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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廢止

第一條
  為對服務性路(航)線或偏遠、離島地區民眾基本運輸服務提供補貼,
  以促進大眾運輸之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現有路(航)線及新闢或接續行駛路(航)線,指經該管主
  管機關依申請補貼條件審定之路(航)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以經營服務性路線或偏遠、離島地區路線為營業者
      。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以經營服務性路線為營業者。
  三、船舶運送業以經營固定航線及固定航次,運輸旅客於臺灣與離島間
      或離島之間為營業者。
  四、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固定翼航空器經營固定航線及固定航次,運輸旅
      客於臺灣與離島偏遠地區間、或離島之間為營業者。
  五、經地方主管機關提請審議委員會審定,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特殊路(航)線、特殊班(航)次及無障礙彈性運輸路線。
      前項第四款所稱離島偏遠地區係指蘭嶼鄉、綠島鄉、七美鄉、望安
      鄉、北竿鄉。
第四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五條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大眾運輸補貼,應設審議委員會。
  前項審議委員會,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之。
第六條
  前條審議委員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申請路(航)線別補貼條件之審議。
  二、申請路(航)線別補貼計畫之審議。
  三、申請路(航)線別每車公里、每航次浬合理營運成本之審議。
  四、申請路(航)線別補貼優先順序之審議。
  五、原核定路(航)線別補貼計畫修訂之審議。
  六、補貼與營運評鑑結果運用方式之審議。
  七、其他依政策需要補貼相關事宜之審議。
第七條
  申請補貼之路(航)線條件,主管機關應參考附件規定
  擬訂後,送由所屬補貼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補貼,應另行訂定
  作業規定,其內容應載明補貼條件、申請所需書表文件
  、作業時程、補貼金額之核給及監督考核方式等相關事
  項,並依程序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之。
附件
申請補貼路、航線條件列示表
┌──┬──┬───┬───┬──┬──────┐
│路、│提出│路、航│每日行│路、│營業績效審查│
│    │    │      │駛班、│航線│            │
│航線│補貼│      │航次數│里程│            │
│    │    │      │上下限│上限│            │
│    │申請│      │審查原│審查│            │
│別  │者  │線類型│則    │原則│原        則│
├──┼──┼───┼───┼──┼──────┤
│現有│現有│公路汽│二班次│六十│一、一般營運│
│路、│    │車客運│以上,│公里│    績效:  │
│航線│業者│路線  │三十班│    │(一)每班載客│
│    │    │      │次以下│    │    人數    │
│    │    │      │。    │    │(二)平均每班│
│    │    ├───┼───┼──┤    次載客人│
│    │    │市區汽│二班次│三十│    數      │
│    │    │車客運│以上,│公里│(三)每班實際│
│    │    │路線  │六十班│    │    乘載率  │
│    │    │      │次以下│    │(四)平均實際│
│    │    │      │。    │    │    乘載率  │
│    │    ├───┼───┼──┤二、業者整體│
│    │    │船舶客│地方主│上限│    營運狀況│
│    │    │運航線│管機關│由地│    :      │
│    │    │      │自訂。│方主│(一)前一至三│
│    │    │      │      │管機│    年營業利│
│    │    │      │      │關自│    益為負值│
│    │    │      │      │訂。│    者優先補│
│    │    ├───┼───┼──┤    助。    │
│    │    │航空客│交通部│交通│(二)營業利益│
│    │    │運航線│民用航│部民│    雖為正值│
│    │    │      │空局自│用航│    ,但業者│
│    │    │      │訂。  │空局│    可舉證係│
│    │    │      │      │自訂│    補貼所致│
├──┼──┼───┼───┼──┤    者,得考│
│新闢│地方│公路汽│地方主│六十│    量次予補│
│或接│主管│車客運│管機關│公里│    助。(註│
│續行│機關│路線  │自訂。│    │    一)    │
│駛路│公開├───┤      ├──┤(三)前一至三│
│、航│徵求│市區汽│      │三十│    年營業利│
│線  │    │車客運│      │公里│    益為正值│
│    │    │路線  │      │    │    且非前者│
│    │    ├───┤      ├──┤    情況者。│
│    │    │船舶客│      │上限│    其申請補│
│    │    │運航線│      │由地│    貼路、航│
│    │    │      │      │方主│    線如符合│
│    │    │      │      │管機│    補貼要件│
│    │    │      │      │關自│    者,得最│
│    │    │      │      │訂。│    後考量予│
│    ├──┼───┼───┼──┤    以酌減補│
│    │交通│航空客│交通部│交通│    助。    │
│    │部民│運航線│民用航│部民│            │
│    │用航│      │空局自│用航│            │
│    │空局│      │訂。  │空局│            │
│    │公開│      │      │自訂│            │
│    │徵求│      │      │。  │            │
└──┴──┴───┴───┴──┴──────┘
註一:本項條件業者須負舉證之責。
第八條
  主管機關應隨時派員考核補貼計畫之執行情況。受補貼
  業者對經核定之補貼計畫,如有擅自變更或違反第十一
  條執行管理要點之規定者,該管主管機關應依附表一或
  附表一之一規定扣減或中止撥發補貼款。
  受補貼業者在同一年度內個別受補貼路(航)線受扣減
  六個基本處罰金以上之處分者,除該路(航)線受扣款
  處分外,主管機關應停止該路(航)線下一年度之補貼
  申請;主管機關對個別業者同一年度內超過六個基本處
