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對服務性路(航)線或偏遠、離島地區民眾基本運輸服務提供補貼, 以促進大眾運輸之發展,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現有路(航)線及新闢或接續行駛路(航)線,指經該管主 管機關依申請補貼條件審定之路(航)線。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以經營服務性路線或偏遠、離島地區路線為營業者 。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以經營服務性路線為營業者。 三、船舶運送業以經營固定航線及固定航次,運輸旅客於臺灣與離島間 或離島之間為營業者。 四、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固定翼航空器經營固定航線及固定航次,運輸旅 客於臺灣與離島偏遠地區間、或離島之間為營業者。 五、經地方主管機關提請審議委員會審定,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特殊路(航)線、特殊班(航)次及無障礙彈性運輸路線。 前項第四款所稱離島偏遠地區係指蘭嶼鄉、綠島鄉、七美鄉、望安 鄉、北竿鄉。第四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第五條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大眾運輸補貼,應設審議委員會。 前項審議委員會,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之。第六條
前條審議委員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申請路(航)線別補貼條件之審議。 二、申請路(航)線別補貼計畫之審議。 三、申請路(航)線別每車公里、每航次浬合理營運成本之審議。 四、申請路(航)線別補貼優先順序之審議。 五、原核定路(航)線別補貼計畫修訂之審議。 六、補貼與營運評鑑結果運用方式之審議。 七、其他依政策需要補貼相關事宜之審議。第七條
申請補貼之路(航)線條件,主管機關應參考附件規定 擬訂後,送由所屬補貼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補貼,應另行訂定 作業規定,其內容應載明補貼條件、申請所需書表文件 、作業時程、補貼金額之核給及監督考核方式等相關事 項,並依程序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之。 附件 申請補貼路、航線條件列示表 ┌──┬──┬───┬───┬──┬──────┐ │路、│提出│路、航│每日行│路、│營業績效審查│ │ │ │ │駛班、│航線│ │ │航線│補貼│ │航次數│里程│ │ │ │ │ │上下限│上限│ │ │ │申請│ │審查原│審查│ │ │別 │者 │線類型│則 │原則│原 則│ ├──┼──┼───┼───┼──┼──────┤ │現有│現有│公路汽│二班次│六十│一、一般營運│ │路、│ │車客運│以上,│公里│ 績效: │ │航線│業者│路線 │三十班│ │(一)每班載客│ │ │ │ │次以下│ │ 人數 │ │ │ │ │。 │ │(二)平均每班│ │ │ ├───┼───┼──┤ 次載客人│ │ │ │市區汽│二班次│三十│ 數 │ │ │ │車客運│以上,│公里│(三)每班實際│ │ │ │路線 │六十班│ │ 乘載率 │ │ │ │ │次以下│ │(四)平均實際│ │ │ │ │。 │ │ 乘載率 │ │ │ ├───┼───┼──┤二、業者整體│ │ │ │船舶客│地方主│上限│ 營運狀況│ │ │ │運航線│管機關│由地│ : │ │ │ │ │自訂。│方主│(一)前一至三│ │ │ │ │ │管機│ 年營業利│ │ │ │ │ │關自│ 益為負值│ │ │ │ │ │訂。│ 者優先補│ │ │ ├───┼───┼──┤ 助。 │ │ │ │航空客│交通部│交通│(二)營業利益│ │ │ │運航線│民用航│部民│ 雖為正值│ │ │ │ │空局自│用航│ ,但業者│ │ │ │ │訂。 │空局│ 可舉證係│ │ │ │ │ │自訂│ 補貼所致│ ├──┼──┼───┼───┼──┤ 者,得考│ │新闢│地方│公路汽│地方主│六十│ 量次予補│ │或接│主管│車客運│管機關│公里│ 助。(註│ │續行│機關│路線 │自訂。│ │ 一) │ │駛路│公開├───┤ ├──┤(三)前一至三│ │、航│徵求│市區汽│ │三十│ 年營業利│ │線 │ │車客運│ │公里│ 益為正值│ │ │ │路線 │ │ │ 且非前者│ │ │ ├───┤ ├──┤ 情況者。│ │ │ │船舶客│ │上限│ 其申請補│ │ │ │運航線│ │由地│ 貼路、航│ │ │ │ │ │方主│ 線如符合│ │ │ │ │ │管機│ 補貼要件│ │ │ │ │ │關自│ 者,得最│ │ │ │ │ │訂。│ 後考量予│ │ ├──┼───┼───┼──┤ 以酌減補│ │ │交通│航空客│交通部│交通│ 助。 │ │ │部民│運航線│民用航│部民│ │ │ │用航│ │空局自│用航│ │ │ │空局│ │訂。 │空局│ │ │ │公開│ │ │自訂│ │ │ │徵求│ │ │。 │ │ └──┴──┴───┴───┴──┴──────┘ 註一:本項條件業者須負舉證之責。第八條
