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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廢止

一、為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車輛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
  性審驗作業要點規定之車輛零組件審驗,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
二、本要點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車輛零組件型式:指符合附件一車輛零組件型式
    系列認定原則,且由車輛零組件製造廠宣告之車輛零
    組件型式代號。
  (二)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審驗:指車輛零組件銷售前
    ,對車輛零組件型式之安全及規格確認所為之書面審
    查與零組件檢測。
  (三)品質一致性審驗:指為確保車輛零組件品質及規
    格與原經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車輛零組件
    具有一致性所為之審查與核驗。
  (四)行車紀錄器:具有連續紀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
    行車距離與時間功能之裝置。
  (五)小型汽車附掛拖車之聯結裝置:聯結小型汽車與
    拖車之裝置,分為聯結架與聯結器二部分。
  (六)聯結架:含聯結骨架結構與聯結栓兩部分,裝置
    在小型汽車的車身上,供附掛拖車使用。
  (七)聯結器:裝置在小型汽車附掛之拖車車身上,用
    來與小型汽車之聯結架聯結。
  (八)宣告荷重:車輛零組件製造廠,對其製造之車輛
    零組件所宣告之最大牽引或承載之荷重值。
  (九)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利用附加之套件固定於
    小型汽車車身,用以置放物品者。
  (十)壓縮天然氣容器:壓縮天然氣汽車燃料系統中儲
    存壓縮天然氣之裝置。
  (十一)壓縮天然氣加氣接頭:壓縮天然氣汽車燃料系
    統中之壓縮天然氣充填入口。
  (十二)壓縮天然氣安全閥:壓縮天然氣容器中壓力或
    溫度過高時,釋出容器中壓縮天然氣以維持一定壓力
    之裝置。
  (十三)壓縮天然氣關閉閥:壓縮天然氣汽車燃料系統
    中可切斷天然氣燃料供應至引擎之裝置。
  (十四)壓縮天然氣壓力調整器:壓縮天然氣汽車燃料
    系統中將高壓天然氣調整為低壓之減壓裝置。
  (十五)載重計:裝置於砂石運載車輛上,用以顯示該
    車輛裝載重量之裝置。
  (十六)反光識別材料:用於車輛車身以提高車輛夜間
    識別能力之反光識別材料。
  (十七)車輛內裝材料:係指車輛乘室內之內裝物。
三、申請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之廠商資
  格如下:
    1.車輛零組件之製造廠。
    2.車輛零組件之進口商。
    3.國內車輛製造廠。
    4.車輛進口商。
四、申請者應檢附本要點規定之資料向交通部(以下簡稱
  本部)授權之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
  構)申請,經審驗合格後(含書面審查與零組件檢測)
  ,由專業機構核發該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審驗合格報告
  。專業機構對所核發之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審驗合格報
  告,應定期向本部提出合格報告之彙整資料。
    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審驗合格報告之有效期限為報告
  核發日至次年年底為止,惟有效期限不足一年半者,有
  效期限至隔年年底止,期滿前二個月內得向專業機構申
  請換發。審驗合格報告逾期者失效。
    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審驗之檢驗項目或標準新增或變
  更時,專業機構得對已核發合格報告之有效期限另行規
  定其效期及換發程序。
五、申請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之車輛零
  組件,應依附件一之規定由專業機構認定其零組件型式
  系列,並應檢附加蓋申請者及其負責人印章之下列資料
  向專業機構申請辦理書面審查:
  (一)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1.國內車輛製造廠或車輛零組件製造廠,應檢附
        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2.車輛進口商及車輛零組件進口商應檢附公司執
        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規格資料與圖示。
        1.基本資料表。
        2.外觀尺寸圖。
        3.功能、規格說明(其內容至少應符合附件二規
        定)。
        4.零組件合格標識之格式樣張說明:應包含標識
        標示位置與方式及其內容格式應符合附件三規定
        (但車輛內裝材料除外)。小型汽車附掛拖車之
        聯結裝置申請者另依申請項目檢附聯結架及聯結
        器標識資料說明書(應包含製造廠商、型號與宣
        告荷重)。
        5.車輛零組件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至少應包
        含品質管制檢驗之方式及比率、檢驗及管制程序
        、測試結果及記錄報告、不良品改善方式及品管
        人員配置等項目。具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其認
        可驗證機構核可登錄之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者
        ,得檢附有效期限內之登錄證明文件,取代車輛
