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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補助省市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經費核撥(銷)作業要點

制(訂)定

  省、市(直轄市)及各級地方政府於接獲本部核定補助辦理公共停車場
  建設公函後,應依相關規定儘速辦理委託規劃、設計及工程招標事宜,
  並於辦理完成後,迅速檢附相關憑證循行政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部
  辦理經費核撥(銷)作業。為增進時效,本部於核撥經費款項時,逕撥
  受補助機關,副知該管省、市(直轄市)主管機關。有關補助經費核撥
  (銷)作業辦理原則規定如後,請地方政府依規定確實辦理。
  一、總工程(規劃、設計)經費在一、五00萬元以內者,於工程決標
      (完成委託規劃、設計)後,得由本部一次撥清款項。
  二、總工程(規劃、設計)經費在一、五00萬元以上者,於工程決標
      (完成委託規劃、設計)後,得由本部「分年、分期」撥付款項。
  三、補助經費核撥(銷)辦理方式,可分「納入預算」及「代收代付」
      兩種方式,其相關作業程序及需檢附之相關憑證(凡檢送影本者,
      請加蓋「正本與影本相符」章戳;並請蓋印各級主管及承辦人員職
      章)等分述如後:
    (一)「納入預算」:
          1.申請核撥經費
           (1)開辦年度(第一期、年)A 納入預算證明。
              B.正式領款收據(機關對外正式收據,撥款機關為交通部
                )。
              C.費用分攤比例說明(辦理規劃、設計費請領時,可無需
                送辦)。
              D.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合約副本乙份。
           (2)跨年度起(第二期、年起)A 納入預算證明。
              B.正式領款收據(機關對外正式收據,撥款機關為交通部
                )。
              C.費用分攤比例說明(辦理規劃、設計費請領時,可無需
                送辦)。
              D.工程估驗報告(表)乙份(前一期、年度已撥付經費需
                執行達80%)。
          2.辦理完工結案(完成規劃、設計)A 費用分攤比例說明(辦
            理規劃、設計作業時,可無需送辦)。
              B.支出分攤表(辦理規劃、設計作業時,可無需送辦,詳
                如附表一)。
              C.工程驗收結(決)算證明書(已完成之規劃、設計報告
                書及工程預算書圖)。
                ※凡經費執行尚有節餘時,必須併同辦理繳還。
    (二)「代收代付」
          1.申請核撥經費
           (1)開辦年度(第一期、年)A 預付款領款收據(本部規定制
              式收據,撥款機關為交通部,詳如附表二)。
              B.費用分攤比例說明(辦理規劃、設計費請領時,可無需
                送辦)。
              C.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合約副本乙份。
           (2)跨年度起(第二期、年起)A 預付款領款收據(本部規定
              制式收據,撥款機關為交通部,詳如附表二)。
              B.費用分攤比例說明(辦理規劃、設計費請領時,可無需
                送辦)。
              C.工程估驗報告(表)乙份(送最近一次即可,惟前一期
                、年度已撥付經費需執行達八十%,且已向本部辦理分
                期估驗結報)。
          2.辦理估驗結報
           (1)分期估驗結報A 正式領款收據(機關對外正式收據,撥款
              機關為交通部)。
              B.支出分攤表(辦理規劃、設計作業時,可無需送辦,詳
                如附表一)。
              C.發票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