主管機關應隨時派員考核補貼計畫之執行情況。受補貼 業者對經核定之補貼計畫,如有擅自變更或違反第十一 條執行管理要點之規定者,該管主管機關應依附表一或 附表一之一規定扣減或中止撥發補貼款。 受補貼業者在同一年度內個別受補貼路(航)線受扣減 六個基本處罰金以上之處分者,除該路(航)線受扣款 處分外,主管機關應停止該路(航)線下一年度之補貼 申請;主管機關對個別業者同一年度內超過六個基本處 罰金之路(航)線總數達該業者受補貼路(航)線總數 一定比例以上者,應停上辦理下一年度該業者之補貼申 請。 主管機關另行辦理之大眾運輸營運評鑑結果,得供審議 補貼優先順序之參考。 第二項規定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實施。 附表一 營運補貼金額扣款情事與處分方式 ┌───────────┬───────────┐ │ 違約情事 │ 處分方式 │ ├───────────┼───────────┤ │1.發車、船誤點 │計「違規」乙次,違規次│ │ 實際發車時刻逾表定時│數累計達三次者以「脫班│ │ 刻十分鐘以內,經稽查│」一次計。 │ │ 人員查明屬實者。 │ │ ├───────────┼───────────┤ │2.脫班 │「脫班」乙次,須扣減當│ │ 實際發車、船時間逾表│期核定補貼款中1個「基│ │ 定時刻達十分鐘以上,│本處罰金」, │ │ 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者│ │ │ 。 │ │ ├───────────┼───────────┤ │3.漏班(未派車、船) │「漏班」乙次,須扣減當│ │ 業者未依表定班次派車│期核定補貼款中2個「基│ │ 、船,經稽查人員查明│本處罰金」,「基本處罰│ │ 屬實者。 │金」之計算方式同上。 │ ├───────────┼───────────┤ │4.其他違約事項 │處分方式由地方主管機關│ │ (如過站不停、駕駛儀│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 │ 容不整、駕駛員服務態│ │ │ 度不佳、業者未依規定│ │ │ 提報營運資料或所提報│ │ │ 資料不實等)。 │ │ └───────────┴───────────┘ 註1:1個「基本處罰金」為: (每車公里、船浬合理營運成本×該營運路線里程 長度) 註2:對於業者之違約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方式逕 行通知業者,業者不服處分時,應於接到處分通知 書內七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逾期不予受理。 註3:違約情事若係基於天災、道路損毀等非人力可抗拒 因素所致時,受補貼業者得檢具書面資料向主管機 關申請撤銷處分,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得不以違約 論處。 註4:每半年核算乙次。扣款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不 足一元部分不計。 附表一之一 營運補貼金額扣款情事與處分方式 (民用航空運輸業) ┌───────────┬───────────┐ │ 違約情事 │ 處分方式 │ ├───────────┼───────────┤ │1.班機延誤率 │計「違規」乙次,須扣減│ │ 每月班機延誤率逾10%│當期核定補貼中1個「基│ │ ,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本處罰金」。 │ │ 者。 │ │ ├───────────┼───────────┤ │2.班機取消率 │計「違規」乙次,須扣減│ │ 每月班機取消率逾 5%│當期核定補貼中1個「基│ │ ,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本處罰金」。 │ │ 者。 │ │ └───────────┴───────────┘ 註1:1個「基本處罰金」為: (每航次浬合理營運成本×該營運航線浬程長度) 註2:對於業者之違約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方式逕 行通知業者,業者不服處分時,應於接到處分通知 書內七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逾期不予受理。 註3:違約情事若係基於天候等非人力可抗拒因素所致時 ,受補貼業者得檢具書面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 處分,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得不以違約論處。 註4:每半年核算乙次。扣款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不 足一元部分不計。第九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業者,申請現有路(航)線營運補貼時,應具備下列 事項之補貼計畫書,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 一、總說明(含前一年度補貼成果及本年度補貼款運用計畫)。 二、申請路(航)線別營運補貼金額概算表。 三、申請路(航)線別營運補貼申請表。 四、民營業者,其前一年路(航)線別之營運年報表、營運月報表及前 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下列書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主要財產目錄表。 五、民營業者並應提交會計師就第一款至第四款內容所為之補貼評估報 告。 六、公營業者,其前二年決算表及當年度初編預算表。第十條
