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實施強制汽車所有人投保責任險,特設置汽車責任保險作業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以交通 部為主管機關。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保險費收入。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收入。第五條
本基金之保管運用,由交通部設汽車責任險監理委員會辦理之。監理委 員會之組織由交通部定之,並報行政院備案。第六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汽車肇事致第三人或乘客身體傷害或死亡之賠償,或醫療費用之給 付。 二、汽車責任保險之作業經費。 三、汽車責任險監理委員會所需之管理經費。第七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悉依預算法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之規定辦理。第八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報 告及年度決算之編送,依會計法、預算法、審計法等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剩餘,經奉核定後,得列為未分配剩餘處理。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