        零組件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
        6.其他相關之車輛零組件設計及製造技術資料。
六、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審驗應依附件四規定之檢測項目
  與標準、車輛零組件型式差異及有關安全因素等之原則
  ,選定適當之車輛零組件型式及規格辦理零組件檢測。
七、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檢測項目,得由申請者依左列規
  定申請免除檢測之認可:檢具經交通部認可之國外檢測
  機構出具之檢測報告,向專業機構申請認可。
    天然氣燃料系統零組件,得檢具美國、加拿大、日本
  、澳大利亞、紐西蘭、義大利、德國或法國之政府主管
  機關認可核准之證明文件,向專業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免除檢測之認可,應由申請者向專業機構提出申
  請,專業機構審查合格後函送交通部核定認可之。
八、除車輛內裝材料外,取得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及品質
  一致性審驗合格報告之車輛零組件,應依審查合格之格
  式樣張製作零組件合格標識,零組件並應逐一標示。
九、申請延伸車輛零組件型式或變更原有車輛零組件型式
  規格構造者,應依第五點之規定,檢附延伸車輛零組件
  型式或變更規格構造之相關資料及圖示,向專業機構提
  出申請。專業機構除辦理書面審查外,應依零組件檢測
  項目、零組件型式規格差異及相關安全因素之考量,必
  要時得辦理零組件檢測。經審驗合格後,原車輛零組件
  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合格報告應予以換發。
十、取得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合格報告
  之車輛零組件,專業機構得不定期派員執行其品質一致
  性核驗,以查核廠商是否落實執行車輛零組件品質一致
  性管制計畫,本部並得於指定地點對該車輛零組件進行
  檢測,鉿w全品質及規格是否符合規定。
十一、依前點規定查核認定品質一致性核驗不合格者,申
    請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專業機
    構提出說明及相關之改善措施,本部並得要求申請者
    提供車輛零組件,交由專業機構辦理複驗。
十二、申請者未依前點之規定期限內向專業機構提出說明
    及改善措施或經專業機構複驗仍不合格者,專業機構
    得於報請本部同意後,宣告該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審
    驗合格報告失效,公路監理機關對裝設車輛零組件之
    車輛應停止辦理新登檢發照,本部並得辦理使用中車
    輛臨時檢驗。
十三、車輛零組件品質一致性複驗不合格,而有重大危害
    行車安全之虞者,本部得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採取必
    要之處置措施。
附件一、車輛零組件型式系列認定原則
    車輛零組件之型式系列認定原則,除申請者、製造國
及廠牌、製造廠宣告之型式系列均應相同外,另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行車紀錄器:
  (一)構造相同(機械式或電動式)。
  (二)功能相同(紀錄資料之種類、資料紀錄方式、資
    料儲存方式)。
二、小型汽車附掛拖車之聯結裝置:(聯結架與聯結器,
  可分開或合併申請。)
  (一)製造廠宣告荷重相同。
  (二)聯結架之聯結栓尺寸或聯結球直徑相同。
三、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製造廠宣告荷重相同。
四、壓縮天然氣容器:材質相同。
五、壓縮天然氣加氣接頭:無其他規定。
六、壓縮天然氣安全閥:作動壓力/溫度相同。
七、壓縮天然氣關閉閥:作動方式相同(電動式或手動式
  )。
八、壓縮天然氣壓力調整器:出口壓力設計值相同。
九、載重計:原理及構造(油壓式或電子式)相同。
十、反光識別材料:材質、構造及安裝方式相同。
十一、車輛內裝材料:材質組成種類相同。
附件二、車輛零組件功能、規格說明要求
一、行車紀錄器:與車輛傳動系統之作用方式、資料紀錄
  及儲存方式、所紀錄資料防止擅改設計與操作設定說明
  、定期檢測週期與調整校正方式。
二、小型汽車附掛拖車之聯結裝置:安裝方式、安裝位置
  與宣告荷重。
三、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材質、安裝方式、安裝位置
  及宣告荷重。
四、壓縮天然氣容器:材質、容積、空重、工作/測試壓
  力、製造廠名稱、容器序號、容器首次檢驗日期、容器
  開口之螺紋規格/尺寸。壓縮天然氣容器之工作壓力應
  大於二00kgf/cm2。
五、壓縮天然氣加氣接頭(含逆止裝置):構造圖、逆止
  裝置構造圖、位置暨原理、保護蓋構造及其防止引擎啟
  動裝置之作動方式。壓縮天然氣加氣接頭應符合美國國
  家標準學會/美國氣體協會(ANSI/AGA NGVI) 之規範
  ,其工作壓力並應大於二00kgf/cm2 。
六、壓縮天然氣安全閥:構造圖、作動方式、作動壓力/
  溫度。壓縮天然氣安全閥之工作壓力應大於二00kgf/
  cm2 。
七、壓縮天然氣關閉閥:構造圖、作動方式。壓縮天然氣
  關閉閥之工作壓力應大於二00kgf/cm2 。
八、壓縮天然氣壓力調整器:構造圖、作動方式、加熱方
  式、降壓段數、出口壓力。壓縮天然氣壓力調整器之工
  作壓力應大於二00kgf/cm2 。
九、載重計:安裝方式與載重顯示範圍及刻度值之精度。
十、反光識別材料:材質、構造、安裝方式。
十一、車輛內裝材料:材質組成種類、組成方式與厚度。
附件三、零組件合格標識內容格式規定
一、合格標識之內容應顯示「審驗合格標識」、CC字樣
  及審驗合格號碼。
二、合格標識得使用鏨、鐫印、烙印、壓印、噴砂、腐蝕
  或貼紙等方式標示。其內容應清楚、容易辨識且不易磨
  滅。
三、合格標識如為貼紙,應採不可重複黏貼使用之材質。
四、合格標識應標示於零組件本體,不得標示於產品之包
  裝上。
五、合格標識格式規定及範例圖示:
  (一)最小直徑應為二公分,標識之實際大小,得依零
    組件狀況,依比例適度放大。
  (二)中文字體應為標楷體,且每一字體大小至少0.
