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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廢止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汽車責任險,指被保險人使用之汽車肇事,致乘本車者以
  外之第三人死亡或受傷者,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時,由保險人代為給
  付之契約。
第三條
  汽車所有人應於申請發給牌照使用前,向財政部核准註冊之保險公司就
  每一車輛投保責任險,或向指定之金融機構提供相等之保證金。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之汽車責任險,應有定期一年以上之保險期間,但自用小客
  車新車第一次領牌應有定期三年之保險期間,並均應至遲於期滿一前個
  月辦妥續保手續,保險契約失效時,應即繼續投保。
  前項汽車責任險之投保及續保契約,由公路監理機關於發給汽車牌照及
  汽車定期間檢驗時查核之。
第五條
  每一汽車所投保之責任險,其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汽車投保責任險之投保費率,由交通部及財政部視實際情形隨時商定之
  。
第六條
  汽車所有人不得任意終止保險契約,但有左列情形之一,應先經公路監
  理機關核准後,保險人始得准其終止契約:
  一、被保險汽車牌照繳銷、吊銷、註銷或因停駛而繳存者。
  二、被保險汽車報廢者。
  三、被保險汽車轉讓過戶者。
第七條
  汽車所有人不依第三條至第六條之規定辦理時,公路監理機關應不予發
  照或吊銷其牌照。
第八條
  保險契約之訂定、續保或變更,汽車所有人應即附具證件通知公路監理
  機關備查。
  保險人對於投保責任險之車輛應建立完整之資訊管理系統。公路監理機
  關對於管轄車輛之責任投保情形,有必要時得請保險人查復。
第九條
  汽車所有人持偽造、變造保險證請領汽車牌照者,除吊銷其牌照外,並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十條
  汽車所有人應於本辦法生效日起,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依本
  辦法規定投保本保險。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投保責任險基本保險費率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車輛種類 │ 基本保險 │最低保險│附        註│
│          │ 費    率 │金額    │            │
├─────┼─────┼────┼──────┤
│自用小客車│  一000│一百二十│本保險費率│
│          │          │萬元    │  依據「公路│
├─────┼─────┼────┤  法」第六十│
│自用小貨車│  一二一0│   ”   │  五條第一項│
├─────┼─────┼────┤  之規定訂定│
│自用大客車│  一九一0│   ”   │  。        │
├─────┼─────┼────┤保險期限除│
│自用大貨車│  三三一0│   ”   │  自用小客車│
├─────┼─────┼────┤  新車第一次│
│公司行號自│  一一二0│   ”   │  領牌為三年│
│用小貨車  │          │        │  外,餘均為│
├─────┼─────┼────┤  一年。    │
│公司行號自│  三000│   ”   │福建省金門│
│用大貨車  │          │        │  、馬祖地區│
├─────┼─────┼────┤  以本表費率│
│營業小客車│  四一二0│   ”   │  七成計收。│
├─────┼─────┼────┤本保險自八│
│營業小貨車│  五三五0│   ”   │  十五年一月│
├─────┼─────┼────┤  一日起為實│
│營業大客車│一0四五0│   ”   │  施從人因素│
├─────┼─────┼────┤  ,開始記錄│
│營業大貨車│一二三二0│   ”   │  被保險人違│
├─────┼─────┼────┤  規肇事等資│
│小型特種車│    八九0│   ”   │  料,並自八│
├─────┼─────┼────┤  十六年一月│
│大型特種車│  二一二0│   ”   │  一日起列為│
├─────┼─────┼────┤  加減保險費│
│曳  引  車│二一0七0│   ”   │  之依據。  │
├─────┼─────┼────┤本保險費率│
│租賃小客車│  四三六0│   ”   │  施行日期前│
├─────┼─────┼────┤  已投保本保│
│自用小客車│  二九五0│   ”   │  險之未滿期│
│(三年期)│          │        │  保險契約,│
│          │          │        │  其給付適用│
│          │          │        │  本保險最低│
│          │          │        │  保險金額。│
│          │          │        │本表規定之│
│          │          │        │  費率,必要│
│          │          │        │  時由交通部│
│          │          │        │  會同財政部│
│          │          │        │  調整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