主管機關受理路(航)線別營運補貼計畫申請,經該管審議委員會審定 ,再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實施。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為督導受補貼業者辦理補貼計畫,應訂定補貼計畫執行管理要 點,載明查核管理事項,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第十二條
現有路(航)線別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計算公式如下:現有路(航 )線別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每車公里或每船浬合理營運成本- 每車公里或每船浬實際營運收入)×(班或航次數)×(路或航線里、 浬程)前項公式名詞定義如下: 一、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指該路線之營運成本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統一會計科目及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之成本項目分類與標準分攤 至各路線別成本,再依各區域特性、車輛型式,由主管機關審定之 各路線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但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尚未實施前 ,主管機關得參照最近一次運價調整核定之每車公里成本訂定之。 二、每船浬合理營運成本:係指由該管主管機關審定之每船浬合理營運 成本。 三、每車公里或每船浬實際營運收入:指依第九條申請業者提報之路( 航)線別營運年報表、營運月報表所列資料,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該路(航)線別每車公里或每船浬實際營運收入。 四、班或航次數:自營運路(航)線起點至終點,或自終點至起點各計 算為一個班(航)次。 五、路或航線里、浬程數:申請之路或航線別單程里、浬程數。 審議委員會得視實際情況,調整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 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合理營運成本不得包括利潤。第十三條
業者提出申請補貼之路(航)線,主管機關得公告開放此路(航)線, 業者不得提出異議。 業者認有運輸需求,自行提出申請經營之路(航)線,自行駛之日起, 三年內不得申請補貼。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實際需要,以公告方式公開遴選新闢或接續行駛服務 性、偏遠或離島之路(航)線之營運業者。 依前項規定遴選之業者,主管機關得優先給予補貼。 第一項公告內容及參與遴選業者之資格條件,應依「汽車運輸業者管理 規則」或相關規定辦理。 遴選方式採二階段公開進行: 一、第一階段:就參與遴選業者所提營運計畫及財務計畫審定二家以上 申請者,採競標或議約方式辦理。 僅有一家參與遴選,則直接進入第二階段辦理之。 二、第二階段:依據第一階段評定之優先順序,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序與 申請業者議約。參與議約之業者,應備妥補貼計畫書,載明請求補 貼年限、補貼金額。第十五條
新闢或接續行駛路(航)線別基本營運補貼金額計算公式,準用第十二 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公式中之每車公里、每航次浬合理虧損及實際營運收入,由主管機 關依據類似路(航)線最近一年營運資料審定之。第十六條
受補貼業者每半年應將補貼計畫執行情形報告書連同補貼請款書、受款 憑證送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補貼款。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補貼計畫實際執行情形,依行政程序 審核後,送交通部請款結報核銷。第十七條
受補貼業者,應於補貼路線上之車輛裝設電子式票證自動化系統及行車 自動記錄設備,以供補貼監督及稽核。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執行補貼計畫,其經費分擔比例如下: 一、直轄市由中央政府分擔三分之一,市政府分擔三分之二。 二、縣(市)由中央政府與縣(市)政府各分擔二分之一。 前項分擔比例,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後調整之。第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年度補貼計畫,其所需經費應循預算程序編列之。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地方主管機關得參考附表二或附表二 之一、附表三或附表三之一所附格式另定之。 