    三公分見方。文、數字於標識範圍內應儘量放大。
  (三)標識為貼紙時應使用白底或透明底黑字,且張貼
    後需能清楚辨識。
  (四)範例圖示:如左圖(L為單位長度,最小為一公
    釐)。
附件四、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審驗檢驗項目及標準
一、行車紀錄器:依下列順序執行各項試驗。
  (一)精度試驗:
        1.瞬時速率紀錄容許誤差(單位:公里/小時)
┌───┬──┬──┬──┬──┬───┬───┐
│標  準│三十│四十│六十│八十│一00│一二0│
│速  率│    │    │    │    │      │      │
├───┼──┼──┼──┼──┼───┼───┤
│行車紀│ 二 │ 三 │ 三 │ 三 │  四  │  四  │
│錄器紀│ . │ . │ . │ . │  .  │  .  │
│錄容許│ 五 │ 0 │ 0 │ 五 │  五  │  五  │
│誤  差│    │    │    │    │      │      │
└───┴──┴──┴──┴──┴───┴───┘
        2.行駛距離紀錄容許誤差:每一00公里為二公
        里。
        3.行駛時間紀錄容許誤差:
         (1)機械式:未滿二天用者,五分鐘;超過二天
          以上N天用者,[5+2(N-1)]分鐘。
         (2)電動式:未滿二天用者,四分鐘;超過二天
          以上N天用者,[4+2(N-1)]分鐘。
  (二)環境試驗:
        1.溫度特性:攝氏零下十五度到六十度之溫度範
        圍(六十度時之濕度約為百分之五十),其各部
        不得有異常現象,且各紀錄變動量應符合以下規
        定:
         (1)瞬時速率:六十公里/小時,應在六公里以
          內。
         (2)行駛距離:一00公里時,應在一公里以內
          。
         (3)二十四小時的行駛時間:機械式應在三分鐘
          以內;電動式應在二分鐘以內。
        2.耐溫性:行車紀錄器於攝氏七十度及攝氏零下
        三十度分別靜置一小時之後,行車紀錄器各部不
        得異常,且再執行前述精度試驗其瞬時速率、行
        駛距離及行駛時間等三項之紀錄容許誤差,應符
        合前述精度試驗之規定。
        3.耐振式:行車紀錄器依正常之安裝狀態裝置於
        振動試驗台上,裝上紀錄紙後開始動作,驅動軸
        以相當於最高刻度百分之八十之速率迴轉,依上
        下方向(四小時)、前後方向(二小時)、左右
        方向(二小時)連續施加振動頻率為三十三赫茲
        、全振幅為二毫米之振動試驗後,行車紀錄器各
        部不得異常,且瞬時速率、行駛距離及行駛時間
        等三項之紀錄與振動試驗前之變動量應符合以下
        規定:
         (1)瞬時速率:最高刻度的百分之三以內。
         (2)行駛距離:每一00公里,應在一公里以內
          。
         (3)二十四小時的行駛時間:機械式應在三分鐘
          以內;電動式應在二分鐘以內。
  (三)耐久試驗:行車紀錄器依照其正常安裝狀態,以
    相當於最高刻度的百分之八十的速率連續運轉三萬公
    里後,行車紀錄器各部不得異常,且瞬時速率、行駛
    距離及行駛時間等三項之紀錄與耐久試驗前之變動量
    應符合以下規定:
        1.瞬時速率:最高刻度的百分之三以內。
        2.行駛距離:每一00公里,應在一公里以內。
        3.二十四小時的行駛時間:機械式應在三分鐘以
        內;電動式應在二分鐘以內。
  (四)防止擅改設計:須不易由外部進行內部之機構調
    整,足以達成防止擅改目的。
二、小型汽車附掛拖車之聯結裝置靜態強度:
  (一)施力方向與施力值
  (二)判定標準:施加於零組件之拉力、壓力與推力超
    過施力值時零組件不得破壞且不得脫落。
        1.前後:製造廠宣告荷重之二倍。
        2.左右:製造廠宣告荷重之百分之七十。
        3.上下:製造廠宣告荷重。
  (三)聯結架與聯結器兩部分,可分開或合併檢測。
三、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之靜態強度:
    依製造廠宣告之荷重作用方向,施加於零組件之力量
