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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車輛維修計畫審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臺鐵公司)營業所需車輛維修計畫審議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鐵公司應於計畫執行前二年度之十二月底前,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規定詳實完整擬訂各類計畫內容後,報請本
    部審議。
三、本部為審議臺鐵公司所提計畫,得依個案計畫性質由承辦業務單位檢
    送相關機關、單位提供審議意見後彙整簽辦。
    前項審議應確認臺鐵公司所提計畫符合下列規定:
    (一)計畫書格式及內容詳實完整。
    (二)提報範圍及項目應符合執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
          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第二條第
          二項附件有關車輛之規定。
    (三)符合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對於三級、四級檢修之檢修方式
          、週期、項目、公里數及使用期間。
    (四)目標及效益具體明確,車輛能達到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
          務能量及效率,並有具體量化、質化效益。
    (五)經費編列具合理性,並有相關紀錄或歷史資料佐證,財產管理
          電子系統建置完成後,應提供電子資料以供查核。
    (六)未與其他已核定計畫重複編列。
四、本部得視需要成立審議小組辦理審議作業。
    前項小組成員由承辦業務單位提報所涉相關機關或單位核派人員組成
    ,報經部長同意並指派會議主持人召會審議。
五、臺鐵公司所提計畫經本部審議通過後,由本部陳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