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振興大眾運輸及順應自由化潮流,並提昇公路運輸 之經營效率與服務品質,基於大眾運輸需要,得許可業 者於一定期限內,經營國道客運路線。 二、經營國道客運路線之申請案件,由交通部(以下簡稱 本部)組成之國道客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 會)負責審議。 三、國道客運路線開放業者經營,應由審議委員會先進行 「需求申請」審議。「需求申請」之提出,依下列方式 之一辦理: (一)由業者自行根據市場需求狀況,提出建議路線, 擬具「國道客運路線運輸需求建議書」,詳述開放理 由及建議路線之運輸市場供需調查分析,送請本部核 辦。 (二)由政府機關根據大眾運輸發展政策需要,提出規 劃路線,連同規劃理由及規劃路線之運輸市場供需調 查分析,送請本部送辦。 四、由業者自行提出之建議路線,審議委員會得先舉辦路 線需求專案,邀請相關公路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機或民 意代表、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代表、申請者及消費者代表 列席參加。 五、「需求申請」案件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合於下列要件之 一者,視為具有大眾運輸需要: (一)該建議或規劃路線尚無業者經營,且具有殷切之 運輸需求或運輸市場。 (二)該建議或規劃路線係為配合其他大眾運輸系統之 整合者。 (三)該建議或規劃路線之起迄點一端為重要之交通或 觀光據點,現營業者之營運路線無法滿足運輸需求者 。 (四)該建議或規劃路線之現營業者服務品質不佳,經 查證屬實者。 (五)該建議或規劃路線之現營業者,有經營不善、妨 害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之情形,經公路主管機關限期 改善,逾期仍不為改善或改善無成效者。 六、審議委員會對於審議通過開放業者申請之國道客運路 線,得建議本部徵收「國道公路客運營運費」、收取「 籌備保證金」或採競標方式並公告之。 七、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合於第五點規定要件之「需求申請 」案件,本部應將開放申請之路線、許可期限、籌辦期 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以公告方式徵求有意願之業者接受 評選。 八、申請經營國道客運路線參加評選者,應依公告規定於 申請期限屆滿前(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備具汽車運輸 業籌備申請書(現營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免,另填具申請 經營路線圖說表),連同經營計畫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 料,乙式二十五份,向本部提出申請。 九、非現營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申請者,應於經營計畫書列 明籌備公司或經營團隊名稱、代表人及所有籌備成員或 股東名單。其代表人、籌備成員或股東,於公告所規定 之日期起,經查有違反公路法或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紀 錄者(包括直接經營,或以股東、董事名義投資,或其 他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之參與方式),不予受理該經營 申請案;已受理完成評選或核准籌辦者,取消其評選成 績或撤銷其籌辦許可。 十、申請經營國道客運路線之經營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 內容: (一)經營能力:包括申請經營路線運輸市場供需分析 、經營組織架構、及人員配置。 (二)營運計畫:包括營業時間、營連班次(單程為一 班)、尖離峰班距、配置車輛數及車種。如依經營家 數多寡而有不同營運計畫者,應分別載明。 (三)路線及場站計畫:包括行駛路線、停靠站位、發 車站、停車場及檢修設施。使用現有場站者,應對擬 用場站提出空間利用分析;新規劃場站應提出地主同 意租購證明或契約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無妨害 都市計畫證明)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四)財務計畫:包括公司資產負債(以公司最近一年 資料為主,非現營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另載明投入經營 資本額)、申請經營路線收支損益評估、票價及票種 。 十一、申請經營國道客運路線所使用之車輛,應符合下列 標準: (一)以新購車輛申請者,車輛應裝置行車紀錄器; 通過三十五度角傾斜度安全認證;車內主要裝潢並 應採用防火材料。 (二)以現有車輛申請者,車輛應裝置行車紀錄器。 十二、經本部公告受理之國道客運路線申請案件,審議委 員會於召開「經營申請」評選會議前,應先組成工作 小組,邀集本部及相關機關,針對經營計畫書內容進 行初審,並彙整初審意見,提送評選會議作為評分依 據。 召開初審會議時,並得視需要邀請申請業者列席說 明。 十三、審議委員會對於經營申請案件之評選,應以業者所 提經營計畫書為主,簡報說明為輔,依公路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以公平、公正之原則辦理。 十四、申請業者接獲審議委員會評議會議通知後,應由公 司代表人、負責人或經授權之經理人親自出席。