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旨與目的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積極推廣智慧型運輸系統相關 技術在運輸車隊管理之應用,藉由階段性開發應用軟體之授權使用, 促進產、官、學、研各界之投入及共同參與運輸系統智慧化推廣工作 ,透過交通部暨本所合作開發之各類運輸車隊管理系統核心模組軟體 技術移轉,授權各申請單位在既有已開發模組之基礎上,整合發展實 際操作之應用軟體,逐步推廣及擴大智慧型運輸系統技術在國內應用 之範疇,落實『數位臺灣,智慧運輸』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核心模組軟體之性質與種類 本要點所稱「智慧型車隊管理系統核心模組軟體」,係指交通部暨本 所合作開發應用於各類運輸車隊管理之核心模組軟體,係採具有彈性 之模組化物件導向設計概念,使用者得依據功能需求選擇所需模組, 計包括以下 4類: (一)智慧型計程車營運安全管理與派遣系統核心模組軟體 (二)智慧型砂石車營運安全管理系統核心模組軟體 (三)大眾運輸車隊管理系統核心模組軟體 (四)商用車隊資源管理系統核心模組軟體
三、申請對象條件 受理申請對象包括個人、各級政府機關、智慧型運輸系統相關技術業 者、運輸業者、公(工、協)會組織團體、學術研究機構、執行各項 有關智慧型運輸系統應用專案計畫之單位等。
四、核心模組軟體移轉內容與授權使用範圍 為落實系統技術移轉,各類核心模組軟體移轉項目包括原始程式碼文 件、安裝光碟及技術操作手冊各乙份,授權使用容許範圍包括政府部 門使用、單位自行使用、學術研究及個人使用、商業加值使用等 4類 ,茲說明如下: (一)政府部門使用 適用對象為各級政府單位,以本所授權使用之核心模組軟體為基 礎,應用於推動各項示範計畫、開發智慧型運輸系統作業平台、 發展共用軟體協助運輸產業升級及其它經本所同意之使用目的等 。 (二)單位自行使用 以本所授權使用之核心模組軟體為基礎,應用於輔助申請單位本 身之營運,其使用方式包括直接應用及進行客製化組裝二類。 1.直接應用:係指直接以授權使用之核心模組軟體為基礎,依本 身應用需求組合為供其本身使用之應用軟體。 2.進行客製化組裝:係指申請單位自行或委託第三單位以授權使 用之核心模組軟體為基礎,修改原始程式碼開發供其本身使用 之應用軟體。 (三)商業加值使用 係指以授權使用之核心模組軟體為基礎,變更部分核心模組之設 計,使其成為商業套裝軟體或建置共同執行平台供其他使用者付 費應用之商業目的。 (四)學術研究及個人使用 係指以授權使用之核心模組軟體為基礎,僅供申請單位及個人於 執行專案計畫使用。 申請「政府部門使用」、「單位自行使用」、「商業加值使用」及「 學術研究及個人使用-研究計畫使用」之申請單位應填列「交通部運 輸研究所智慧型車隊管理系統核心模組軟體申請表」,並應於申請表 中勾選使用類別。
五、售價及適用對象 「智慧型車隊管理系統核心模組軟體」之授權依資源共享及使用者付 費原則,各種售價、適用對象及相關規定說明如下表: ┌───────┬──────┬─────────────┐ │售價(新臺幣)│適用對象 │相關規定說明 │ ├───────┼──────┼─────────────┤ │免費領用 │政府部門使用│1.因業務需要之各級政府單位│ │ │ │ ,得免費領用一套 │ │ │ │2.請填具「申請表」向本所申│ │ │ │ 請 │ ├───────┼──────┼─────────────┤ │300 元 │單位自行使用│1.此售價為單套工本費價格 │ │ │ │2.僅供申請單位內部使用 │ │ │ │3.請填具「申請表」向本所申│ │ │ │ 請 │ │ ├──────┼─────────────┤ │ │學術研究及個│1.此售價為單套工本費價格 │ │ │人使用-研究│2.僅供申請單位及個人於執行│ │ │計畫使用 │ 專案計畫使用 │ │ │ │3.請填具「申請表」向本所申│ │ │ │ 請 │ ├───────┼──────┼─────────────┤ │5,000 元 │商業加值使用│1.此售價為加值利用權利金 │ │ │ │2.申請單位得加值發展商業目│ │ │ │ 的使用之套裝軟體或共同執│ │ │ │ 行平台 │ │ │ │3.請填具「申請表」向本所申│ │ │ │ 請 │ └───────┴──────┴─────────────┘
六、核心模組軟體授權使用規範 本所授權使用之「智慧型車隊管理系統核心模組軟體」,係為促進各 界共同參與協助國內運輸系統導入智慧化暨落實科技技術生根及本土 化,整合資源降低各界研發投資成本,俾開創智慧交通新局。依據授 權使用範圍區分,申請經授權使用者應確切遵守以下各項使用規範: (一)各級政府單位申請「政府部門使用」之授權時,各項應用須標註 核心模組軟體授權來源,並於完成模組組裝或開發完成實際應用 軟體對外推廣使用時,應發函通知本所相關計畫實質內容及開放 該系統供各級政府整合應用。 (二)申請「單位自行使用」之申請單位,經直接應用、進行客製化組 裝之應用軟體,須標註核心模組軟體授權來源,申請單位不得逕 予重製使用。 (三)申請「商業加值使用」之申請單位,應於正式於市場銷售加值商 業套裝版本或完成共用平台開放各界註冊使用前,應提出適當優 惠條件予國內合法登記之運輸業者及各級政府部門之回饋機制送 本所核備。 (四)申請「學術研究及個人使用-研究計畫使用」之申請單位(個人 ),應於申請表中註明計畫名稱及研究期間。
