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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汽車駕駛訓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制(訂)定

  壹、汽車駕駛訓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甲    駕訓班:立約人  方
      (        )乙    學  員:第一條:駕駛訓練班別:1□普通□
      職業  小型車班2□普通□職業  大貨車班3□普通□職業  大客
      車班4□普通□職業  聯結車班第二條:選定使用教練車類型:(
      考手排車者,可駕駛自排車;考自排車者,不得駕駛手排車)□1
      手排車□2自排車□3特種殘障車第三條:每期訓練費○○元整,
      代辦費總計○○元整(含學習駕駛證費○○元、考照報名費○○元
      及駕駛執照費○○元,其他○○費○○元)。
      前項費用繳納方式□一次繳清○年○月○日、□分期繳納,分○期
      。第一期○年○月○日○○元,第二期○年○月○日○○元......
      逾期未繳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除第一項約定之費用外,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名義收取其他費用。
      第四條:甲方應確實依照交通部訂頒之「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應授課目及教學時數配當表」規定之學、術科項目及時數實施訓練
      。
      前項配當表應為契約之附件。
      第五條:乙方應按照甲方排定課程時間,自選時段準時到課,並應
      於結訓前完成訓練,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未依規定時間上課且未
      經甲方同意者,視同放棄該上課時段。但依甲方規定調課者,不在
      此限。
      乙方學科或術科之場地駕駛或道路駕駛缺課時數達應訓練時數三分
      之一以上者,甲方不予列入該期駕駛訓練之結業名冊,亦不負責安
      排參加公路監理機關舉辦之駕駛執照考試。
      第六條:訓練期間,乙方之駕駛教練由甲方指定為原則,甲方因管
      理或調配需要,應事先通知乙方後更換之。如乙方要求更換駕駛教
      練者,甲方應視情況更換之,不得另收費用。
      經乙方選定使用之教練車類型,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更換。如因教
      練車之車況不佳致影響訓練,經乙方反映,甲方應更換同類型之其
      他教練車。
      第七條:乙方於甲方訓練場內上課、實習駕駛或於場外道路駕駛,
      發生事故或肇事者,由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甲方於防止損害之
      發生已盡相當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因乙方未遵守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令行車,或其他可歸
      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者,甲方得向乙方求償。
      第八條:甲方之道路駕駛教練車應投保汽車責任險。
      於駕駛訓練期間,甲方應以自己費用為乙方投保意外險,其保額不
      得少於新臺幣壹百萬元。
      第九條:乙方繳費後如因病、出國、服役、服刑或其他正當理由終
      止契約,甲方應依左列情況退費:
  一、註冊後於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退還訓練費七成,於實際上課之日
      起算未逾全期受訓時間三分之一離班者,退還訓練費半數,已逾全
      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尚未支應之代辦費應全額退費。
      乙方因未能通過體格檢查、體能測驗時,其所繳交之費用,甲方應
      全額退還。
      甲方應返還之金額,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後一星期內返還。
      第十條:甲方如有未依本契約約定或相關法令規定教學,經乙方書
      面通知仍不改正者,乙方得終止契約,甲方應按上課時數比例退費
      。
      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未能開班上課者,甲方應全額退費。因
      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未能開班上課者,甲方應依乙方已繳金額費
      用加三0%退還乙方。
      第十一條:乙方完成該期駕駛訓練並列入結業名冊後,未能通過該
      期駕駛訓練班預定公路監理機關舉辦之駕駛執照考試時:□1甲方
      願意免費繼續提供乙方駕駛訓練○○小時。
      □2甲方願意繼續提供乙方駕駛訓練○○小時,但若需收取訓練費
      用時,訓練費用每小時○○元,共計○○元整。
      □3甲方不繼續提供乙方任何駕駛訓練。
      □4乙方參加之訓練班別為「保證班」者,甲方應繼續提供乙方駕
      駛訓練至通過駕駛執照考驗為止,並不得再收取訓練費。
      □5再次參加駕照考驗代辦費○○元。(含缺考者)第十二條:甲
      方應將乙方參加汽車駕駛訓練及駕駛執照考驗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於簽訂本契約時告知乙方。
      第十三條:甲方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乙方提供之各
      項基本資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為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
      。
      甲方違反前項規定致乙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甲方應於契約載明學員申訴專線。
      第十五條: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甲乙雙方簽訂之訓練契約條款如較本應記載事項規定標
      準而對乙方更為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本契約乙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並自簽約日
      起生效。
  貳、汽車駕駛訓練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一條:不得約定拋棄契
      約審閱期間。
      第二條: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第三條:不得約定駕訓班得片面變更教練車類型及訓練費等,而學
      員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