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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駕駛模擬儀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修正

一、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發揮管理本所附設駕駛模
    擬儀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使用功能,並促進資源共享之目的,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統設備包含:
    (一)六軸之駕駛模擬運動平台系統。
    (二)生理監測系統。
三、申請方式:使用本系統前,應填妥使用申請表(附件 1)、本系統使
    用切結書(附件 2)與實驗計畫書,向本所運輸安全組提出申請。
    一般性申請應於使用一週前提出申請;緊急使用之申請應於一日前敘
    明理由提出申請。
    使用本系統以先申請者優先核准使用為原則,緊急申請者需先徵得已
    預約者同意書方得優先使用。
    使用者於使用期間倘未依本要點第四點之規定辦理者,於下次申請時
    將由本所進行個案審查。
四、使用須知:本系統之使用規定如下:
    (一)本系統開放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
          午 1時30分至 5時30分。
    (二)使用本系統以利用既有設備為原則。使用單位如需要裝設額外
          設備或軟體或拆除部分原有之設備或軟體,應先以書面將實驗
          計畫報請本所同意,並於使用完畢後恢復原狀。
    (三)倘有進行連續數日之實驗需求,使用單位之相關物品及設備得
          暫時存放於本系統實驗室中,惟本所不負保管之責。
    (四)本系統使用完畢後,使用單位應於預約時間內清理現場並完成
          復原工作,否則由本所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負擔,
          所遺物品以廢棄物處理。
    (五)本系統實驗室內禁止飲食、抽菸。
五、租金標準:本所使用及與本所合辦(協辦)單位使用免費。所外單位
    使用全日租金 4千元,半日(4 小時以內)租金 2千元。
六、技術協助:使用本系統有技術上之問題,需本系統之維護單位提供技
    術協助時,應另外與維護單位協商,支付其相關之技術協助費用。
七、使用本系統若有蓄意破壞、人為操作錯誤或違反本要點第四點之規定
    損及系統之設備時,使用單位應負責修復或賠償;倘因而影響其他已
    核准申請使用之第三者亦需負責賠償其損失。
八、本作業要點經所務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應陳報所長核定或提所務
    會報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