七、核心模組軟體使用者權利義務 為提昇本所各類智慧型車隊管理系統核心模組軟體之功能,經授權使 用者應將核心模組軟體之操作經驗回饋本所,以為本所修正各類核心 模組軟體之參考,回饋方式如下: (一)經授權使用之申請者,對於核心模組軟體操作之任何疑問或發現 ,請填寫相關建議後回傳本所。 (二)本所將不定期主動寄發使用者調查問卷,經授權使用之申請者應 配合填列相關使用意見後回傳本所。 (三)配合核心模組軟體操作意見彙整,本所將應用於修改或新增核心 模組軟體功能之參考。 (四)經授權使用之申請者,應於應用成果報告內敘明引用資料之來源 ,並本於回饋之精神,應將使用本核心模組之相關報告及應用成 果提供本所乙份以供參考。
八、智慧財產權歸屬 經授權使用之申請者應遵守本要點授權使用範圍及規範,相關作業涉 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安全維護等有關事項,應依「著作權法」、「行 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與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智慧財產 權歸屬部分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智慧型車隊管理系統核心模組軟體」之著作權屬中華民國(代 表機關: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申請單位不得於授權使用範圍之 外任意進行重製、移轉及販售。 (二)授權使用者係以本所「智慧型車隊管理系統核心模組軟體」為應 用基礎,凡原核心模組軟體部分功能經使用者變更設計並提供本 所原始程式碼者,應開放智慧財產權予本所,本所得應用於修改 及擴充原核心模組軟體功能。授權使用者開發新增核心模組軟體 功能等創新部份,其智慧財產權為授權使用者擁有,惟應於所開 發軟體中標註以本所核心模組軟體為開發基礎。
九、申請方式及必要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依前述授權適用對象之相關規定,填具「申請表」( 附件 1),事先並應詳閱「智慧型車隊管理系統核心模組軟體使 用說明」(附件 2),用印後向本所提出申請。 (二)經審核同意後,由本所通知辦理領用事宜。
十、審核申請要件 本所對於「智慧型車隊管理系統核心模組軟體」之申請得為下列之審 核: (一)使用目的是否合理、正當。 (二)核心模組軟體用途是否為申請單位之業務所需。 (三)申請單位是否符合本管理要點規定。
十一、核心模組軟體授權使用終止 申請單位如有違反上述條款者,本所得終止申請單位之「智慧型車 隊管理系統核心模組軟體」使用權並收回申請單位所申請使用之核 心模組軟體,自終止日起申請單位不得再使用該核心模組軟體所應 用開發之相關成果。
十二、其他相關規定 (一)本所得針對申請者之使用目的予以審核,若申請者於申請表中 之使用目的說明或提供之補充說明文件不明確,本所有權拒絕 授權使用。 (二)申請單位僅擁有「智慧型車隊管理系統核心模組軟體」使用權 ,非經本所授權,不得轉錄、轉售、贈與、借貸、租賃或質押 該核心模組軟體,亦不得於申請之使用目的外進行重製、改作 或使用。 (三)申請單位非經本所同意,不得將「智慧型車隊管理系統核心模 組軟體」使用權轉讓第三人,或轉授權予第三人行使。 (四)申請單位應遵守「著作權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 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智慧型車隊管理系統核心模 組軟體」。 (五)「智慧型車隊管理系統核心模組軟體」之著作權屬中華民國( 代表機關: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所有,申請單位不得將該核心 模組軟體向其他國家申請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登記。 (六)申請單位使用「智慧型車隊管理系統核心模組軟體」時,不得 從事任何違法行為,亦不得損害本所之相關權利。 (七)申請單位使用本軟體之相關應用,本所不負擔保及損害賠償責 任。
十三、本管理要點經本所所務會報通過後函頒實施,修訂時應陳報所長核 定或提所務會報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