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汽車駕駛訓練定型化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修正

  駕訓班:                甲          提供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  方),茲為學  員:                乙          接
  受汽車駕駛訓練乙事,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其約定條款如下,以資
  共同遵守:第一條:駕駛訓練班別:1□普通□職業    小型車班2□
  普通□職業    大貨車班3□普通□職業    大客車班4□普通□職業
      聯結車班第二條:選定使用教練車類型:(考手排車者,可駕駛自
  排車;考自排車者,不得駕駛手排車)□1手排車□2自排車□3特種
  殘障車第三條:乙方參加第00期第00梯次訓練,自00年00月0
  0日開訓,至00年00月00日計00天。
  第四條:乙方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合格之駕駛執照登記書,應於開訓前
  繳交甲方審查。
  第五條:每期訓練費00元整,代辦費總計00元整(含學習駕駛證費
  00元、考照報名費00元及駕駛執照費00元,其他00費00元)
  。
  □一次繳清0年0月0日前項費用繳納方式□分期繳納,分0期。第一
  期0年0月0日00元,第二期0年0月0日00元....逾期未繳者,
  甲方得終止契約。
  除第一項約定之費用外,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名義收取其他費用。
  第六條:甲方應確實依照交通部訂頒之「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應授
  課目及教學時數配當表」規定之學、術科項目及時數實施訓練。
  前項配當表應為契約之附件。
  第七條:乙方應按照甲方排定課程時間,自選時段準時到課,並應於結
  訓前完成訓練,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未依規定時間上課且未經甲方同
  意者,視同放棄該上課時段。但依甲方規定調課者,不在此限。
  乙方學科或術科之場地駕駛或道路駕駛缺課時數達應訓練時數三分之一
  以上者,甲方不予列入該期駕駛訓練之結業名冊,亦不負責安排參加公
  路監理機關舉辦之駕駛執照考試。
  第八條:訓練期間,乙方之駕駛教練由甲方指定為原則,甲方因管理或
  調配需要,應事先通知乙方後更換之。
  如乙方要求更換駕駛教練者,甲方應視情況更換之,不得另收費用。
  經乙方選定使用之教練車類型,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更換。如因教練車
  之車況不佳致影響訓練,經乙方反映,甲方應更換同類型之其他教練車
  。
  第九條:乙方於甲方訓練場內上課、實習駕駛或於場外道路駕駛,發生
  事故或肇事者,由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甲方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
  相當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因乙方未遵守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
  令行車,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者,甲方得向乙方求償。
  第十條:甲方之道路駕駛教練車應投保汽車責任險。
  於駕駛訓練期間,甲方應以自己費用為乙方投保意外險,其保額不得少
  於新臺幣壹百萬元。
  第十一條:乙方於上課時間,應自行保管其自備之交通工具及財務,甲
  方不負保管或失竊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乙方繳費後如因病、出國、服役、服刑或其他正當理由終止
  契約,甲方應依左列情況退費:
  一、註冊後於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退還訓練費七成,於實際上課之日
      起算未逾全期受訓時間三分之一離班者,退還訓練費半數,已逾全
      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尚未支應之代辦費應全額退費。
      乙方因未能通過體格檢查、體能測驗時,其所繳交之費用,甲方應
      全額退還。
      甲方應返還之金額,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後一星期內返還。
      第十三條:甲方如有未依本契約約定或相關法令規定教學,經乙方
      書面通知仍不改正者,乙方得終止契約,甲方應按上課時數比例退
      費。
      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未能開班上課者,甲方應全額退費。因
      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未能開班上課者,甲方應依乙方已繳金額費
      用加三0%退還乙方。
      第十四條:乙方完成該期駕駛訓練並列入結業名冊後,未能通過該
      期駕駛訓練班預定公路監理機關舉辦之駕駛執照考試時:□1甲方
      願意免費繼續提供乙方駕駛訓練00小時。
      □2甲方願意繼續提供乙方駕駛訓練00小時,但若需收取訓練費
      用時,訓練費用每小時00元,共計00元整。
      □3甲方不繼續提供乙方任何駕駛訓練。
      □4乙方參加之訓練班別為「保證班」者,甲方應繼續提供乙方駕
      駛訓練至通過駕駛執照考驗為止,並不得再收取訓練費。
      □5再次參加駕照考驗代辦費00元。(含缺考者)第十五條:甲
      方應將乙方參加汽車駕駛訓練及駕駛執照考驗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於簽訂本契約時告知乙方。
      第十六條:甲方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乙方提供之各
      項基本資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為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
      。
      甲方違方前項規定致乙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甲方之學員申訴專線為000000。
      第十八條: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00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甲方雙方簽訂之本訓練契約條款如較交通部公告之應記
      載事項規定標準而對乙方更為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
      平解決之。
      第二十一條:本契約乙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並自簽約
      日起生效。
      立契約書人甲方:立案證書字號:負責人代表:地址:連絡電話:
      乙方:地址:身份證字號:連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