  罰金之路(航)線總數達該業者受補貼路(航)線總數
  一定比例以上者,應停上辦理下一年度該業者之補貼申
  請。
  主管機關另行辦理之大眾運輸營運評鑑結果,得供審議
  補貼優先順序之參考。
  第二項規定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實施。
附表一  營運補貼金額扣款情事與處分方式
┌───────────┬───────────┐
│      違約情事        │     處分方式         │
├───────────┼───────────┤
│1.發車、船誤點        │計「違規」乙次,違規次│
│  實際發車時刻逾表定時│數累計達三次者以「脫班│
│  刻十分鐘以內,經稽查│」一次計。            │
│  人員查明屬實者。    │                      │
├───────────┼───────────┤
│2.脫班                │「脫班」乙次,須扣減當│
│  實際發車、船時間逾表│期核定補貼款中1個「基│
│  定時刻達十分鐘以上,│本處罰金」,          │
│  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者│                      │
│  。                  │                      │
├───────────┼───────────┤
│3.漏班(未派車、船)  │「漏班」乙次,須扣減當│
│  業者未依表定班次派車│期核定補貼款中2個「基│
│  、船,經稽查人員查明│本處罰金」,「基本處罰│
│  屬實者。            │金」之計算方式同上。  │
├───────────┼───────────┤
│4.其他違約事項        │處分方式由地方主管機關│
│  (如過站不停、駕駛儀│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
│  容不整、駕駛員服務態│                      │
│  度不佳、業者未依規定│                      │
│  提報營運資料或所提報│                      │
│  資料不實等)。      │                      │
└───────────┴───────────┘
註1:1個「基本處罰金」為:
      (每車公里、船浬合理營運成本×該營運路線里程
      長度)
註2:對於業者之違約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方式逕
      行通知業者,業者不服處分時,應於接到處分通知
      書內七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逾期不予受理。
註3:違約情事若係基於天災、道路損毀等非人力可抗拒
      因素所致時,受補貼業者得檢具書面資料向主管機
      關申請撤銷處分,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得不以違約
      論處。
註4:每半年核算乙次。扣款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不
      足一元部分不計。
附表一之一  營運補貼金額扣款情事與處分方式
            (民用航空運輸業)
┌───────────┬───────────┐
│      違約情事        │     處分方式         │
├───────────┼───────────┤
│1.班機延誤率          │計「違規」乙次,須扣減│
│  每月班機延誤率逾10%│當期核定補貼中1個「基│
│  ,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本處罰金」。          │
│  者。                │                      │
├───────────┼───────────┤
│2.班機取消率          │計「違規」乙次,須扣減│
│  每月班機取消率逾 5%│當期核定補貼中1個「基│
│  ,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本處罰金」。          │
│  者。                │                      │
└───────────┴───────────┘
註1:1個「基本處罰金」為:
      (每航次浬合理營運成本×該營運航線浬程長度)
註2:對於業者之違約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方式逕
      行通知業者,業者不服處分時,應於接到處分通知
      書內七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逾期不予受理。
註3:違約情事若係基於天候等非人力可抗拒因素所致時
      ,受補貼業者得檢具書面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
      處分,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得不以違約論處。
註4:每半年核算乙次。扣款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不
      足一元部分不計。
第九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業者,申請現有路(航)線營運補貼時,應具備下列
  事項之補貼計畫書,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
  一、總說明(含前一年度補貼成果及本年度補貼款運用計畫)。
  二、申請路(航)線別營運補貼金額概算表。
  三、申請路(航)線別營運補貼申請表。
  四、民營業者,其前一年路(航)線別之營運年報表、營運月報表及前
      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下列書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主要財產目錄表。
  五、民營業者並應提交會計師就第一款至第四款內容所為之補貼評估報
      告。
  六、公營業者,其前二年決算表及當年度初編預算表。
第十條
  主管機關受理路(航)線別營運補貼計畫申請,經該管審議委員會審定
  ,再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實施。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為督導受補貼業者辦理補貼計畫,應訂定補貼計畫執行管理要
  點,載明查核管理事項,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現有路(航)線別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計算公式如下:現有路(航
  )線別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每車公里或每船浬合理營運成本-
  每車公里或每船浬實際營運收入)×(班或航次數)×(路或航線里、
  浬程)前項公式名詞定義如下:
