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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市區汽車客運業申請行駛雙層公車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四日 制(訂)定

  一、為開放行駛市區雙層公車,提高公車載運能量,改善公車服務品質
      ,增進公共利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申請行駛雙層公車除依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
      則、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外,並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市區雙層公車係指載乘人客,具有二層地板每一層均各
      設有座位與通道。並專供市區汽車客運業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汽車
      。
  四、市區雙層公車全高不得超過四 .四公尺。
  五、市區雙層公車上層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內高不得低於一七0公分。
    (二)座位應全部面向前方。
    (三)不得設立位。
  六、市區雙層公車之車廂、車門、階梯、走道及上層安全門等設備應符
      合附件規定。
  七、市區雙層公車之穩定度應符合規定。
  八、市區雙層公車不得在未經核准行駛雙層公車之路線營運。
      附件:市區雙層公車階梯、車門、走道及上層安全門等設備應符合
      左列規定。
  一、階梯設計:
    (一)除緊急出口外,空車時車輛出入口最低層階梯之梯面距地高不
          得少於二五公分,亦不得高於四0公分,且車上之任何階梯均
          應設置防滑梯面。
    (二)車上每一固定式階梯不得突出車體兩側,且其梯面深度不得少
          於三0公分,高度不得大於三0公分,有效寬度不得少於三五
          公分。
    (三)上下層聯絡階梯之豎面應採密閉式,梯面不得有未經保護之孔
          隙。
    (四)上下層聯絡階梯外側均應設擋板及扶手,其高度自各該梯面算
          起不得少於一公尺。
    (五)上下層聯絡階梯之有效寬度應在六0公分以上,弧形階梯部分
          有效寬度不得少於三五公分。
    (六)上下層聯絡階梯之最上階豎面與正對階梯座位最近處之水平距
          離不得少於六六公分,但如階梯正對座椅之後,且座椅靠背後
          裝有投影距離小於八公分之扶手可不計。
  二、車門設計:
    (一)上、下客車門下得少於兩處並均應設於車輛之右邊。
    (二)靠近上下層聯絡階梯之上下客車門寬度不得少於九0公分,另
          一車門寬度不得少於六0公分,惟立柱不計在內。
  三、走道之規定:
    (一)車內每一走道:
          1.自車內地板向上高度七十六公分內,其寬度不得少於三二公
            分。
          2.自車內地板向上高度超過七十六公分以上,其寬度不得少於
            九0公分。
    (二)於上下客車門至上下層聯絡階梯之走道,其寬度不得少於九0
          公分。
    (三)縱向座位前二五公分之距離不得計入走道範圍。
  四、安全門:
    (一)上層安全門不得設於車廂右側,其有效幅度不得少於一四0公
          分×五0公分。
    (二)上層安全門如設於與下層安全門同側時,兩安全門之中心距離
          應在二公尺以上。
    (三)上層安全門中心線與上下層連絡階梯中心線之距離應在二公尺
          以上。
    (四)上層安全門附近之座位不得阻礙人員之緊急逃生。
    (五)下層安全門不得設於車廂右側,其有效幅度不得少於一五0公
          分×五0公分。
  五、上層加裝橫向護桿規定市區雙層公車上層前擋風玻璃內側或座位最
      前排前端,及兩側車窗內側,應於距上層車廂地板八0公分至一二
      0公分間擇一適當高度加裝橫向護桿。
  六、市區雙層公車應設置可使駕駛員清楚看到上層乘客動態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