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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設置計程車無線電基地臺應行注意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 修正

  一、計程車基地臺同一地區經核准二家以上時,由當地公路監理單位轉
      知業者在不致干擾情況下,將發射與接收機天線共同分設兩處,再
      向電信局租用或自架電纜連接於各業者控制室。
  二、有關計程車基地臺及車輛臺機件之性能應由業者自行向器材供應商
      要求檢同具公信力之檢驗機構出具符合CNS 國家標準及交通部管理
      辦法規格之檢驗報告申請設臺時逕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轉當地電
      信監理機關,供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時參考。
  三、基地臺作業人員,應按左列事項辦理任用與管制:
    (一)每一基地臺應設置具有通信及治安警覺之臺長或負責人一人,
          以確保電臺安全之維護與治安情況之迅速處理通報。
    (二)基地臺臺長及作業人員應由公路監理機關函請警政單位查核素
          行,符合規定者准予任用。
    (三)非經基地臺許可,嚴禁非電臺作業人員進出或使用通信設備,
          以確保安全。
  四、基地臺應有左列各項安全措施:
    (一)應指定專人(或警衛)負責電臺門禁管制,經常保持大門關鎖
          ,以策安全。
    (二)基地臺發話室,發射機房等重要設施,應設鐵窗鐵門護衛,並
          訂定安全管理規定。
    (三)基地臺應與當地警察分局保持密切聯繫、裝設警鈴、保持暢通
          ,以利緊急情況時報警,並設置巡邏箱,隨時巡查,以維護安
          全,並宜自行設立保全系統。
    (四)基地臺發話室(主控制室)應備訊號緊急截斷裝置,並隨時檢
          查其操作狀況,以備緊急事故時,由作業人員截斷發話;並同
          時立即示警請求支援。
    (五)基地臺發射機應予鉛封,並須裝設遙控自動斷話設備於當地警
          察分局內,於必要時就近遙控切斷發話,確保安全。
  五、基地臺(機)安全維護設(措)施之檢查,由公路監理機關會同當
      地電信監理機關、警察分局等單位執行,每年應定期實施電臺及通
      信安全查核工作乙次,必要時得視治安狀況施行臨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