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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工業區與科學及科技園區申請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設置相關指示標誌審核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 制(訂)定

  一、適用範圍本要點適用於隸屬經濟部工業局之工業區,或行政院國家
      科學委員會之科學園區,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業相關技術園區
      ,始得申請於高(快)速公路主線設置相關指示標誌。
  二、辦理機關工業區及科學(技)園區申請於高(快)速公路設置相關
      指示標誌,主辦機關為道路主管機關,國道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
      速公路局,省道快速公路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會辦機關(構)為工
      業區或科學(技)園區之管理機關(構)。
  三、申設原則
    (一)得於高(快)速公路出口預告標誌內標示該園區資訊者,須符
          合下列一項條件:
          1.交流道出口座落於該園區內。
          2.出口匝道直接通往該園區者。
    (二)未符合原則(一)條件,但該園區入口距離高(快)速公路交
          流道出口三公里範圍內者,得提出申請設置直立式指示標誌。
  四、申設步驟
    (一)工業區及科學(技)園區申請於高(快)速公路設置相關指示
          標誌時,應備具申請書(詳附件一)及路線圖,經申請單位之
          會辦機關(構)確認資格符合後,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申請
          地區跨越兩個交流道以上者,申請單位得擇一申請。
    (二)由主辦機關邀請申請單位,並會同申請單位之會辦機關(構)
          至實地進行勘查。
    (三)主辦機關經彙整申請單位之會辦機關(構)及相關單位書面意
          見後,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四)申請流程圖詳附件二。
  五、佈設原則
    (一)工業區及科學(技)園區符合申設原則(一)者,得於鄰近交
          流道出口預告標誌內標示該園區名稱。
    (二)工業區及科學(技)園區符合申設原則(二)者,在不得影響
          高(快)速公路出口預告標誌之佈設及辨視,得佈設直立式指
          示標誌,其設置方式如下:
          1.採直立式告示牌面設置,顏色為綠底白字白邊。
          2.優先附掛於高(快)速公路第三道(向右箭頭)出口預告標
            誌門架右側柱桿為原則,或豎立於第二道(右線)與第三道
            (向右箭頭)出口預告標誌間適當位置。
          3.匝道分流處適當位置設置直立式(或橫式)告示牌乙面。
    (三)工業區及科學(技)園區相關指示標誌之設置,得依區域路網
          分佈情形,自鄰近之高(快)速公路交流道開始設置,其設置
          方式如下:
          1.以設於申請地區所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之交流道為限。
            但申請地區之主要出入口位於鄰近直轄市、縣(市)行政區
            交界處者,依實際情形調整。
          2.至多設置在二條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上。
          3.各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單向設置一處。
          4.系統交流道不得設置。
          5.每一處高(快)速公路交流道至多標示二處工業區或科學(
            技)園區名稱。超過時,由申請單位之會辦機關(構)協調
            決定(採交通需求較大者優先設置)。
  六、維護管理
    (一)工業區及科學(技)園區相關指示標誌應委託道路主管機關設
          計及施工,其所需費用應由申請單位於施工前繳納。
    (二)當工業區及科學(技)園區更名或遷移時,申請單位之會辦機
          關(構)應通知道路主管機關更名或拆除之;遷移後之工業區
          及科學(技)園區若欲於高(快)速公路設置相關指示標誌時
          ,須重新提出申請。
    (三)高(快)速公路因道路拓寬、新建或其他必要因素等,須拆除
          或遷移工業區及科學(技)園區相關指示標誌時,道路主管機
          關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該申請單位不得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