  一、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指該路線之營運成本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統一會計科目及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之成本項目分類與標準分攤
      至各路線別成本,再依各區域特性、車輛型式,由主管機關審定之
      各路線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但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尚未實施前
      ,主管機關得參照最近一次運價調整核定之每車公里成本訂定之。
  二、每船浬合理營運成本:係指由該管主管機關審定之每船浬合理營運
      成本。
  三、每車公里或每船浬實際營運收入:指依第九條申請業者提報之路(
      航)線別營運年報表、營運月報表所列資料,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該路(航)線別每車公里或每船浬實際營運收入。
  四、班或航次數:自營運路(航)線起點至終點,或自終點至起點各計
      算為一個班(航)次。
  五、路或航線里、浬程數:申請之路或航線別單程里、浬程數。
      審議委員會得視實際情況,調整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
      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合理營運成本不得包括利潤。
第十三條
  業者提出申請補貼之路(航)線,主管機關得公告開放此路(航)線,
  業者不得提出異議。
  業者認有運輸需求,自行提出申請經營之路(航)線,自行駛之日起,
  三年內不得申請補貼。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實際需要,以公告方式公開遴選新闢或接續行駛服務
  性、偏遠或離島之路(航)線之營運業者。
  依前項規定遴選之業者,主管機關得優先給予補貼。
  第一項公告內容及參與遴選業者之資格條件,應依「汽車運輸業者管理
  規則」或相關規定辦理。
  遴選方式採二階段公開進行:
  一、第一階段:就參與遴選業者所提營運計畫及財務計畫審定二家以上
      申請者,採競標或議約方式辦理。
      僅有一家參與遴選,則直接進入第二階段辦理之。
  二、第二階段:依據第一階段評定之優先順序,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序與
      申請業者議約。參與議約之業者,應備妥補貼計畫書,載明請求補
      貼年限、補貼金額。
第十五條
  新闢或接續行駛路(航)線別基本營運補貼金額計算公式,準用第十二
  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公式中之每車公里、每航次浬合理虧損及實際營運收入,由主管機
  關依據類似路(航)線最近一年營運資料審定之。
第十六條
  受補貼業者每半年應將補貼計畫執行情形報告書連同補貼請款書、受款
  憑證送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補貼款。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補貼計畫實際執行情形,依行政程序
  審核後,送交通部請款結報核銷。
第十七條
  受補貼業者,應於補貼路線上之車輛裝設電子式票證自動化系統及行車
  自動記錄設備,以供補貼監督及稽核。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執行補貼計畫,其經費分擔比例如下:
  一、直轄市由中央政府分擔三分之一,市政府分擔三分之二。
  二、縣(市)由中央政府與縣(市)政府各分擔二分之一。
      前項分擔比例,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後調整之。
第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年度補貼計畫,其所需經費應循預算程序編列之。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地方主管機關得參考附表二或附表二
  之一、附表三或附表三之一所附格式另定之。
附表二  服務路、航線營運補貼申請書
┌────────────┬──────────┐
│一、公司名稱:          │二、負責人  (簽章)│
├────────────┴──────────┤
│三、公司詳細地址:                            │
├───────────────────────┤
│四、電話:                傳真:              │
├───────────────────────┤
│五、營運路、航線基本資料                      │
├────────┬──────────────┤
│路、航線名稱:  │營業路、航線許可證字號:    │
│                │        字第              號│
├────────┼──────────────┤
│路、航線里程:  │有效期間:自__年___月___日起│
│      公里(浬)│          至__年___月___日止│
├────────┴──────────────┤
│六、路、航線行經路段:                        │
├──┬────┬──────────┬────┤
│區分│起點站名│      經由站名      │終點站名│
├──┼────┼──────────┼────┤
│ 往 │        │                    │        │
│ 程 │        │                    │        │
├──┼────┼──────────┼────┤
│ 返 │        │                    │        │
│ 程 │        │                    │        │
├──┴────┴──────────┴────┤
│七、路、航線圖:(如附件,由申請業者提供)    │
├───────────────────────┤
│八、申請路、航線是否為聯營路、航線?(請打V)│
│    是,聯營公司及路、航線名稱:              │
│    否                                        │
├───────────────────────┤
│九、配車、船數:    輛(艘),分項列示如下:  │
├─┬────┬────┬───┬───┬───┤
│項│車輛、船│數量(輛│車、船│核定座│有無空│
│  │        │        │      │位數(│      │
│次│舶型式  │、艘)  │齡(年│座)  │調設備│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            │合計:  │平均:│      │      │
│            │輛、艘  │    年│      │      │
├──────┴────┴───┴───┴───┤
│十、申請路、航線最近一年之營運概況:          │
├───────────────────────┤