附表二 服務路、航線營運補貼申請書 ┌────────────┬──────────┐ │一、公司名稱: │二、負責人 (簽章)│ ├────────────┴──────────┤ │三、公司詳細地址: │ ├───────────────────────┤ │四、電話: 傳真: │ ├───────────────────────┤ │五、營運路、航線基本資料 │ ├────────┬──────────────┤ │路、航線名稱: │營業路、航線許可證字號: │ │ │ 字第 號│ ├────────┼──────────────┤ │路、航線里程: │有效期間:自__年___月___日起│ │ 公里(浬)│ 至__年___月___日止│ ├────────┴──────────────┤ │六、路、航線行經路段: │ ├──┬────┬──────────┬────┤ │區分│起點站名│ 經由站名 │終點站名│ ├──┼────┼──────────┼────┤ │ 往 │ │ │ │ │ 程 │ │ │ │ ├──┼────┼──────────┼────┤ │ 返 │ │ │ │ │ 程 │ │ │ │ ├──┴────┴──────────┴────┤ │七、路、航線圖:(如附件,由申請業者提供) │ ├───────────────────────┤ │八、申請路、航線是否為聯營路、航線?(請打V)│ │ 是,聯營公司及路、航線名稱: │ │ 否 │ ├───────────────────────┤ │九、配車、船數: 輛(艘),分項列示如下: │ ├─┬────┬────┬───┬───┬───┤ │項│車輛、船│數量(輛│車、船│核定座│有無空│ │ │ │ │ │位數(│ │ │次│舶型式 │、艘) │齡(年│座) │調設備│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 │合計: │平均:│ │ │ │ │輛、艘 │ 年│ │ │ ├──────┴────┴───┴───┴───┤ │十、申請路、航線最近一年之營運概況: │ ├───────────────────────┤ │1營運資料期間: │ │ 自民國___年___月___日至民國___年___月___日,│ │ 共計_______日 │ ├───────────────────────┤ │2營運班、航次及里程 │ │(1)總班、航次數:______班。總行車、船里程:│ │ ______車公里、船浬。 │ │(2)平均每日班、航次數為:_____班 │ │(3)平常日:每日____班,頭班次發車、船時刻:│ │ ___時___分,末班發車、船時刻:___時___分│ │(4)例假日:每日____班,頭班次發車、船時刻:│ │ ___時___分,末班發車、船時刻:___時___分│ ├───────────────────────┤ │3申請路、航線是否曾接受營運虧損補貼?(請打V│ │ ) │ │ □是,自民國___年___月___日至民國____年___月│ │ ____日 │ │ □否 │ ├───────────────────────┤ │4營收狀況 │ │(1)申請路、航線最近一年總營收:______元,平│ │ 均每車公里、船浬營收:______元/公里、浬│ │(2)申請路、航線最近一年總支出:______元,平│ │ 均每車公里、船浬支出:______元/公里、浬│ │(3)最近一年營運虧損總金額:__________元,平│ │ 均每車公里、船浬虧損:______元/公里、浬│ ├───────────────────────┤ │十一、配合補貼之改善計畫:(本欄若空間不足,請│ │ 另以附件併同本申請表提送) │ │ │ │ │ │ │ ├───────────────────────┤ │十二、其他請求或說明事項 │ │ │ │ │ │ │ └───────────────────────┘ 附表二之一 服務航線營運補貼申請書 (民用航空運輸業) ┌────────────┬──────────┐ │一、公司名稱: │二、負責人 (簽章)│ ├────────────┴──────────┤ │三、公司詳細地址: │ ├───────────────────────┤ │四、電話: 傳真: │ ├───────────────────────┤ │五、營運航線基本資料 │ ├────────┬──────────────┤ │航線名稱: │航線證書字號: 字第 號│ ├────────┼──────────────┤ │航線里程: 浬│有效期間:自__年___月___日起│ │ │ 至__年___月___日止│ ├────────┴──────────────┤ │六、航線圖:(如附件,由申請業者提供) │ ├───────────────────────┤ │七、申請航線是否為聯營航線?(請打ˇ) │ │ 是,聯營公司及航線名稱: │ │ 否 │ ├───────────────────────┤ │八、營運航空器基本資料 │ ├─┬─────┬────┬────┬─────┤ │項│航空器型式│數量(架)│機齡(年)│核定座位數│ │次│ │ │ │(座) │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 │合計: │平均: │ │ │ │ 架│ 年│ │ ├───────┴────┴────┴─────┤ │九、申請航線最近一年之營運概況: │ ├───────────────────────┤ │1營運資料期間: │ │ 自民國___年___月___日至民國___年___月___日,│ │ 共計_______日 │ ├───────────────────────┤ │2營運航次及浬程 │ │(1)總航次數:______航次 │ │ 總行駛浬程:___航次浬 │ │(2)平均每日航次數為:______航次 │ ├───────────────────────┤ │3申請航線是否曾接受營運虧損補貼?