  超過製造廠宣告荷重之二倍時零組件不得破壞且不得脫
  落。
四、載重計:
  (一)載重計載重顯示方式:
        1.一個刻度值應在五00公斤以下。
        2.刻度須不易消滅,無不明顯或誤認之虞(電子
        式載重計得不受此項限制)。
  (二)防止擅改設計:應有鉛封或其他防止擅改相關設
    計,須不易由外部進行內部之機構調整,足以達成防
    止擅改目的。
  (三)振動試驗:載重計依正常之安裝狀態裝置於振動
    試驗機台上,以四.五個加速度,振動頻率三十三赫
    茲於上下軸向振動四小時,左右及前後軸向各振動二
    小時。載重計各部不得異常,且無變形及斷裂發生。
  (四)防水試驗:載重計依正常之安裝狀態,置於灑水
    口之放水管約四0公分處,放水管以每分鐘旋轉十五
    至二十五次,試件沿垂直軸每分鐘旋轉約十七次,執
    行試驗十分鐘。載重計各部不得異常,且無水滲入裝
    置內部。
  (五)防塵試驗:載重計依正常之安裝狀態,架設於長
    、寬、高各九0至一二0公分之密閉容器內距離容器
    壁十五公分以上,於容器中置入約五公斤之第一種卜
    特蘭水泥,在每間隔十五分鐘吹入空氣二至五秒鐘以
    使其能在容器中均勻擴散,連續施行五小時。載重計
    各部不得異常,且無砂塵滲入裝置內部。
五、反光識別材料:
  (一)顏色:應在下列色度座標範圍內
        ┌──┬───────────────┐
        │顏色│  黃                      色  │
        ├──┼───┬─────┬─────┤
        │    │      │    X    │    Y    │
        │ 色 ├───┼─────┼─────┤
        │ 度 │  1  │0.五四五│0.四五四│
        │ 座 ├───┼─────┼─────┤
        │ 標 │  2  │0.四八七│0.四二三│
        │ 範 ├───┼─────┼─────┤
        │ 圍 │  3  │0.四二七│0.四八三│
        │    ├───┼─────┼─────┤
        │    │  4  │0.四六五│0.五三四│
        └──┴───┴─────┴─────┘
  (二)反射性能:需符合下列之反射性能
┌────┬──────────────────┐
│觀 測 角│              二0分                │
├────┼──────────────────┤
│垂 直 入│                0                  │
│射    角│                度                  │
├────┼───┬────┬────┬────┤
│水 平 入│正五度│正三十度│正四十度│正六十度│
│射    角│負五度│負三十度│負四十度│負六十度│
├────┼───┼────┼────┼────┤
│黃色反射│      │        │        │        │
│最小強度│      │        │        │        │
│單位:  │三00│ 一三0 │ 七十五 │   十   │
│Cd*lx-1*│      │        │        │        │
│m-2     │      │        │        │        │
└────┴───┴────┴────┴────┘
  (三)耐候性試驗:
        使用氙弧燈照射,照射時間為標準藍色布標七級
    退色至灰色標四號所需之時間,試片經照射後必須符
    合下列規定:
        1.表面不得有膨脹、起泡、裂痕、剝離、扭曲、
        斑點或腐蝕等現象。
        2.其顏色應在前項所列色度座標範圍內。
        3.觀測角二十分、水平入射角五及負五度之黃色
        反射最小強度應大於二四0Cd*1x-1*m-2 。
六、車輛內裝材料:
  (一)由以下方式計算燃燒速率,其燃燒速率不得超過
    每分鐘一0二公釐。
        燃燒速率=60*(D/T)
        D=燃燒的距離,單位為公釐
        T=火焰進行到D 距離的時間,單位為秒
  (二)若材料無法燃燒至計時點即熄滅或材料於開始計
    時後六十秒內停止燃燒,且燃燒的距離未超過五一公
    釐均視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