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本要點適用於隸屬經濟部工業局之工業區,或行政院國家 科學委員會之科學園區,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業相關技術園區 ,始得申請於高(快)速公路主線設置相關指示標誌。 二、辦理機關工業區及科學(技)園區申請於高(快)速公路設置相關 指示標誌,主辦機關為道路主管機關,國道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 速公路局,省道快速公路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會辦機關(構)為工 業區或科學(技)園區之管理機關(構)。 三、申設原則 (一)得於高(快)速公路出口預告標誌內標示該園區資訊者,須符 合下列一項條件: 1.交流道出口座落於該園區內。 2.出口匝道直接通往該園區者。 (二)未符合原則(一)條件,但該園區入口距離高(快)速公路交 流道出口三公里範圍內者,得提出申請設置直立式指示標誌。 四、申設步驟 (一)工業區及科學(技)園區申請於高(快)速公路設置相關指示 標誌時,應備具申請書(詳附件一)及路線圖,經申請單位之 會辦機關(構)確認資格符合後,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申請 地區跨越兩個交流道以上者,申請單位得擇一申請。 (二)由主辦機關邀請申請單位,並會同申請單位之會辦機關(構) 至實地進行勘查。 (三)主辦機關經彙整申請單位之會辦機關(構)及相關單位書面意 見後,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四)申請流程圖詳附件二。 五、佈設原則 (一)工業區及科學(技)園區符合申設原則(一)者,得於鄰近交 流道出口預告標誌內標示該園區名稱。 (二)工業區及科學(技)園區符合申設原則(二)者,在不得影響 高(快)速公路出口預告標誌之佈設及辨視,得佈設直立式指 示標誌,其設置方式如下: 1.採直立式告示牌面設置,顏色為綠底白字白邊。 2.優先附掛於高(快)速公路第三道(向右箭頭)出口預告標 誌門架右側柱桿為原則,或豎立於第二道(右線)與第三道 (向右箭頭)出口預告標誌間適當位置。 3.匝道分流處適當位置設置直立式(或橫式)告示牌乙面。 (三)工業區及科學(技)園區相關指示標誌之設置,得依區域路網 分佈情形,自鄰近之高(快)速公路交流道開始設置,其設置 方式如下: 1.以設於申請地區所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之交流道為限。 但申請地區之主要出入口位於鄰近直轄市、縣(市)行政區 交界處者,依實際情形調整。 2.至多設置在二條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上。 3.各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單向設置一處。 4.系統交流道不得設置。 5.每一處高(快)速公路交流道至多標示二處工業區或科學( 技)園區名稱。超過時,由申請單位之會辦機關(構)協調 決定(採交通需求較大者優先設置)。 六、維護管理 (一)工業區及科學(技)園區相關指示標誌應委託道路主管機關設 計及施工,其所需費用應由申請單位於施工前繳納。 (二)當工業區及科學(技)園區更名或遷移時,申請單位之會辦機 關(構)應通知道路主管機關更名或拆除之;遷移後之工業區 及科學(技)園區若欲於高(快)速公路設置相關指示標誌時 ,須重新提出申請。 (三)高(快)速公路因道路拓寬、新建或其他必要因素等,須拆除 或遷移工業區及科學(技)園區相關指示標誌時,道路主管機 關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該申請單位不得提出異議。