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條款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承租人審閱完成。出租人(甲方 )並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逐條向承租人(乙方)說明,雙方謹簽訂書 面契約,以憑信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第一條 契約當事人: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玆為出租小客車乙事,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第二條 本車輛及隨車配件,詳如附表一。 本車輛出車前車況圖,詳如附表二。 第三條 租賃期間自民國○年○月○日○時○分起至民國○年○月○日○ 時○分止,共計○天○小時。 乙方出車里程及約定還車日期,詳如附表三。 第四條 租金每□日□時新臺幣○元整,共○日○時,計新臺幣○元整。 除強制汽車責任險外,前項租金附加下列保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金額○元。 □竊盜損失保險:保險金額○元。 □車體損失保險: □甲式:保險金額○元。 □乙式:保險金額○元。 □丙式:保險金額○元。 □駕駛人傷害保險:保險金額○元。 □交通事故傷害保險:保險金額○元。 □乘客責任保險:保險金額○元。 □其他: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乙方欲加其他保險,請於租車時付清保險費,保險不得中途加保 或退保。 甲方接受乙方訂車後乙方取車前,甲方: □不收取定金。 □收取定金新臺幣ˍ元 (不得逾總租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前項收取定金者,適用下列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乙方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之退還 依下列規定辦理: 1.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十日前到達者,得請求甲方 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 2.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得請求 甲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3.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得請求 甲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 4.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得請求 甲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 5.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一日前到達者,得請求甲方 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 6.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甲 方得不退還乙方已付全部定金。 (三)契約如遇天災、地變或其他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 由致不能履行時,甲方應返還全部定金。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違約處理: (一)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契約者: 1.如甲方已收取定金,應加倍返還之;其因甲方之故意所 致者,乙方並得請求以定金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2.如甲方未收取定金,乙方得請求以約定總租金一倍計算 之損害賠償;其因甲方之故意所致者,乙方得請求以約 定總租金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二)乙方證明受有前款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 之。 (三)甲方與乙方有其他更有利於乙方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第五條 付款方式: □1.現金。 □2.信用卡。 □3.其他:ˍˍˍˍˍˍˍˍˍˍ 擔保方式: □甲方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 □甲方收取下列保證金或擔保品: □(1)保證金:新臺幣○元整。 □(2)擔保品:ˍˍˍˍˍˍˍˍ □內容:ˍˍˍˍˍˍˍˍ。 甲方於乙方交還車輛時,經檢查確無損壞或遺失配件後,應即無 息返還前項保證金或擔保品。 第六條 本車輛租賃方式: □日租: 本車輛每日平均行駛最高里程為○百公里(不得低於四百公里 ),逾最高里程者,每一公里加收○元累計,但每日加收金額 不得逾一日租金之半數。 未為前項約定者,視為不限里程。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還車時間逾一小時者(不含一小 時),每滿一小時按每日租金○分之○(不得高於十分之一) 計算收費,逾期○小時以上(不得低於六)者,以一日之租金 計算收費。 乙方於約定使用時間屆滿前交還車輛,且提前還車時間滿一日 以上者,得請求甲方退還每滿一日部分之租金。 □時租: 本車輛每時平均行駛最高里程為○公里(不得低於四十公里) ,逾最高里程者,每一公里加收○元累計,但每時加收金額不 得逾一小時租金之半數。 未為前項約定者,視為不限里程。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逾時還車者,應以第四條每小時 租金計算收費;乙方逾時未通知甲方同意者,每逾一小時得加 收百分之○(不得高於百分之十)。當日時租之總金額高於一 日之租金者,應以一日租金方式計算收費。 前項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 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者,不在此限。 乙方有前項情形得為通知者,乙方應即為通知甲方。 第七條 本車輛使用燃料種類: □1.九八無鉛汽油。 □2.九五無鉛汽油。 □3.九二無鉛汽油。 □4.高級汽油。 □5.高級柴油。 □6.其他:( )。 本車輛使用之燃料由乙方自備,乙方並應購用合法銷售之燃料。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致車輛故障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 本車輛不得超載,並不得載送下列物品: 1.違禁品。 2.危險品。 3.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 4.不適宜隨車之動物類。 5.其他:ˍˍˍˍˍˍˍˍˍˍ 乙方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車輛並自行駕駛,不得擅交無駕照之他 人駕駛、從事汽車運輸業行為或充作教練車等用途。 違反前二項約定,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即時收回車輛,如另 有損害,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 第九條 租賃期間乙方應隨車攜帶駕駛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汽車 出租單及行車執照以備查驗。 乙方於租賃期間,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有關罰鍰部分,由乙 方負責繳清,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乙方應負責償還。 租賃期間所生之停車費,過路通行費等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有關牌照、行車執照或車輛被扣部分,自被扣之日起至通知領 回日止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條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車輛,禁止出賣、設 質、抵押、讓與擔保、典當車輛等行為。 第十一條 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 □原 廠 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後送 修理,如因可歸 □雙方合意廠 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第十二條後段規定車 輛修理期間之租金,應由乙方負擔。 第十二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車輛毀損達無法修復程度者,應照 當時市價賠償;毀損但可修復者,修理期間在十日以內者,並 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不得高於七十)之租金;在十一日以 上十五日以內,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不得高於六十)之 租金;在十六日以上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不得高於 五十)之租金。但期間之計算,最長以二十日為限。 第十三條 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乙 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 第十四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乙方應照當時 市價賠償,如本車輛有投保竊盜損失保險者,乙方僅支付市價 與保險賠償金額之差額。乙方未賠償前失竊車輛經尋獲者,其 賠償金額準用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處理;乙方已賠償後失 竊車輛經尋獲者,如本車輛未投保竊盜損失保險者,甲方應即 將該車輛過戶予乙方。 第十五條 甲方應擔保租賃期間內本車輛合於約定使用狀態,如有違反, 雙方得依物之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乙方還車地點: □甲方原交車地點:( )。 □其他地點:( )。 前項還車地點,在甲方交車地點以外之其他處所者,甲方 □不另收費。 □另收取成本費新臺幣○元整。 第十七條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八條 乙方欲續租本車輛者,應在甲方營業時間內事先聯繫並取得甲 方之同意,始為有效。 第十九條 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二十條 甲方對乙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對外 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公司統一編號: 汽車運輸業執照號碼: 負責人: 地址: 連絡電話: 電子郵件: 網址: 乙方: 出生日期: 駕照字號: 地址: 連絡電話: 行動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