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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計時計次停車場公告事項範本

中華民國90年2月8日 修正

一、○○○停車場(以下稱本停車場)停車種類及停車數:大型車____輛
    ,小型車____輛,機車____輛,車輛使用者應按其車類停放。
二、本停車場營業時間:
三、本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
  (一)收費標準:
        1.計時停車票卡:
         (1)大型車每小時(或每三十分鐘)收費______元。
         (2)小型車每小時(或每三十分鐘)收費______元。
         (3)機車每小時(或每三十分鐘)收費______元。
            □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或三十分鐘)者,以一小時(或三
              十分鐘)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一小時(或三十分鐘)以
              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或三十分鐘)部分,如不逾三
              十分鐘(或十五分鐘)者,以半小時(或十五分鐘)計算
              ;如逾三十分鐘(或十五分鐘)者,仍以一小時(或三十
              分鐘)計算收費。
            □若時數採取累積計時時,其費率如下:____________
        2.計次停車票卡:
         (1)大型車每次收費______元。
         (2)小型車每次收費______元。
         (3)機車每次收費______元。
  (二)收費方式:
        1.本停車場採________收費系統方式收費。
        2.進出場程序:
         (1)進場程序:
         (2)出場程序:
四、使用票證之權利與義務:
  (一)車輛使用者,應將票卡隨時妥善保存,憑票卡計費出車,如票卡
        遺失,應攜帶行車執照、駕駛執照等相關證件,至本停車場內辦
        公室補辦驗證手續,如無紀錄可稽者,應自停車當日____時起算
        ,補繳停車費後始可離場。
  (二)除前款情形外,車輛使用者應憑票卡入場,如有違反規定使用,
        本停車場經營業者得收回票卡,停止使用,並對違規車輛使用者
        追繳停車費。
  (三)車輛使用者進入本停車場停車時,本停車場應提供充分之停車位
        供其停放,若本停車場因故無法提供車位,車輛使用人得向停車
        場經營業者申請退還停車費用及其因而所受之損失。
五、使用停車場之權益與責任:
  (一)本停車場限高____公尺,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請先注意各入口
        處之限高標誌,超高車輛,請勿入場,如未依限高規定強行入場
        ,車輛損壞,停車場經營業者不予負責,若因而致停車場設施毀
        損,車輛使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車輛進、出場應遵循停車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方向
        進出,車輛停放時,應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佈設方式入格停
        妥車輛,俾確保安全,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
        者,停車場經營業者得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將車輛移置
        至適當處所,並得請求______元移置費(不得超過違規拖吊費用
        ),如因違規停放導致停車場內意外事故或損壞相關停車設施,
        車輛使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車輛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停放,否則
        應負擔一切因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停車場僅出租停車位,供車輛停放之用,停車場經營業者對停
        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停車場經營業者之事由,致
        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
  (五)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備者,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施,停車場經營業者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
        車輛使用者及其相關人員因本契約使用停車場設施,而發生意外
        事故或遭毀損時,停車場經營業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停車場
        經營業者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
        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七)車輛停放於停車場內逾期超過____日以上未駛離,停車場經營業
        者得通知車主限期補繳停車費,逾期未補繳者,依法處理。
  (八)車輛使用者於停妥車輛後,應即熄火,不得在停車場內逗留且嚴
        禁由匝道進出取車。
六、本停車場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為○○○○○○○○○○。
七、本停車場有投保○○○意外責任險,其金額為新台幣○○○,予以公
    告。
八、基於本公告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九、本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規定不明時,
    由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議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