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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汽車責任保險作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廢止

第一條
  為實施強制汽車所有人投保責任險,特設置汽車責任保險作業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以交通
  部為主管機關。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保險費收入。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保管運用,由交通部設汽車責任險監理委員會辦理之。監理委
  員會之組織由交通部定之,並報行政院備案。
第六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汽車肇事致第三人或乘客身體傷害或死亡之賠償,或醫療費用之給
      付。
  二、汽車責任保險之作業經費。
  三、汽車責任險監理委員會所需之管理經費。
第七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悉依預算法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報
  告及年度決算之編送,依會計法、預算法、審計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剩餘,經奉核定後,得列為未分配剩餘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