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程車基地臺同一地區經核准二家以上時,由當地公路監理單位轉 知業者在不致干擾情況下,將發射與接收機天線共同分設兩處,再 向電信局租用或自架電纜連接於各業者控制室。 二、有關計程車基地臺及車輛臺機件之性能應由業者自行向器材供應商 要求檢同具公信力之檢驗機構出具符合CNS 國家標準及交通部管理 辦法規格之檢驗報告申請設臺時逕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轉當地電 信監理機關,供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時參考。 三、基地臺作業人員,應按左列事項辦理任用與管制: (一)每一基地臺應設置具有通信及治安警覺之臺長或負責人一人, 以確保電臺安全之維護與治安情況之迅速處理通報。 (二)基地臺臺長及作業人員應由公路監理機關函請警政單位查核素 行,符合規定者准予任用。 (三)非經基地臺許可,嚴禁非電臺作業人員進出或使用通信設備, 以確保安全。 四、基地臺應有左列各項安全措施: (一)應指定專人(或警衛)負責電臺門禁管制,經常保持大門關鎖 ,以策安全。 (二)基地臺發話室,發射機房等重要設施,應設鐵窗鐵門護衛,並 訂定安全管理規定。 (三)基地臺應與當地警察分局保持密切聯繫、裝設警鈴、保持暢通 ,以利緊急情況時報警,並設置巡邏箱,隨時巡查,以維護安 全,並宜自行設立保全系統。 (四)基地臺發話室(主控制室)應備訊號緊急截斷裝置,並隨時檢 查其操作狀況,以備緊急事故時,由作業人員截斷發話;並同 時立即示警請求支援。 (五)基地臺發射機應予鉛封,並須裝設遙控自動斷話設備於當地警 察分局內,於必要時就近遙控切斷發話,確保安全。 五、基地臺(機)安全維護設(措)施之檢查,由公路監理機關會同當 地電信監理機關、警察分局等單位執行,每年應定期實施電臺及通 信安全查核工作乙次,必要時得視治安狀況施行臨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