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應就其所管理之公路設施,建立公路基本資料 庫,依本要點規定隨時辦理異動登記,保持資料完整常新。 三、公路基本資料庫,應以每條路線為一單元,繪製路線示意圖,並存 儲下列各款資料: (一)路線概況摘要。 (二)路基資料。 (三)路面資料。 (四)橋梁資料。 (五)隧道資料。 (六)涵管資料。 (七)防護設施資料。 (八)交通安全設施資料。 (九)陡坡、急彎、沿線岔路資料。 (十)鐵路平交道資料。 (十一)立體交叉設施資料。 (十二)標誌資料。 (十三)號誌及照明設施資料。 (十四)交流道(槽化)區資料。 (十五)停車設施資料。 (十六)服務區資料。 (十七)收費站資料。 (十八)防音牆資料。 (十九)其他必要設施資料。 前項各款資料、列表格式及填表說明,另以本要點附件規定 之。 四、公路基本資料庫路線資料建檔編碼統一規定如下: (一)第一碼為公路等級區分,以N、P、S、C分別表示國道、省 道、縣道、鄉道;以E表示專用公路。 (二)第二、三、四碼為路線編號,號碼未達十位或百位數者,均在 號碼前補0。 (三)第五碼為附屬於主線之副、支線及主線上另建同等級之高架道 路之編號,以1.2.3等表示副、支線之甲、乙、丙等,無 副、支線者,以0表示。在主線上另建同等級之高架道路,則 視同主線之副線編之。 (四)第六碼為管理單位區分,以1.2.3.4.5等表示管理單 位之各區工程處;以國土資訊各縣代字(如附表一),表示管 轄鄉道及專用公路之縣政府。 五、每條路線,應以路線編碼為綱,將存儲該路線之各項設施資料名稱 ,編列目錄檔以利檢索。該目錄檔分類編碼之英文代字,統一規定 如附表二。 六、公路基本資料之異動登記,分為平時異動登記、定期異動登記與總 清查登記三種,其辦理時機規定如下: (一)平時異動登記:於公路修建或養護工程竣工驗收後辦理。公路 因災害造成設施毀損,應即辦理減損登記,俟修復工程竣工再 補辦增置登記。 (二)定期異動登記:於每年年度終了,應由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定期 查核所管理之公路設施,遇有平時漏報或平時所報資料與實際 狀況不符時,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填報修正。 (三)總清查登記:依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定期舉辦 公路總清查時,得依清查結果,將全部公路基本資料重新辦理 登記。 七、公路基本資料異動登記作業程序,國道、省道及縣政府委託中央管 理之縣道,由工務段辦理,區工程處負責審核後,轉報上級主管機 關彙辦。未依規定委託中央管理之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由縣政 府主管單位辦理;在直轄市、省轄市行政區域內劃歸公路系統之市 區道路,由各該市政府市區道路主管單位辦理;並均轉送交通部公 路總局彙辦。 八、公路基本資料應指定專責人員管理,遇有資料異動時,應填報異動 報告表,其格式與公路基本資料各項設施資料表格式相同,對應原 表資料,將變更減損部分刪除,重列修正新增部分。但應一項一表 ,不得將多項變更事項混合列表,並在表中說明異動原因。 九、公路基本資料平時異動登記,可先以電子郵件傳輸後再列印書面報 表陳報。定期異動登記及總清查登記,均應以書面報表為之。 十、公路改線致里程產生增減時,應在增減路段先以長鏈或短鏈處理, 其餘路段里程樁號均不更動,俟舉辦公路總清查時再作調整。 十一、公路基本資料應永久保存。每次舉辦公路總清查重新登記新資料 時,應將儲存於資料庫之全部原有資料複製永久保存後,再將資 料庫原有資料刪除。 附表一:縣市名 簡稱 國土資訊代字 縣市名 簡稱 國土 資訊代字 縣市名 簡稱 國土資訊代字台北市 北市 A 高雄市 高市 E 基隆市 基市 C新竹市 竹市 I 台中市 中市 B 嘉義市 嘉市 O台南市 南市 D 台 北縣 北 F 桃園縣 桃 H新竹縣 竹 J 苗栗縣 苗 K 台中縣 中 L彰化縣 彰 N 南投縣 投 M 雲林縣 雲 P嘉義縣 嘉 Q 台南縣 南 R 高雄縣 高 S屏東縣 屏 T 宜蘭縣 宜 G 花蓮縣 花 U台東縣 東 V 澎湖縣 澎 X 金門縣 金 W連江縣 連 Z附表二:設施資料名稱 分 類編碼代字 設施資料名稱 分類編碼代字 設施資料 名稱 分類編碼代字路線概況 G E 路 基 R O 路面 P A橋梁 B R 隧道 T U 涵管 C U 防護設施 P R 安全設施 S F 沿線狀況 S I鐵路平交道 R L 立體交叉 C R 標誌 S N號 誌 S G 照明 I L 交 流道 I C停車設施 P K 服務區 S E 收費站 T O防音牆 N O 其他 O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