(請打ˇ) │ │ □是,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至民國__年__月_日 │ │ □否 │ ├───────────────────────┤ │4營收狀況 │ │(1)申請航線最近一年總營收:__________元,平│ │ 均每航次浬營收:______元/航次浬 │ │(2)申請航線最近一年總支出:_____元,平│ │ 均每航次浬支出:______元/航次浬 │ │(3)最近一年營運虧損總金額:__________元,平│ │ 均每航次浬虧損:______元/航次浬 │ ├───────────────────────┤ │十、配合補貼之改善計畫:(本欄若空間不足,請另│ │ 以附件併同本申請表提送) │ │ │ │ │ │ │ ├───────────────────────┤ │十一、其他請求或說明事項 │ │ │ │ │ └───────────────────────┘ 附表三 服務路、航線營運補貼請款書 ┌────────────┬──────────┐ │一.公司名稱: │二、負責人 │ ├────────────┴──────────┤ │三.公司詳細地址: │ ├───────────────────────┤ │四.電話: 傳真: │ ├────────────┬──────────┤ │五.補貼路、航線名稱: │路、航線許可證字號:│ │ │ │ ├────────────┴──────────┤ │六.補貼期間〔半年〕:自 年 月 日 │ │ ── ── ── │ │ 起至 年 月 日止 │ │ ── ── ── │ ├───────────────────────┤ │七.本期〔半年〕班、航次數: │ ├───────────────────────┤ │八.路、航線里程數: │ ├───────────────────────┤ │九.請求補貼金額:新臺幣 元〔請用國字〕│ ├───────────────────────┤ │ │ ├───────────────────────┤ │ │ ├───────────────────────┤ │ 此 致 │ │〔主管機關銜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章〕 〔負責人章〕 │ │〔雙線以上由申請者自行填寫〕 │ ├───────────────────────┤ ├─┬────┬────────────────┤ │審│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 │ ├────┼────────────────┤ │ │原申請補│新臺幣 元 │ │ │貼金額 │ │ │ ├────┼───────────┬────┤ │核│違約扣款│1.發車、船誤點: 元│(計算說│ │ │ │2.脫班: 元│明) │ │ │ │3.漏班: 元│ │ │ │ │4.其他違約事項: 元│ │ │意│ │ 小計: 元│ │ │ ├────┼───────────┼────┤ │ │核定補貼│新臺幣 │承 辦 人│ │ │金 額│元 │ │ │ ├────┼───────────┼────┤ │見│核 定│ 審 核 │ │ └─┴────┴───────────┴────┘ 附表三之一 服務航線營運補貼請款書 (民用航空運輸業) ┌────────────┬──────────┐ │一.公司名稱: │二、負責人 │ ├────────────┴──────────┤ │三.公司詳細地址: │ ├───────────────────────┤ │四.電話: 傳真: │ ├────────────┬──────────┤ │五.補貼航線名稱: │航線證書字號: │ ├────────────┴──────────┤ │六.補貼期間〔半年〕:自__年__月__日起 │ │ 至__年__月__日止 │ ├───────────────────────┤ │七.本期〔半年〕航次數: │ ├───────────────────────┤ │八.航線浬程數: │ ├───────────────────────┤ │九.請求補貼金額:新臺幣 元〔請用國字〕│ ├───────────────────────┤ │ │ ├───────────────────────┤ │ │ ├───────────────────────┤ │ 此 致 │ │〔主管機關銜稱〕 │ │ □ □ │ │ │ │ 〔公司章〕 〔負責人章〕 │ │〔雙線以上由申請者自行填寫〕 │ ├───────────────────────┤ ├─┬────┬────────────────┤ │審│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 │ ├────┼────────────────┤ │ │原申請補│新臺幣 元 │ │ │貼金額 │ │ │ ├────┼───────────┬────┤ │核│違規扣款│1.班機延誤率: 元│(計算說│ │ │ │2.班機取消率: 元│明) │ │意│ │小計: 元│ │ │ ├────┼───────────┼────┤ │ │核定補貼│新臺幣 元│承 辦 人│ │ │金 額│ │ │ │ ├────┼───────────┼────┤ │見│核 定│ 審 核 │ │ └─┴────┴───────────┴────┘第二十一條
交通部辦理民用航空運輸補貼之相關業務,由民用航空局執行之。 民用航空局為執行前項業務,準用第三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至第八 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之規定。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