未到 場進行簡報或接受詢答者,審議委員會得取消其參加 評選資格。 十五、「經營申請」評選會議中之簡報資料及詢答所承諾 事項,視為申請業者「經營計畫書」之一部分,均必 須於核定籌備期限內完成。但部分項目已特別敘明並 經審議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六、申請經營國道客運路線之經營計畫書及相關申請資 料,經本部完成評選核准籌辦後,業者即不得擅自變 更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內容者,視同籌辦未完成。 十七、同一客運路線有多家業者申請者,以經營能力、營 運計畫、路線及場站計畫、財務計畫及其他相關條件 評選其優良者核定之。其評選項目及權重,如附表。 十八、經營申請案由審議委員會完成評選後,應簽陳本部 部長核定。獲准籌辦者,應於接獲核准籌辦通知後, 按規定期限籌辦;逾期未完成籌辦者,本部得視撤銷 原籌辦核准;經撤銷籌辦有案者,一年內不受理其申 請經營路線。 十九、經核定完成籌辦之路線,自營運路線許可證效期始 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同一路線申請經營。獲准籌辦者 正式營運後,一年內不得申請縮減營運班次、營運時 間、調撥配置車輛,或其他足以影響服務品質之經營 計畫內容。 二十、國道客運路線經營許可效期為五年,依營運路線許 可證所載起迄時間為準,且非屬專營許可性質。 二十一、經營國道客運路線之業者,應於營運路線許可證 所載效期屆滿之前一年,備具繼續經營計畫書乙式 二十五份,載明經營能力、營運計畫、路線場站計 畫、及財務計畫等內容,向本部提出繼續經營申請 ,逾期未提出者由本部通知限期提出申請。提出繼 續經營申請之業者,經國道客運審議委員會認定經 營服務品質符合大眾運輸需要者,本部得核准其繼 續經營。逾期未提出且經通知後仍不為申請者,或 經認定經營服務品質未能符合大眾運輸需要者,本 部得公告重新受理申請。 二十二、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重新受理申請之路線,其現 經營業者經評選後均未獲准繼續經營時,在新獲選 業者尚未完成籌備作業正式營運前,得由現營業者 繼續提供原客運路線服務,或由公路主管機關協調 其他業者暫時接替行駛。 二十三、經營國道客運路線之業者,應按期填報運輸成績 月報表、車輛狀況月報表、員工統計年報表、燃料 消耗統計年報表及行駛路線年報表,送請公路主管 機關查核,並副送本部路政司備查。 ┌───────────────────────┐ │ 國道客運路線經營審議評分表 │ ├────┬──────────┬──┬────┤ │申請路線│ │日期│ │ ├────┼────┬──┬──┼──┼────┤ │項 目│細 目│佔分│評分│小計│綜合意見│ ├────┼────┼──┼──┼──┼────┤ │經營能力│企業經營│ 15 │ │ │ │ │(30%)│紀錄及形│ │ │ │ │ │ │象 │ │ │ │ │ ├────┼────┼──┼──┤ │ │ │營運計畫│經營團隊│ 15 │ │ │ │ │(30%)│組 成│ │ │ │ │ ├────┼────┼──┼──┼──┤ │ │ │車齡及舒│ 10 │ │ │ │ │ │適度 │ │ │ │ │ │營運計畫├────┼──┼──┤ │ │ │(30%)│車輛相關│ 10 │ │ │ │ │ │設備 │ │ │ │ │ │ ├────┼──┼──┤ │ │ │ │營運服務│ 10 │ │ │ │ ├────┼────┼──┼──┼──┤ │ │ │路線及站│ 10 │ │ │ │ │ │位規劃 │ │ │ │ │ │路線及場├────┼──┼──┤ │ │ │站計畫 │停車場規│ 15 │ │ │ │ │(25%)│劃 │ │ │ │ │ │ ├────┼──┼──┤ │ │ │ │車輛保修│ 5 │ │ │ │ ├────┼────┼──┼──┼──┤ │ │財務及其│資本能力│ 10 │ │ │ │ │他 ├────┼──┼──┤ │ │ │(15%)│其他服務│ 5 │ │ │ │ ├────┼────┼──┼──┼──┤ │ │申 請 人│ │總分│ │ │ │ ├────┴────┴──┴──┴──┴────┤ │【評分說明】 │ │一、「企業經營紀錄及形象」:由主管機關先辦理初│ │ 審,提供經營團隊過去之經營及評鑑獎懲紀錄,│ │ 由審議委員酌予給分。 │ │二、「經營團隊組成」:由審議委員針對經營團隊、│ │ 經理人才、相關學(經)歷,及經營企畫理念,│ │ 酌予給分。 │ │三、「車齡及舒適度」:由審議委員依車輛車齡及舒│ │ 適度(含車上服務),酌予給分。 │ │四、「車輛相關設備」:由審議委員針對車輛設備,│ │ 酌予給分。參考加分項目例: │ │ 數位式行車紀錄器、通過35度傾斜度安全認證、│ │ 裝潢採用防火材料、使用電子票證系統、使用輸│ │ 輛定位及電子收費系統、通過三期環保標準....│ │ ..等。 │ │五、「營運服務」:由審議委員就營運班次、班距及│ │ 營運時間等計畫之適當性,酌予給分。 │ │六、「路線及站位規劃」:由主管機關先辦理初審,│ │ 就行駛動線、招呼站及發車站等計畫內容提供先│ │ 審意見,由審議委員酌予給分。 │ │七、「停車場規劃」:由主管機關先辦理初審,就停│ │ 車場區位、面積及設置可行性等提供先審意見,│ │ 由審議委員酌予給分。 │ │八、「車輛保修」:由審議委員就保修設施及計畫,│ │ 酌予給分。 │ │九、「資本能力」:由審議委員就投入自有資金比例│ │ 、財務能力、酌予給分。 │ │十、「其他服務」:由審議委員就經營計畫中能於籌│ │ 備期限內完成之其他服務設備(例:電話及網路│ │ 訂位、投保乘客保險、免費服務申訴電話......│ │ 等),酌予給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