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及作業程序: 提出「需求申請」→召開「需求申請」審議→核定開 放路線→公告→受理「經營申請」→「經營申請」評 選→核准籌辦(流程表如附件一)。 二、提出「需求申請」: (一)由業者根據市場需求狀況規劃營運路線,填具「國 道客運路線需求申請表」(如附件二),詳述申請 理由,並檢附具體營運計畫、財務計畫及站場規劃 等資料,自行規劃營運路線。 (二)由公路主管機關根據整體大眾運輸發展政策需要, 自行規劃營運路線。 三、「需求申請」審議: (一)業者依前項規定填具需求申請表並檢附完整資料之 申請案件,由交通部路政司彙整後,送請交通部國 道路運路線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依大眾運輸需求狀況進行審議,決定是否開放業者 申請經營。 (二)審議委員會召開需求申請審議會議前,應請省、市 公路主管機關先就所送需求申請案件,提供運輸市 場相關經營現況資料及說明。必要時得舉辦公聽會 ,邀請相關公路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機關、公路汽 車客運業者代表、申請者及消費者代表等列席陳述 意見。 (三)需求申請之審議,得由委員三至五人成立專案小組 ,先就申請案件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提送審議 委員會。 (四)審議委員會之召開時間,由召集委員定之,以一個 月召開一次為原則,並視申請案件多寡增減之。 (五)案件審議順序按申請時間先後及案件關聯性依序辦 理。不符國道客運路線型態之申請案件,或未提出 具體營運計畫、財務計畫及站場規劃資料者,不予 提送審議。 四、核定開放路線: (一)經審議委員會審查認符合大眾運輸需要之國道客運 路線需求申請案件,應以公告方式徵求有意願之業 者接受評選,審議委員會並得視需要酌予變更原始 規劃路線核定之。 (二)審議所通過之開放申請經營路線,以「起點名稱」 ─「上交流道名稱」─「國道名稱」─「下交流道 名稱」─「迄點名稱」之格式核定之,其中: 1.起(迄)點以市、鎮、鄉、習慣性地名或轉運中心 為原則。 2.上(下)交流道以起(迄)點附近之交流道為原則 ,惟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3.省、縣(鄉)道及市區道路部分之地區動線,由申 請經營者視個別場、站地點及營運需要依法自行規 劃之。 (三)起迄點均在同一都會區內(國道路線部分未超越收 費站範圍),或地方路線長度超過國道客運路線者 ,得由地方公路主管機關核辦,報交通部路政司提 送審議委員會備查。 五、公告: (一)公告內容應說明開放申請經營路線、經營許可期限 、申請辦法、申請期限及重要注意事項等(公告範 例如附件三)。 (二)公告由交通部刊登於主要報紙媒體(二至三天)。 六、受理「經營申請」: 由交通部路政司受理,並以書面申請為限。 七、「經營申請」評選: (一)依公路法相關規定採公平、公正原則進行審議。公 告後新提出而未經專案小組評核之申請案件,得比 照需求申請案處理方式辦理,審議過程並得視需要 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 (二)同一客運路線,多家業者合乎法定條件時,評選其 最優者(不限以一家為最優)。 八、核准籌辦: (一)新申請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其籌辦期間依現行 公路法規定,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應完成,必要 時得延長籌辦時間半年。現營業者核准籌辦時間比 照辦理之。 (二)經核准籌辦之營運路線,自核准籌辦之日起(以交 通部核准公文發文日期為準)二年內不受理同一路 線之申請經營。惟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籌辦,或營 運後經營不善者,不在此限。 九、經營許可: 五年為限,以營運路線許可證所載效期為準,且非屬 專營許可性質。 附件二 ┌──────────────────────┐ │ │ ├───┬───┬─┬────┬─┬─────┤ │申請人│ │地│ │電│ │ │ │ │址│ │話│ │ ├───┼───┴─┴────┴─┴─────┤ │申請路│ │ │線 │ │ ├───┼──┬─────┬──┬─┬─┬──┤ │ │□有│現營公司:│每日│車│平│肇事│ │ │ │ │班次│輛│均│及違│ │ │ │ │(往│數│車│規紀│ │ │ │ │返合│ │齡│錄 │ │ │ │ │計)│ │ │ │ │ │ ├─┬───┼──┼─┼─┼──┤ │ │ │車│普通車│ │ │ │ │ │同一路│ │ │(無空│ │ │ │ │ │線有無│ │ │調 │ │ │ │ │ │現營業│ │ ├───┼──┼─┼─┤ │ │者經營│ │ │中興號│ │ │ │ │ │ │ │ │級 │ │ │ │ │ │ │□無│ ├───┼──┼─┼─┤ │ │ │ │型│國光號│ │ │ │ │ │ │ │ │級 │ │ │ │ │ ├───┼──┴─┴───┴──┴─┴─┴──┤ │ │ │ │申請理│ │ │由 │ │ └───┴──────────────────┘ ※填表說明: 1.每一申請路線填寫一份。 2.申請路線項請註明上下交流道名稱。 3.「同一路線有無現營業者,及現營狀況」乙欄,由申請 人先行填寫後,請公路監理機關查填。 4.「申請理由」欄,如有現營業者,請詳述其無法適應大 眾運輸需要之理由;如無現營業者,請敘述合乎運輸需 要之理由。 5.申請理由欄不敷使用時;併請檢附具體營業計畫、財務 計畫站場規劃及相關資料(乙式二十份)。 ※本表連同相關附件,請備文(具名簽章)函送交通部路 政司。 @[附件一]國道客運路線申請及作業程序流程表 臺灣省公路局法令輯要八十六年二月 8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