│1營運資料期間:                              │
│  自民國___年___月___日至民國___年___月___日,│
│  共計_______日                               │
├───────────────────────┤
│2營運班、航次及里程                          │
│(1)總班、航次數:______班。總行車、船里程:│
│      ______車公里、船浬。                    │
│(2)平均每日班、航次數為:_____班           │
│(3)平常日:每日____班,頭班次發車、船時刻:│
│      ___時___分,末班發車、船時刻:___時___分│
│(4)例假日:每日____班,頭班次發車、船時刻:│
│      ___時___分,末班發車、船時刻:___時___分│
├───────────────────────┤
│3申請路、航線是否曾接受營運虧損補貼?(請打V│
│  )                                          │
│  □是,自民國___年___月___日至民國____年___月│
│    ____日                                    │
│  □否                                        │
├───────────────────────┤
│4營收狀況                                    │
│(1)申請路、航線最近一年總營收:______元,平│
│      均每車公里、船浬營收:______元/公里、浬│
│(2)申請路、航線最近一年總支出:______元,平│
│      均每車公里、船浬支出:______元/公里、浬│
│(3)最近一年營運虧損總金額:__________元,平│
│      均每車公里、船浬虧損:______元/公里、浬│
├───────────────────────┤
│十一、配合補貼之改善計畫:(本欄若空間不足,請│
│    另以附件併同本申請表提送)                │
│                                              │
│                                              │
│                                              │
├───────────────────────┤
│十二、其他請求或說明事項                      │
│                                              │
│                                              │
│                                              │
└───────────────────────┘
附表二之一  服務航線營運補貼申請書
            (民用航空運輸業)
┌────────────┬──────────┐
│一、公司名稱:          │二、負責人  (簽章)│
├────────────┴──────────┤
│三、公司詳細地址:                            │
├───────────────────────┤
│四、電話:                傳真:              │
├───────────────────────┤
│五、營運航線基本資料                        │
├────────┬──────────────┤
│航線名稱:    │航線證書字號:  字第     號│
├────────┼──────────────┤
│航線里程:    浬│有效期間:自__年___月___日起│
│                │          至__年___月___日止│
├────────┴──────────────┤
│六、航線圖:(如附件,由申請業者提供)        │
├───────────────────────┤
│七、申請航線是否為聯營航線?(請打ˇ)        │
│    是,聯營公司及航線名稱:                  │
│    否                                        │
├───────────────────────┤
│八、營運航空器基本資料                        │
├─┬─────┬────┬────┬─────┤
│項│航空器型式│數量(架)│機齡(年)│核定座位數│
│次│          │        │        │(座)     │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              │合計:  │平均:  │          │
│              │      架│      年│          │
├───────┴────┴────┴─────┤
│九、申請航線最近一年之營運概況:              │
├───────────────────────┤
│1營運資料期間:                              │
│  自民國___年___月___日至民國___年___月___日,│
│  共計_______日                               │
├───────────────────────┤
│2營運航次及浬程                              │
│(1)總航次數:______航次                    │
│      總行駛浬程:___航次浬                │
│(2)平均每日航次數為:______航次            │
├───────────────────────┤
│3申請航線是否曾接受營運虧損補貼?(請打ˇ)  │
│  □是,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至民國__年__月_日  │
│  □否                                        │
├───────────────────────┤
│4營收狀況                                    │
│(1)申請航線最近一年總營收:__________元,平│
│      均每航次浬營收:______元/航次浬        │
│(2)申請航線最近一年總支出:_____元,平│
│      均每航次浬支出:______元/航次浬        │
│(3)最近一年營運虧損總金額:__________元,平│
│      均每航次浬虧損:______元/航次浬        │
├───────────────────────┤
│十、配合補貼之改善計畫:(本欄若空間不足,請另│
│    以附件併同本申請表提送)                  │
│                                              │
│                                              │
│                                              │
├───────────────────────┤
│十一、其他請求或說明事項                      │
│                                              │
