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直轄市)及各級地方政府於接獲本部核定補助辦理公共停車場 建設公函後,應依相關規定儘速辦理委託規劃、設計及工程招標事宜, 並於辦理完成後,迅速檢附相關憑證循行政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部 辦理經費核撥(銷)作業。為增進時效,本部於核撥經費款項時,逕撥 受補助機關,副知該管省、市(直轄市)主管機關。有關補助經費核撥 (銷)作業辦理原則規定如後,請地方政府依規定確實辦理。 一、總工程(規劃、設計)經費在一、五00萬元以內者,於工程決標 (完成委託規劃、設計)後,得由本部一次撥清款項。 二、總工程(規劃、設計)經費在一、五00萬元以上者,於工程決標 (完成委託規劃、設計)後,得由本部「分年、分期」撥付款項。 三、補助經費核撥(銷)辦理方式,可分「納入預算」及「代收代付」 兩種方式,其相關作業程序及需檢附之相關憑證(凡檢送影本者, 請加蓋「正本與影本相符」章戳;並請蓋印各級主管及承辦人員職 章)等分述如後: (一)「納入預算」: 1.申請核撥經費 (1)開辦年度(第一期、年)A 納入預算證明。 B.正式領款收據(機關對外正式收據,撥款機關為交通部 )。 C.費用分攤比例說明(辦理規劃、設計費請領時,可無需 送辦)。 D.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合約副本乙份。 (2)跨年度起(第二期、年起)A 納入預算證明。 B.正式領款收據(機關對外正式收據,撥款機關為交通部 )。 C.費用分攤比例說明(辦理規劃、設計費請領時,可無需 送辦)。 D.工程估驗報告(表)乙份(前一期、年度已撥付經費需 執行達80%)。 2.辦理完工結案(完成規劃、設計)A 費用分攤比例說明(辦 理規劃、設計作業時,可無需送辦)。 B.支出分攤表(辦理規劃、設計作業時,可無需送辦,詳 如附表一)。 C.工程驗收結(決)算證明書(已完成之規劃、設計報告 書及工程預算書圖)。 ※凡經費執行尚有節餘時,必須併同辦理繳還。 (二)「代收代付」 1.申請核撥經費 (1)開辦年度(第一期、年)A 預付款領款收據(本部規定制 式收據,撥款機關為交通部,詳如附表二)。 B.費用分攤比例說明(辦理規劃、設計費請領時,可無需 送辦)。 C.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合約副本乙份。 (2)跨年度起(第二期、年起)A 預付款領款收據(本部規定 制式收據,撥款機關為交通部,詳如附表二)。 B.費用分攤比例說明(辦理規劃、設計費請領時,可無需 送辦)。 C.工程估驗報告(表)乙份(送最近一次即可,惟前一期 、年度已撥付經費需執行達八十%,且已向本部辦理分 期估驗結報)。 2.辦理估驗結報 (1)分期估驗結報A 正式領款收據(機關對外正式收據,撥款 機關為交通部)。 B.支出分攤表(辦理規劃、設計作業時,可無需送辦,詳 如附表一)。 C.發票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