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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管線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 修正

  一、總則
    (一)高速鐵路工程,有關管線之永久遷移、臨時拆遷、就地保護、
          代辦預埋管道、經費負擔、申請手續、災變之處理等,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1.永久遷移:指將施工影響範圍內之管線,永久遷移至管線新
            位置,且為一次遷移完成者或多次遷移完成之最後一次者。
          2.臨時拆遷:指為配合工程施工之需要,將施工影響範圍內之
            管線,暫時遷移至安全顧慮較小之地區,俟施工完成後遷回
            原位置或其他位置。
          3.就地保護:指對因開挖而露出之非廢棄管線,所施工之吊掛
            防護、暫時支承防護或補強措施等。
          4.代辦預埋管道:指除了施工區範圍內之既有管線外,各管線
            單位擬利用高鐵工程施工之同時委託高鐵局或鐵路興建機構
            代為設計或施工預埋之管道,惟該預埋管道工程不得影響高
            鐵興建時程及營運安全。
          5.鐵路興建機構:指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三十八條
            規定與交通部簽訂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之民間機構。
          6.施工單位:指由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以下簡稱高鐵局)
            或鐵路興建機構認可之承包商或機構。
    (三)永久遷移及臨時拆遷未完工前,均應以維持原有管線之功能為
          原則。
    (四)管線遷移施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工地安全措施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營造衛生設施標準規
            定切實辦理。
          2.施工期間工作地點應依交通部、內政部會頒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辦理,確保交通暢通與安全。
          3.道路挖掘應依規定回填夯實及時修復路面。
          4.施工範圍應維護環境整潔。
  二、永久遷移
    (一)永久遷移之管線原則上由鐵路興建機構協助各管線單位自行辦
          理,惟通過有關鐵路地段,得由鐵路興建機構為之。
    (二)永久遷移之管線所需之空間,由高鐵局協助鐵路興建機構協調
          有關權責單位安排管線位置,決定永久遷移之管線,各負責單
          位須積極配合辦理,原則上在高鐵工程施工前完成,如有困難
          由高鐵局協助協調解決。高鐵工程之施工日程由鐵路興建機構
          提供,遷移管線詳細日期,管線單位與鐵路興建機構協商。
    (三)永久遷移之管線遷移完成後,應立即通知高鐵局與鐵路興建機
          構,既有管線內之設備由各單位自行拆收,拆收之期限由相關
          單位決定;為免影響工進,管線單位應於協調期限內辦理完成
          。拆收期間如有困難,不能如期拆收即通知高鐵局與鐵路興建
          機構協調解決。至於不明管線則由高鐵局(鐵路興建機構)邀
          集管線單位會勘解決。
  三、臨時拆遷
    (一)臨時拆遷原則上由鐵路興建機構負責協助各管線單位辦理。
    (二)臨時拆遷之位置,須配合高鐵工程之施工,高鐵工程之施工時
          程由鐵路興建機構提供,如有困難由高鐵局協助協調解決。
    (三)臨時拆遷之復舊工程,土木部份由鐵路興建機構按原有狀態及
          材質予以復舊,設計資料由管線單位提供。如位置須改變時,
          由管線單位及鐵路興建機構協調決定。復舊工程須再使用之人
          孔鐵蓋、鐵框等拆收料,由各管線單位收回保管,復舊時交由
          鐵路興建機構施工。各管線單位就使用年限或強度之觀點,對
          安全有顧慮之管線,可考慮變更管種:如鑄鐵管改換為鋼管或
          延性鑄鐵管,石綿管改換為鋼筋混凝土管等。此管種之變更作
          業,由各管線單位主辦。
    (四)舊有管線之拆除拆收,由各管線單位配合工程進度,自行辦理
          。
    (五)臨時拆遷之土木復舊完工後,其通管及導通試驗等恢復其功能
          之工作,由鐵路興建機構配合復舊進度辦理,並請有關管線單
          位會驗。
    (六)臨時拆遷之復舊,有關特殊構造物結構體及纜線、管線之佈設
          、埋設,由各管線單位配合工程進度辦理。
    (七)各管線單位辦理臨時拆遷過程中,如發生非技術性之困擾,必
          要時由高鐵局協助協調解決。
    (八)復舊工程之土木部份施工,如施工單位認為必要時,得請管線
          單位派員在現場配合。
  四、就地保護
    (一)施工中之就地保護,由施工單位辦理,但其維護與管理,由施
          工單位會同管線單位相互確認後,由各管線單位列冊交高鐵局
          或鐵路興建機構清點統籌管理。須就地保護之瓦斯管必須改換
          為無接頭之焊接鋼管。其改換工作由瓦斯公司配合辦理。
    (二)老化之管線或人孔,已難於就地保護者,應由管線單位予以換
          新,再由施工單位施以就地保護。
