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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督導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本要點依據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
    之。
二、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以下簡稱駕訓班)之督導考核以下列方式
    實施:
    (一)定期考核:
          1.由轄管公路監理機關與其遴聘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共七人組成考核小組,其中外聘委員應至少達三分之一之比
            例,由所長或副所長擔任召集人,每二年至少考核一次,於
            當年度十二月底前完成,依考核成績評定特優、優等、甲等
            、乙等及丙等五等第,並將辦理結果報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備
            查。
          2.連續兩次定期考核「特優」之駕訓班,得於隔次免受定期考
            核一次,仍維持特優。
    (二)不定期考核:
          1.抽查:由轄管公路監理機關,依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
            理辦法辦理,每月至少抽查一次並作紀錄備查。
          2.查訪:依據民眾反映或為應管理之需,而由轄管公路監理機
            關針對某特定項目實施查訪並紀錄備查。
三、駕訓班之督導考核項目,應包括行政管理、師資、教練車、教室、訓
    練場地、教材、教具、收費情形、學術科上課情形及研究發展等,其
    考核評分表由交通部公路總局邀集相關機關、團體等研商訂定後,報
    交通部備查。
四、駕訓班之督導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駕訓班辦理績效優異,經定期考核名列特優者,頒發公路總局
          首長獎予以鼓勵。
    (二)駕訓班辦理績效優異,經定期考核名列優等者,頒發公路監理
          機關首長獎予以鼓勵。
    (三)駕訓班經督導考核,若有違反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
          法者,轄管公路監理機關應按其情節,報請公路主管機關依規
          定辦理。
    (四)轄管公路監理機關,應將考核結果,於機關網站公告周知,俾
          便民眾選擇,並達獎優懲劣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