│                                              │
└───────────────────────┘
附表三  服務路、航線營運補貼請款書
┌────────────┬──────────┐
│一.公司名稱:          │二、負責人          │
├────────────┴──────────┤
│三.公司詳細地址:                            │
├───────────────────────┤
│四.電話:                傳真:              │
├────────────┬──────────┤
│五.補貼路、航線名稱:  │路、航線許可證字號:│
│                        │                    │
├────────────┴──────────┤
│六.補貼期間〔半年〕:自     年     月    日  │
│                        ──   ──   ──    │
│    起至     年     月    日止                │
│        ──   ──   ──                    │
├───────────────────────┤
│七.本期〔半年〕班、航次數:                  │
├───────────────────────┤
│八.路、航線里程數:                          │
├───────────────────────┤
│九.請求補貼金額:新臺幣        元〔請用國字〕│
├───────────────────────┤
│                                              │
├───────────────────────┤
│                                              │
├───────────────────────┤
│   此      致                                 │
│〔主管機關銜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章〕  〔負責人章〕    │
│〔雙線以上由申請者自行填寫〕                  │
├───────────────────────┤
├─┬────┬────────────────┤
│審│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
│  ├────┼────────────────┤
│  │原申請補│新臺幣             元           │
│  │貼金額  │                                │
│  ├────┼───────────┬────┤
│核│違約扣款│1.發車、船誤點:    元│(計算說│
│  │        │2.脫班:            元│明)    │
│  │        │3.漏班:            元│        │
│  │        │4.其他違約事項:    元│        │
│意│        │  小計:            元│        │
│  ├────┼───────────┼────┤
│  │核定補貼│新臺幣                │承 辦 人│
│  │金    額│元                    │        │
│  ├────┼───────────┼────┤
│見│核    定│       審    核       │        │
└─┴────┴───────────┴────┘
附表三之一  服務航線營運補貼請款書
            (民用航空運輸業)
┌────────────┬──────────┐
│一.公司名稱:          │二、負責人          │
├────────────┴──────────┤
│三.公司詳細地址:                            │
├───────────────────────┤
│四.電話:                傳真:              │
├────────────┬──────────┤
│五.補貼航線名稱:      │航線證書字號:      │
├────────────┴──────────┤
│六.補貼期間〔半年〕:自__年__月__日起  │
│                      至__年__月__日止  │
├───────────────────────┤
│七.本期〔半年〕航次數:                      │
├───────────────────────┤
│八.航線浬程數:                              │
├───────────────────────┤
│九.請求補貼金額:新臺幣        元〔請用國字〕│
├───────────────────────┤
│                                              │
├───────────────────────┤
│                                              │
├───────────────────────┤
│   此      致                                 │
│〔主管機關銜稱〕                              │
│        □       □                           │
│                                              │
│                  〔公司章〕  〔負責人章〕    │
│〔雙線以上由申請者自行填寫〕                  │
├───────────────────────┤
├─┬────┬────────────────┤
│審│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
│  ├────┼────────────────┤
│  │原申請補│新臺幣             元           │
│  │貼金額  │                                │
│  ├────┼───────────┬────┤
│核│違規扣款│1.班機延誤率:      元│(計算說│
│  │        │2.班機取消率:      元│明)    │
│意│        │小計:              元│        │
│  ├────┼───────────┼────┤
│  │核定補貼│新臺幣              元│承 辦 人│
│  │金    額│                      │        │
│  ├────┼───────────┼────┤
│見│核    定│       審    核       │        │
└─┴────┴───────────┴────┘
第二十一條
  交通部辦理民用航空運輸補貼之相關業務,由民用航空局執行之。
  民用航空局為執行前項業務,準用第三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至第八
  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