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二、申請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應具之資格如左: (一)國內製造之完成車,應由合格之製造廠提出申請 。 (二)進口之完成車,應由進口商或進口人提出申請。 三、合格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辦理電動輔助自行車型 式審驗,應檢具本要點規定之書面資料及完成車,向交 通部(以下簡稱本部)授權之專業技術研究機構(以下 簡稱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專業機構辦理電動輔助自行 車之書面審查及實車檢驗合格後,應檢具電動輔助自行 車型式審驗報告,函送本部核發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 驗合格證明。 四、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證明之有效期限為證明 核發日起至隔年年底為止,期滿前二個月得向專業機構 申請換發。專業機構辦理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 證明換發時,應抽驗電動輔助自行車,經審驗合格後函 報本部換發審驗合格證明。審驗合格證明逾期者無效。 五、申請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應檢具加蓋申請者及 其負責人印章之左列資料,向專業機構申請辦理電動輔 助自行車之書面審查: (一)國內製造廠應檢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 工廠登記證之影本;進口商應檢附公司執照及營利事 業登記證之影本;進口人應檢附身分證影本。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車架號碼及編碼方式說明,車 架號碼內容至少應包含廠商代碼、生產地區代碼、車 型代碼、年份代碼及流水號等。 (三)各車型車架號碼烙印或刻印於車架及合格標章粘 貼之位置圖示說明。 (四)詳列電動輔助自行車操作要領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之車主使用手冊。 六、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之實車檢測項目、檢測方法 及檢測標準如附件一。 七、經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者,由專業機構製作 審驗合格標章,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製造廠、進口商或進 口人應將其粘貼於車頭管或明顯處,以供相關單位稽查 。電動輔助自行車審驗合格標章格式,如附件二。 八、電動輔助自行車在符合第五點所列各項規定下,變更 零件規格者,得視為同一車型。 九、已取得型式審驗合格證明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每年十 月至十二月每一車型專業機構應辦理抽驗,但當年已辦 理換證抽驗者,免辦理抽驗。 十、電動輔助自行車實車抽驗,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每一車型每年以抽驗一輛為原則,抽驗車由本部 或專業機構選定之,抽驗車之運送及測試費用由原申 請者自行負擔。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實車抽驗之檢測方法及標準依第 六點之規定辦理之,並應查驗車架號碼打刻方式及審 驗合格標章是否依規定標示。 十一、電動輔助自行車實車抽驗合格之認定標準如左: (一)依第六點之規定檢測,實車初測不合格項目, 得重測一次,重測合格者視為抽驗合格,不合格者 為初測不合格。 (二)複測: 1.廠商於接獲專業機構初測不合格通知之翌日 起一個月內,得詳述初測不合格原因及改善措 施,向專業機構申請複測。 2.複測時應另抽驗一輛,並依第六點之規定檢 測。 3.檢測不合格項目,得重測一次,重測合格者 視為抽驗合格,不合格者為複測不合格。 十二、抽驗初測不合格者,未依期限向專業機構申請複測 或經複測仍不合格者,視為抽驗不合格;專業機構應 就抽驗不合格者,函報本部廢止其型式審驗合格證明 。本部廢止型式審驗合格證明時,應通知中央環保機 關及財稅機關。 十三、經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之車型,於本要點 公布實施前已販售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廠商應於本要 點公告實施日起二個月內,通知使用者並協助其黏貼 審驗合格標章。 十四、本要點自公告日起實施。 附件一 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之檢測項目 ┌─┬──┬──────────┬───────┐ │項│項目│ 檢 測 │ 檢 測 │ │次│ │ 方 法 │ 標 準 │ ├─┼──┼──────────┼───────┤ │1│車重│完成車(含電池)組裝│完成車(含電池│ │ │檢驗│後置於磅秤量測其重量│)重量不大於40│ │ │ │。 │kg。 │ ├─┼──┼──────────┼───────┤ │2│電池│以電表量測電池電壓。│電池額定電壓不│ │ │電壓│ │大於48V。 │ ├─┼──┼──────────┼───────┤ │3│電動│馬達與控制器結合後,│電動機應於踏板│ │ │機功│以馬達測試機測試之。│停止踩踏 3秒內│ │ │率 │ │停止動力輸出。│ ├─┼──┼──────────┼───────┤ │4│動力│以電力計串聯電動機電│電動機應於踏板│ │ │輸出│力輸入接點,先以人力│停止踩踏 3秒內│ │ │ │踩踏後停止踩踏。 │,電動機電源自│ │ │ │ │動暫停供電。 │ ├─┼──┼──────────┼───────┤ │5│超速│以電力計串聯電動機電│車速若超過30km│ │ │斷電│力輸入接點,經人力踩│/h 3秒內,電動│ │ │ │踏啟動並加速,使用轉│機電源自動暫停│ │ │ │速計量測車輪轉速後再│供電。 │ │ │ │換算為車速。 │ │ ├─┼──┼──────────┼───────┤ │6│煞車│以電力計串聯電動機電│煞車動作產生後│ │ │斷電│力輸入接點,以人力連│3 秒內,電動機│ │ │ │續踩踏啟動後,再施以│電源自動暫停供│ │ │ │煞車動作。 │電。 │ ├─┼──┼──────────┼───────┤ │7│故障│以電力計串聯電動機電│故障自動檢知後│ │ │斷電│力輸入接點,以人力踩│3 秒內,電動機│ │ │ │踏啟動,將其控制系統│電源自動斷路停│ │ │ │之超速及煞車信號輸入│止供電。 │ │ │ │線路,模擬電動機電源│ │ │ │ │之故障斷電。 │ │ ├─┼──┼──────────┼───────┤ │8│車頭│目視檢驗是否能作用正│應能作用正常。│ │ │燈 │常。 │ │ ├─┼──┼──────────┼───────┤ │9│反光│目視檢驗是否作用正常│裝設位置應適當│ │ │片 │及裝設位置是否適當。│且應作用正常。│ └─┴──┴──────────┴───────┘ 附件二 電動輔助自行車審驗合格標章格式 37.5 ├────────────────┤ │ 3.75 25 │ │←──*─────────→│ │ │ ↑ │ │ ┌────────────────┐ ──┬─── │ 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標章 │2.25 │ ↑ │ ┼─ ─* │ │ │ │ │ │ │─ ─* │ │ │0.75 │22.5│ │ │ * │ │ │0.75 │ │ │ ───│ * │ │廠牌: 型式: 標章編號: ───│2.25 │ ↓ ├┬─┬──┬─┬──┬───┬─┘ ─┴─── │2 4 │ 5 │4 │ 5 │ 7 │ ├┼─* ──* ─* ──* ──→│ 顏色: 1.白底 2.閃電外框:黑色 3.閃電內:黃色填滿 4.其他:淡草綠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