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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十五日 制(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以下稱本規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汽車貨運運價依路面等級分別計算,路面等級區分如左:
  一、一級路面:瀝青、柏油、混凝土等高級路面。
  二、二級路面:平原區及丘陵區碎石路面、丘陵區山嶺區之高級路面。
  三、三級路面:山嶺區碎石及碎石不平整之路面。
  四、特殊路面:山嶺河底原野之臨時道路及低於三級路面之路面。
  五、混合路面:一條路線含有第一款至四款二種以上之路面。
第二章  起碼運費 第三條
  載運貨物起碼里程以十二公里計收。
第四條
  貨運在起碼里程十二公里以內依基本運價加收百分之七十空駛費。
  超過十二公里者,除十二公里以內依前項規定計收,其餘超過部分按每
  公里規定運價累加計收。
第三章  運費計算 第五條
  大貨車整車貨物計程運費,依路面等級以基本運價乘載重、里程計算。
  前項基本運價以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為準。
  運輸里程尾數不足一公里者,按一公里計算。
  運費總計尾數未滿一元者,以一元計算。
第六條
  特殊路面運輸貨物,其運費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商定,但最高費率不
  得超過一級路面費率百分之一百八十。
第七條
  混合路面運輸貨物應就各該實際里程分別計算運費。
第八條
  不同車種之運費加成如左:
  一、小貨車運費之加成,不得超過大貨車整車費率百分之四十。車輛載
      重計費不滿兩噸者,按兩噸計收。
  二、貨櫃運費之加成,不得超過大貨車整車費率百分之五十。
  三、零擔貨物運費之加成,不得超過大貨車整車費率百分之四十。
第九條
  包車費照左列規定計算:
  一、計時包車每小時以行駛二十公里為準,未滿二十公里以二十公里計
      算,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但第一小時得依第四條規定加收
      起碼里程內之空駛費。其計費公式如左:
    (一)大貨車計時包車計費公式:第一小時: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元×  噸×(20+12× 0.7)=元第二小時及其後:
          運價  噸位  里程元×  噸×20=元
    (二)小貨車計時包車計費公式:第一小時: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  加成元×  2 ×(20+12× 0.7)× 1.4=元第二
          小時及其後:運價  噸位  里程    加成元×  2 ×  20  ×
          1.4 =元
  二、計日包車每日以使用八小時行駛一六0公里為準,但第一小時得依
      第四條規定加收起碼里程空駛費,其超過部分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
      人約定之,其計算公式如左:
    (一)大貨車計日包車計費公式: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元
          ×  噸×( 160+12× 0.7)=元
    (二)小貨車計日包車計費公式: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  
          加成元×  2 ×( 160+12× 0.7)× 1.4=元
第十條
  各種貨物之運費雜費計價之加成,依照左列規定,有合雙重加成之規定
  者,依其最高費率加收。
  一、加收百分之二十者:
    (一)長三.六公尺以上未滿六公尺,重一百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七百
          二十公斤,體積一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一.五立方公尺之貨物。
    (二)搬家及容易損壞之物品。
    (三)鮮魚及介、肉、家禽、家畜等。
  二、加收百分之五十者:
    (一)長六公尺以上未滿七.三公尺,重七百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一千
          二百公斤,體積一.五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三立方公尺之貨物。
    (二)柴油、液體柏油、燃料油。
  三、加收百分之百者:
    (一)重一千二百公斤以上未滿二千五百公斤,體積三立方公尺以上
          之貨物。
    (二)靈柩或屍體。
    (三)汽油、液化石油氣、濃硫酸、濃鹽酸、硝酸炸藥及其他有強烈
          腐蝕性、爆炸性、易燃性之危險物品。
    (四)限時專送貨物。
  四、超過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規定長度、重量、體積之貨物,經報值之貴
      重物品其運費之加成,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約定之。
第十一條
  運費滅成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運費里程自一百零一公里至二百公里部份,照規定費率減收百分之
      十五。
  二、運費里程在二百零一公里以上之部份,照規定費率減收百分之三十
      。
第四章  運貨雜費 第十二條
  貨物裝卸費除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另行約定外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普通貨物一裝一卸每噸裝卸費之計算,由汽車貨運業同業公會按裝
      卸工人每月之平均工資及其工作量核算後,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核備後實施。裝卸貨物未滿一噸者以一噸計算。
  二、零擔貨物每百公斤之裝卸費,按每噸裝卸費十分之一計算,不滿一
      百公斤者以一百公斤計算。
  三、僱用臨時工擔任裝卸時,其計算運費標準自行約定,如勞工主管機
      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裝卸距離以十公尺為限,十一公尺至二十五公尺者加百分之五十,
      二十五公尺至五十公尺者加百分之百計算,超過五十公尺由汽車貨
      運業與託運人約定之。
  五、樓上貨物或地下室裝卸或堆高卸高或一件貨物在六十公斤以上之裝
      卸費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約定之。
第十三條
  通過收費路、橋之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第十四條
  零擔貨物之接送費依左列規定計收:
  一、每件貨物六十公斤以下,距離汽車貨運業營業站所在三公里以內者
      及三公里以上未滿六公里者之接送費,依核定費率收取。
  二、每件貨物超過六十公斤,或距離在六公里以上或接送至二樓以上或
      地下室者,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協議收取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