    (三)就地保護之復舊,由施工單位辦理,但在正式安裝防護前,應
          先會同管線單位予以確認。
    (四)就地保護及復舊之設計所需之相關資料由有關管線單位提供。
    (五)對於電力及電信管路之空管,應於施工單位在開挖前及復舊後
          ,會同管線單位確認有無不通情形,以免日後發生爭執。
  五、代辦預埋管道
    (一)高鐵局或鐵路興建機構應在其各相關工程細部設計或委辦設計
          單位完成六個月之前,召開代辦預埋管道協調會,以確定各管
          線單位代辦需求。
    (二)原則上高鐵局或鐵路興建機構僅代辦預埋管道之土木部份。
    (三)代辦工程施工期間,如遭遇困難,應再與管線單位協調,其因
          而變更設計或改變施工方式所增加之費用,由管線單位負擔。
    (四)代辦預埋管道施工時,管線單位應派員在現場連繫,所需費用
          全部由管線單位負擔。
  六、經費負擔
    (一)辦理高鐵路權範圍內之管線遷移時,既有管線必須永久遷移者
          ,其所需管線遷移費用,依鐵路法第十八條各半負擔之規定辦
          理。除上開費用外,管線單位不得請求營業損失或其他補償。
    (二)經費結算及給付方式,由鐵路興建機構與管線單位之施工協調
          會中協商之。
    (三)臨時拆遷所需之經費,全部由鐵路興建機構負擔,惟鐵路興建
          機構僅按原材質、原狀態予以復舊。各管線單位如欲變更管種
          、擴充或補強或換新等,其增設部份由管線單位自行負擔或供
          應材料及負擔施工經費。
    (四)臨時拆遷可以全部或一部方式委由各管線單位代辦。全部代辦
          ,指各管線單位提出施工所需費用之細目,並經鐵路興建機構
          核定後,一次付清,全部委由管線單位負責完成,不再多退少
          補。一部代辦,指管線單位提出施工所需經費之細目,並經核
          定撥付所需之經費,俟工程完工,再行結算,多退少補。全部
          或一部,由管線單位與鐵路興建機構協調決定。
    (五)就地保護所需之經費,由施工單位全額負擔,惟老化之管線或
          人孔換新及施工期間會驗所需之經費由各管線單位自理。
    (六)代辦預埋管道,由高鐵局或鐵路興建機構以全部或一部方式代
          辦;所需費用全部由各管線單位負擔。
  七、申請手續
    (一)各管線單位因永久遷移、臨時拆遷等,所需辦理道路挖掘許可
          或申請使用道路等手續,由各單位備妥所需資料(含管線埋設
          位置、深度)交由高鐵局或鐵路興建機構擬具遷移計畫、分段
          施工計畫與交通維持計畫向(縣)市政府或路政權責單位協調
          申請。但道路挖掘申請書由各管線單位填寫準備。
    (二)為簡化手續爭取時效,鐵路興建機構對各管線之永久遷移、臨
          時拆遷之設計、估價、施工等申請手續,均以管線協調會紀錄
          之結論及所附管線遷移申請單(單內承諾費用負擔)為準,用
          以代替各項通知及申請手續,不再另案申請。
  八、災變之處理
    (一)施工中為保持管線之正常狀態,應經常查驗、維護,並於適當
          時機邀請各管線單位會驗。查驗項目及會驗時機如下:
          1.開挖區內之查驗:
           (1)管線各部位之現況:有無洩漏情事,接頭、彎管部位有無
              鬆動及管體有無損傷。
           (2)吊掛防護及暫時支承:吊掛具有無鬆弛、變形、腐蝕,承
              載樑有無變形等。
           (3)補強措施:補強構材有無變形,螺栓有無鬆動。
           (4)復舊之支承事項:支承具有無傾斜或損傷,支承臺與管間
              有無孔隙。
           (5)其他必要事項:與管線單位另有協議之事項。
          2.開挖區外之查驗:
           (1)路面之變形:路面有無下陷等變動。
           (2)重要管線之下陷狀況:有無下陷等變動。
           (3)擋土設施附近之現況:地下管線有無龜裂或漏水等現象,
              接頭部份有無變形等。
           (4)其他
          1.會驗時機:
           (1)試挖調查時
           (2)靠近地下管線之打拔樁時
           (3)埋設物露出時
           (4)吊掛防護或暫時支承防護完成時
           (5)補強措施完成時
           (6)復舊之支承防護完成時
           (7)回填至管線下端時
           (8)其他必要時
    (二)查驗之結果應作成紀錄,如發現有異狀或判斷有異狀之虞時,
          應即刻與管線單位連繫協調,以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
    (三)如發生緊急情況或事故,應儘速與有關單位連絡(附緊急電話
          )。
    (四)施工期間除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外,如因意外挖斷或損害管線
          時,由施工單位以緊急電話,通知有關單位前往修護,並由高
          鐵局或鐵路興建機構予以簽認,其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或高
          鐵局或鐵路興建機構)負責。
    (五)各管線單位應提供各管線及人孔(含手孔)之安全規章,以避
          免施工時,因不瞭解而發生意外事件。
          施工單位並應遵照各管線單位所提供之安全規章小心施工,否
          則發生意外事件時,應由施工單位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