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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道路交通駕駛人違規記點及汽車違規記錄作業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修正

  一、本要點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七
      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
      定,應予記點及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十條、
      第三十八條,應予記違規紀錄(以下簡稱記次)之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之作業,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道路交通違規記點、記次,應設置電腦檔案紀錄與管理,其電腦系
      統之規劃、設計、建立及維護,由交通部中央公路監理資訊中心負
      責。
  四、道路交通違規記點、記次資料之處理作業,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
      管機關委任所屬下級機關(以下簡稱交通裁決單位)辦理。
  五、(刪除)
  六、違規記點、記次資料包括違規駕駛人執照號碼、駕照種類、姓名、
      車牌號碼、汽車所有人姓名、違規條款、點數、次數、違規日期、
      裁罰日期、裁罰單位、舉發單位代號、舉發單編號、鍵入員代號等
      ,並應由處理之交通裁決單位輸  入公路監理資訊系統。
  七、交通裁決單位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將已達到吊扣(銷)
      駕駛執照、牌照者,每週整批列印裁決書,以掛號郵寄通知違規汽
      車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繳交駕駛執照、牌照,執行吊扣(銷)駕駛
      執照、牌照之處分,逾期不到案者,依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辦
      理。
  八、處理應記點、記次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其違規點數、次數之
      紀錄,以違規行為日為基準,吊扣(銷)之紀錄則以吊扣(銷)確
      定執行之日為計算基準,其紀錄之輸入,由交通裁決單位併違規紀
      錄辦理,點數、次數之計算由電腦程式處理。但如經陳述或聲明異
      議而撤銷原處分者,應即輸入電腦,撤銷該次記點記次紀錄。
  九、駕駛人違規記點,其累計點數,汽車、機器腳踏車應分開計算。
  十、汽車違規記次其累計次數,以其違規車號計算並隨車輛辦理異動移
      轉。該車輛重新申領牌照或換領牌照時亦同。
  十一、交通部中央公路監理資訊中心,每日應將吊扣(銷)資料(駕駛
        號碼、證號、姓名)傳送至警政署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十二、公路監理機關或使用公路監理資訊系統之交通事件裁決所受理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先以終端機查詢電腦違規記點記錄檔,
        如併入此次違規案件所記點數累計後,已達吊扣(銷)駕駛執照
        者,或原已達吊扣(銷)駕駛執照者,應同時開具裁決書,依規
        定執行吊扣(銷)駕駛執照之處分。
  十三、凡自動繳納交通違規罰鍰,警察機關裁決或未扣件之違規案件,
        由省市公路監理機關電子作業室將達到應吊扣(銷)駕駛執照者
        ,每日整批列印裁決書以掛號寄發違規人繳交駕駛執照執行吊扣
        (銷)駕駛執照之處分,但使用公路監理資訊系統之交通事件裁
        決所由交通事件裁決所辦理。
  十四、處理應記點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其違規點數之記錄,以違
        規行為日為基準;吊扣(銷)之記錄則以裁決書送達之日為計算
        基準,其記錄之輸入公路監理機關及使手公路監理資訊系統之交
        通事件裁決所得併違規記錄辦理,點數之計算由電腦程式處理。
        但如經聲明異議,撤銷原處分者或易處吊(扣)銷處分者,應即
        輸入電腦撤銷該次記點記錄。
  十五、駕駛人違規記點,其累計點數汽機車應分開計算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