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於中華民國0年0月0日經甲方攜回審閱0日。 乙方並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逐條向甲方說明。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立搬家貨運契約託運人 (以下簡稱甲方 ),搬運人(以下簡稱乙方),茲經乙方事先出示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並到場估價,填妥搬運作業估價單(如附件),雙方同意根據估價單 內容,使用合法營業貨車,訂立搬家貨運契約條款列明如下:第一條搬 運時間:中華民國0年0月0日0時到達起運地點搬運,預定於中華民 國0年0月0日0時完成搬運。 第二條搬運地址:起運地址:迄運地址:乙方需依甲方之指示將承運貨 品搬運至指定位置。 第三條搬運費:□採包價方式收費,總金額新台幣0元。 □採車次方式收費,每車次新台幣0元,預估車次0次,視實際運送車 次數計算費用,但總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0元。 採車次方式收費者,乙方應按車輛之容積,以符合法令規定之滿載方式 為之。 第四條乙方應依本契約所約定之計價方式收費,不得藉故加價或要求任 何附加費用。 有電梯之房屋,如電梯非因乙方之過失無法正常使用時,除前條所約定 之搬運費外,均依附件搬運作業估價單約定方式另行收費。 第五條搬運費繳付方式:簽約時預付定金新台幣0元。餘款新台幣0元 ,於搬遷作業完成經甲方確認後支付,乙方應簽發收據給甲方。 第六條使用車輛及電梯運送貨物,應符合相關法令,如有違規,由乙方 負責。 電梯之正常使用應由甲方事先確認。 第七條乙方對於因搬運過程所致甲方物品之毀損、滅失或致生其他損害 者,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搬運物之性質,或因甲方或其 受僱人之過失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甲方應於搬運完成後三日內告知乙方;如搬運物品有毀損滅 失不易發現者,應於搬運完成後十日內,將其情事告知乙方。 前項所定期限均扣除例假日。 第八條甲方提交乙方運送物品,若有現金、有價證券、珠寶、貴重金屬 、美術品、古董或其他貴重物品時,除甲方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 者外,乙方對於其毀損或滅失,不負責任。但乙方有故意或過失者,不 在此限。 甲方委託搬運之物品應無違禁品及危險物品。 第九條乙方因搬運對第三人所發生之責任概由乙方負責。 第十條甲方交付乙方搬運之物品,經甲方要求辦理保險時,其費用由甲 方負擔之。 搬運期間,乙方人員餐飲差旅費、過橋費、通行費、油費等均由乙方負 擔。 第十一條甲方如需變更搬運時間者,應於約定搬運日期前0日通知乙方 ,否則甲方應另行支付乙方新台幣0元之遲延費。但不得超過原估價總 金額二十分之一。 甲方因故解約者,乙方得請求不超過原估價總金額十分之一之賠償金。 第十二條乙方應於約定時間內將甲方委託搬運之物品送至甲方指定位置 ,乙方若未能於約定時間內辦理或完成搬運作業時,應賠償甲方不超過 原估價總金額十分之一之賠償金。 第十三條搬運作業進行中,因刮風、下雨、路況等因素以致未能完成者 ,由甲乙雙方另定時間繼續完成。 第十四條搬運作業因乙方之事由未能於約定時間內完成者,甲方得解除 契約要求乙方回復原狀,乙方並應賠償甲方不超過原估價總金額五分之 一之賠償金;因甲方之事由致未能完成者,乙方得解除契約,按完成比 例收取費用,並得請求不超過原估價總金額扣除按比例收取費用之餘額 五分之一之賠償金。 乙方依前項規定解除契約者,甲方得請求乙方回復原狀,其所需費用新 台幣0元由甲方負擔。但總金額不得超過原約定之搬運費。 第十五條附件之搬運作業估價單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六條管轄法院:就本契約所生之爭執,雙方同意以00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本契約併同搬運作業估價單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 方不得藉故收回。 第十八條本契約未定事項依政府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立契約書人:託運人:地址:電話:法定代理人:身分證號碼:統一編 號:搬運人:地址:電話:法定代理人: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汽車 運輸業營業執照編號:中 華 民 國 0 年 0 月 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