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視實際營運狀況擇填
壹、購買車票: 一、旅客得選擇以【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 方式付費,於【上】【下】車時交付。 二、客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間、票價及票號、【班車等級】(儲值卡得免載 此項),如有污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應視為無效。 三、旅客購票時,應自行查閱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起訖站名、班車時間 、班車等級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儲值卡以卡面所載事項為限 )。如有錯誤,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事後不予受理。 四、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期限】內之任何一次相 當班車為限。對號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當日指定之車次為限 。 五、持用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 使用優待票者,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 六、優待票使用對象: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優待票及兒童票之規定: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 2.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3.兒童票: (1)免費: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或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而 未滿六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 (2)半票: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或身高滿 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 (3)免費之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攜帶,每一旅客 最多以攜帶二人為限,逾限者,應購買半票。 (二)【警察】、【軍人】、【學生】、【外籍老人】優待票之規定: 1.【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2.【制服整齊之現役軍人或持軍人身分補給證之便衣現役軍人】 。 3.【具正式學籍並持有學生證之學生】。 4.【外籍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證照之老人】。 七、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客票,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客 票上已載明者,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
貳、補票、退票及手續費: 一、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 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隨相關規定調整)票價。 二、旅客辦理退票時,不對號之車票,應在有效日期末次車開車前向車站 申請退還票價,不扣手續費。對號之車票,應在開車分鐘以前辦理, 並依下列標準計扣手續費: (一)票價未滿_元以下者,每張車票扣_元。 (二)票價_元以上未滿_元者,每張車票扣_元。 (三)票價(含)_元以上者,每張車票扣_元。 (四)儲值卡經查驗可確認餘額者,應於日內,向指定地點申請退還餘 額,惟得酌扣手續費。 三、旅客下車時,【應將客票交由站車人員收回】;【持用長期票證者, 應於下車時交站車人員查驗】。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並同意依下列 方式處理: (一)旅客應向站車人員說明,並按原購票價補票,未向站車人員說明 者,以無票乘車論。如在下車收票前尋獲者,應退還其所補之票 價。 (二)搭乘點對點中途無停靠站車次之對號車旅客,如在行程中遺失客 票者,無庸另行補票。 四、旅客誤乘班車時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本公司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 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其原購客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 註明「路程錯誤」方可延期有效,如旅客不願回起程或銜接站者,其 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應分別補收或退還。
參、旅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 (一)【身患傳染病者】。 (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酗酒或狀似瘋癲者】。 (四)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 物之物品、厭惡品。 (五)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類,但引導視障乘客之導盲犬除外。
肆、旅客乘車規定: 一、搭車時請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 ,下車請提早拉鈴。 二、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 三、車廂內禁止吸菸。 四、遇有緊急事故,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
伍、班車行車規定: 一、班車之行駛之路線、停靠站及行車班距,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均按 路線行駛、停靠及按時發車。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 法通行,機械故障、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或其他必要情況,得加以 調整變更,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 二、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 ,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旅客願在停行地點下車者,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 (二)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得改搭下次班車。 (三)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得改 搭其他路線班車。 (四)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並退還全程票價 。 (五)退還客票均應由站車人員負責簽字,並註明經過及原因。
陸、行李攜帶、交運及毀損賠償: 一、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 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並應自行照料。 二、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體積最大以一五○立方 公寸,長度以車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限 制者,得拒絕承運。 三、行李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每件賠償之最高限額,依公路主管機關核 定標準辦理賠償,但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 之金額賠償。
柒、行車事故賠償: 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其損 害賠償責任,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 給辦法」由本公司負責乘客之損害賠償。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 訟者,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
捌、誤點處理: 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誤點)時,除應立 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 前項因故造成運送遲延(誤點)時,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若協議 不成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玖、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應依法負損賠償責任。
拾、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 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
拾壹、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乘客權益受損,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 乘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機關、團體等申訴,俾求衡 平合理之解決。
拾貳、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習慣、誠信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