審查,其審查結
              果應循鐵道局行政程序核定。
    (三)審查結果通知
          1.若審查通過,由鐵道局核發認可文件並函送申請者。屬檢測
            機構或驗證機構認可者,其有效期間為自取得認可之日起三
            年;屬展延認可有效期間者,其有效期間為原認可有效期間
            屆滿之次日起三年;屬增列或減列變更認可範圍者,其有效
            期間與原認可文件相同。(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
            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三項)
          2.若審查未通過,鐵道局應將審查結果所列未符規定事項函知
            申請人。
    (四)審查未通過之複審
          1.資料檢核及審查程序,依本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2.若審查通過,審查結果通知依本點第三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3.若審查未通過或屆期未申請複審,鐵道局應函知申請人不予
            認可,且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九十日後,始得重新提出申請
            。(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
八、其他
    (一)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展延認可有效期間,若申請者未依第六
          點規定期限申請,或申請資料不完備之補正期限已逾或將近原
          認可有效期間,致審查結果未能於原認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完成
          通知,將依鐵道局核定日期重新計算展延認可有效期間,不受
          第七點第三款第一目限制。申請人在原認可有效期間屆滿之次
          日起,至前述鐵道局核定日期之前一日,應暫停辦理認可範圍
          之業務。
    (二)依據管理辦理第十七條規定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認可範圍及
          有效期間,鐵道局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及公開於鐵道局網頁;異
          動時,亦同。
    (三)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監督管理事項,申請人應依管理辦法相
          關規定辦理。
    (四)業務單位及聯絡方式:機電技術組,(02)8072-3333分機35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