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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汽車所有人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罰鍰基準:
  (一)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未
        滿新臺幣六千元者:
        1.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2.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3.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4.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
        5.逾期四個月以上繳納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
  (二)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新臺幣六千元以上者:
        1.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2.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3.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
        4.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二千元罰鍰。
        5.逾期四個月以上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二、機車所有人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罰鍰基準:
  (一)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未
        滿新臺幣一千八百元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二)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
        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三、逾期不繳納前二點罰鍰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